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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成本管理是直接將發生費用和成本的部門、單位,劃分成多個責任中心,然后根據各責任中心的責任范圍,編制其責任預算,并采取合同的形式逐級承包的管理方法[2]。項目責任成本管理最終要實現把成本控制在預算成本之內,并通過鎖定責任實現利潤,同時企業根據事先約定,將總收入與總支出之差額按一定的比例最終分配給責任人。
二、責任成本管理的原則
(一)總體性原則
促進企業生產經營各環節及各部門履行自己的經濟責任,完成責任單位的工作任務,確保企業利益的實現和總體經營目標的完成是責任成本管理的根本目的。企業為了保證總體目標的實現,在制定責任成本管理范圍時,應考慮責任單位的綜合性和客觀性,通過各責任者的行為達成預期的目標。
(二)可控性原則
將費用與責任、責任成本有機的結合是責任成本管理的重要特征[4]。在企業中要實現這一重要特征就要突出、體現各個責任部門的相對獨立性,避免責任不明,盡量消除它們之間的相互影響。所以就必須使各個部門的責任者都具有明確的權、責范圍,同時使他們在控制和自行調節的情況下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所以,對于責任單位的劃分必須遵循可控性原則,進行合理劃分。
(三)及時性原則
責任成本管理及時性原則是責任成本管理的主要原則。及時性原則是指在責任成本管理中要及時完成信息反饋,迅速傳遞費用、成本信息,使企業把握生產進程,及時了解現有工作成績,又可以對存在的問題和矛盾,及時做出整改,從而實現目標利潤[3]。
三、實施責任成本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劃分責任單位
責任單位是在一定的責權范圍內獨立存在的、自行控制成本和收益的組織單位。劃分責任單位要根據企業行政管理體制和經營管理工作的需要,對所轄生產經營活動承擔完全經濟責任的責任層次進行劃分,從而形成若干責任單位。責任單位在企業中具有獨立的地位和一定的決策和管理權力,能獨立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
(二)規定權責范圍
要使責任單位發揮生產經營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切實行使控制職能和落實經濟責任,就必須使成本責任中心的單位、部門具有相對獨立的經濟利益。而為了責任單位都具有相對獨立的經濟利益,就必須規定它們各自擁有的經濟權力和所應承擔的經濟責任。
(三)確定責任目標
責任目標是企業未來一定期間經營總目標的具體化與分解,是責任單位在其權責范圍內,預定應當完成的生產經營任務。責任目標應該層層分解、落實,為每一責任單位分配一定的責任成本指標。
(四)建立數據系統
建立數據系統是為評價、考核各責任成本中心的工作業績提供可靠依據,了解對各責任單位生產活動的真實情況,有效地實施過程跟蹤與控制,為實現成本數值同經濟責任的有機結合創造條件。
(五)考評工作績效
對責任單位經營效果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和評價是為了保證責任成本管理制度的正確實施和貫徹。同時通過對責任單位工作績效進行考評也是為了及時發現問題,并針對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法,從而使整個企業的經營目標得到實現。
四、實現項目責任成本管理的途徑
(一)選配能力強、素質高的項目經理是關鍵
項目經理是項目團隊的靈魂和核心。項目成本是評價一個企業綜合實力的主要標準,是施工企業績效管理的核心。項目責任成本控制的好壞取決于項目經理的綜合素質[5]。如果項目經理管理不精細,對責任成本不重視,將嚴重影響企業的業績,嚴重的甚至會危及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所以選配能力強、素質高的項目經理是實現項目責任成本管理的關鍵。能力強、素質高的項目經理必須具備優秀的思想品質、經驗水平、實踐能力、、管理能力,同時還應具備一定的個人魅力和合理的知識結構,具有應對市場各種情況的較強能力。
(二)科學、準確地編制責任成本預算是前提
成本預算屬于一種預計或未來成本,是企業按照預算期的特殊生產和經營情況所編制的預定成本,是此作為控制將來行動和評價結果的依據[6]。責任成本預算以可控成本為對象,以責任者為主體,以獎罰為手段,以合同為載體,以利益來激勵,實現覆蓋各環節、全過程,降低資源消耗的運行模式[7]。責任成本預算主要解決誰負責,負什么責,成本底線在哪里及如何實施獎罰措施等。企業要高度重視責任成本預算的編制,要在充分消化招投標文件、核實工程數量、核準現場管理費用、優化實施性施工組織方案、摸清工料機運單價、熟悉人員分工和職責的基礎上進行編制。項目責任成本預算編制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科學、準確地編制責任成本預算不僅能指導和有效地控制項目成本管理,還為開展成本管理工作提供了便利條件[8]。責任成本預算在實施過程中,當情況發生變化時要根據情況及時、適度調整,保證責任成本目標的實現。
(三)建立與責任成本直接聯系的激勵措施和獎罰制度是動力
責任成本考核的關鍵在于獎罰分明,堅持權責利相結合的原則。只有把握好責任成本考核的關鍵才能真正提高和調動人員的工作效率和工作積極性[9]。獎罰分明強調獎罰的規范性和及時性,規范性就是要獎罰的標準要一致,要一視同仁,要按照規定,該獎多少獎多少,該罰多少罰多少;及時性就是獎罰不能延期,適時兌現的目的是調動項目人員過程控制的積極性。
(四)內部審計是保證
一、舉證責任的性質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要做兩項工作:一是認定案件事實;二是適用法律。其中認定事實是適用法律的基礎和前提,是整個民事訴訟的中心,我們常說的“以事實為根據”實際上就是“以證據為根據”,事實的認定則是通過證明活動來實現的,對證據的收集和審查判斷,由此認定案件事實,進而才能正確的適用法律。
近年來,法院把強化當事人舉證責任作為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一項主要內容,積極加以推行,在引導當事人舉證,強化當事人舉證意識方面有了重大進步。但是應當看到我們對舉證責任的認識還停留在“向法庭提供證據”這一淺層次上,對于舉證責任的本質及功能還缺乏正確的認識,特別是還不能有意識地運用舉證責任的分配,解決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時如何定案這一實際問題,使改革在很大程度上還留于形式,未能達到強化舉證責任,提高審判效率之目的。
