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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受眾數量的增多,市場空間的不斷擴大,網絡作品的市場競爭也日益激烈,而競爭的出現也推動了侵權行為的誕生。但是目前的《著作權法》對網絡小說的約束相對不足,進而難以利用其保障網絡作者的合法權益。因此,當務之急就是盡快完善相關的《著作權法》或建立新的保護網絡作品權益的法律,進而切實保障網絡作家的合法權益。正是在這一背景下,本文對網絡著作權益保護進行了研究,并進一步分析了其具備的法律性質,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相關保護網絡著作權益的法律途徑。最后希望通過本文的研究,可以為網絡著作權益的保護提供富有意義的參考。
關鍵詞:網絡作品;著作權;《著作權法》
一、網絡作品的理論概述
相對于傳統的傳媒工具來說,網絡傳媒主要指的是通過互聯網創作,并符合相關著作權法規定條件的文學作品。站在網絡文學發展的角度來看,網絡作品主要依賴于計算機網絡具有的交互性、便捷性和覆蓋面廣的特點。信息量大的新媒體形式,借助新媒體,網絡作品有了更廣泛的傳播途徑和更低的準入門檻,這對于網絡文學的發展來說是至關重要的。一般來說,互聯網文學必須具備以下四方面的條件,其才可能被《著作權法》所認可和保護。首先,作品必須是原創作品。也就是說相關的作品必須是自己獨立創作的,而不是通過抄襲等途徑完成。其次,作品要具備一定的領域。受相關法律的約束,網絡作品主要被限定在三個方面,即文學、科學以及藝術領域。再次,文學作品應該具有穩定性,網絡雖然具有虛擬性的特點,但是網絡作品不可以是虛擬的,其必須以一種形式或者通過某種載體被固定下來。(四)守法性。網絡作品雖然依托于互聯網,但是仍然要遵守現實生活中的各種法律條例,例如《著作權法》、《刑法》等,不能存在違法行為,且不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網絡作品著作權保護的技術難點
現在的《著作權法》其主要針對傳統紙質作品而制定,盡管和傳統作品一樣,網絡作品也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網絡作品受互聯網傳播特性的影響,其很難得到較為全面的保護。特別是隨著復制、掃描等技術的快速發展,互聯網作品被大量的復制和傳播,這使得《著作權法》在保護互聯網作品時顯得相對乏力。
(一)網絡作品的法律性質定義
相比于傳統作品在復制上存在的諸多困難,互聯網作品通過技術手段復制更加直接。而且傳統作品的復制和互聯網作品的復制存在著法律上的不同。在傳統作品上,復制指的是通過復印、翻拍以及錄像等方式,對原有的作品進行復制。這種權利決定了傳統作品的傳播和使用,所以促使傳統作品的著作權大部分都集中在復制權上。復制權在《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的解釋上,其有著狹義和廣義的區別,而我國的《著作權法》在最新的解釋中運用的是廣義的復制權,也就是作品的創作者所具有的復制權在狹義作品復制的基礎上還包括對著作進行若干形式的變化,例如從文字到錄音、從小說到劇本等。事實上,在最新版的《著作權法》的解釋中,其對于復制權的修訂,一定程度上也是為了滿足網絡著作的需要。由于當下《著作權法》在判定作品發行性質的時候,其主要考慮兩方面的因素,即提供復制并轉移這兩項權益。但是在網絡作品實際的傳播過程中,由于其復制條件相對簡單,所以很多時候網絡作品的傳播都只滿足了復制要素而沒有滿足所有權轉移要素,所以在法律性質上很難界定網絡作品在網絡上傳輸是否算作發行。
(二)網絡作品的權利歸屬界定
網絡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自然是當前互聯網環境下需要探究的核心問題。就現階段而言網絡作品基本上可以分為傳統作品的數字化轉化、網絡化作品的創作兩個方向。首先,站在傳統文字作品數字化的角度看,盡管傳統文學作品可以通過WORD等軟件實現互聯網化,并利用互聯網所具有的特點進行傳播。但是這僅僅是改變了傳統作品的載體和傳播途徑,其本質的內容及風格沒有發生變化。這就使得《著作權法》在判定作品的類別時,其不會因為形式的改變二發生變化。而且其也不符合《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等相關內容,所以即便是傳統作品進行了數字化轉化,其《著作權法》仍然維護著作人的合法權益。其次,通過計算機技術進行的相關創作也是原創,這主要是因為其符合作品創作的獨立性要求,其有助于弘揚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所以其應該被《著作權法》保護和認可。雖然在《著作權法》中沒有明確的說明要保護的內容,但是由于互聯網作品源于傳統文學,因此兩者在本質上是相同的。當然電子公告板或者論壇上的作品著作權同樣應該規劃到《著作權法》的著作權保護范圍內。
三、網絡作品著作權保護困境突破路徑
(一)完善相關法律體系
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改革與創新,我國必須在網絡立法方面深化研究,優化既有的著作權法律體系,構建多法律相互配合的系統,給予相關執法機關必要的執法手段,才能更加有效的保護相關網絡作者的合法權利。當前我國《刑法》中已有明確的與《著作權法》相關聯的內容。例如《刑法》中相關條款有明確規定,如果其具有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可以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其情節較為嚴重,則可以最高處以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不過與《著作權法》一樣,當前《刑法》對于侵犯著作權情形的描述并沒有完全涵蓋網絡作品,因此,無論是《刑法》還是《著作權法》都應該在原有著作權維護機制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到網絡作品的特性,優化當前的法律體系,將一些特殊的網絡作品納入到著作權保護的范圍內,這樣才能夠更好的對網絡作品的著作權進行維護。
(二)侵權損害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是我國著作權限制制度的重要表現形式,《著作權法》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都作了相關規定,但是與其他國家相比仍有其不足之處,特別是隨著信息網絡的出來,使得這種不足表現得越來越明顯,主要表現在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體例和具體適用上,所以當前還需不斷的完善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技術保護措施是一把雙刃劍,過度保護著作權人或者社會公眾都會打破傳統環境下著作權權法所實現的利益平衡,所以法律在對技術保護措施進行承認和保護的同時,也要注意不能妨礙一般社會公眾的合理使用,不能夠損害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所以合理界定技術保護措施及對其作出相應的限制,解決當前合理使用制度與技術保護措施之間的沖突顯得尤為重要。明確規定使用者的直接救濟權和著作權人及其他主體濫用技術保護措施導致使用者無法實現合理使用的法律責任。
(三)強化網絡作品的管理體系
網絡作品著作權的維護工作不僅要從法律層面通過完善法律體系的方式進行,還應該從行業內部強化監督和管理。尤其是在互聯網環境下,信息、數據的量級在不斷的增大,網絡作品作為數據信息畢竟與傳統作品之間存在明顯的差異性,所以在獲得著作權人許可方面的操作性難度較大,也不符合網絡信息資源共享的特點。因此在這一背景下,完善相關的網絡作品監管,其就具備了重要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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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知洋 單位:南京理工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