舉證責任是指在法律規定或法院指定的訴訟期間內,當事人對其主張的事實承擔向法院提供證據并加以證明的義務。它是提供證據責任和說服責任的統一,其本質是一種義務,舉證責任是廣義的概念,其中包括提供證據的責任和說服責任,前者是指在訴訟開始時,或在審理、辯論過程中,對爭議事實提供證據的責任,當事人有義務把他所掌握的全部與案件事實有關的證據,在審判階段加以提出,否則法院認為當事人已放棄了利用這項證據的權利,不能在以后的司法審查中再提出該證據。后者是指訴訟的一方當事人為使法官信服其提出的全部事實而承擔的證明責任,這種證明責任只能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范疇、規定的方式內完成。提供證據僅是當事人履行舉證責任的一種外在表現,證明案件事實才是最終目的。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公開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當事人僅僅提供證據后,不能說已履行了證明義務,還要在法庭上說明證據與所證事實之間的聯系及證據本身的合法性、真實性,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質疑,并就證據的可采性和證明力向法庭作出必要的說明、解釋,以充分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真實,這種責任稱為“說服責任”。在法庭辯論結束后,案件事實仍然真偽不明時,法官按照真偽不明的事實應由哪方提供證據,并加以證明作出判斷,從而對該方主張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實作出不予認定的裁判,這種責任是由于當事人未履行提供證據責任和說明責任所導致的客觀結果。
舉證責任的主體是當事人,而不是人民法院,舉證責任分配的適用主體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是公正、中立角色。當前,許多法官不能認清法院在證據制度中的職能轉變,在案件的舉證責任問題上,仍以傳統的審判方式,對不清的事實習慣代替當事人調查取證,自己總覺得不進行調查取證心里沒底,無法保證正確審判案件。法官必竟不是醫生,醫生必須熱情幫助患者,為患者服務,法官是居中裁判者,講公正,打官司必然要有一方敗訴,法官介入調查取證這種做法其實質也是暗中幫助一方當事人,對別一方當事人也是不公正的。我們在舉證責任方面強化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盡量壓縮法官調查取證的空間,絕不是說人民法院不進行任何調查證據,相反,人民法院根據需要,認為審理案件符合以下情形的證據可依職權調查。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雖然規定了法院職權調查取證的范圍,但《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大大限制和削減了法院的調查取證權,對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范圍,以有限列舉的方式作出了較嚴密的規定,將“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的范圍明確限定為兩種情形:(一)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關于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人民法院依申請調查取證范圍以有限列舉加以概括性規定。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作為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二、舉證責任的分配
要解決案件的證明問題,首先要搞清訴訟主體中誰負有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義務,即要明確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法律在強調承擔舉證責任一方當事人對某一事實承擔義務的同時,并不排除另一方當事人就同一事實提出相反證據加以證明的行為。舉證責任分配的變化,包括舉證責任的倒置和舉證責任的轉換。前者取決于實體法對爭議事實的規定,后者則是由訴訟程序的動態特性決定,并以此為基礎延伸出的包括舉證責任的倒置、舉證責任的免除、舉證責任的轉換等一系列制度的有機整體。
1、舉證責任的分配是舉證責任的核心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是舉證責任分配問題發展的主線。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民事舉證責任制度的核心,將不同法律要件事實的舉證責任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預先進行分配,使原告對其中的一部分事實負舉證責任,被告對另一部分事實負舉證責任,在審理案件時,當事人之間進行的舉證責任分配,依據待證事物的性質或內容來分配舉證責任,根據主張事實的難易程度來公平分配舉證責任。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首先舉證,然后由另一方當事人舉證。另一方當事人不能提出足以前一事實的證據的,對這一事實可以認定,提出足以前一事實的再轉由提出主張的當事人繼續舉證。提供的證據不足以形成優勢證據,反證主張的事實仍真偽不明,此時按舉證責任理論,應由提出該主張一方承擔結果責任即該主張不成立,從邏輯上看,一個主張的相反主張不成立,則可推出本主張成立,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足以舉證事實的證據,此時提出相反主張一方為避免結果責任發生而承擔的行為責任已完成,從程序的公正功能出發,有必要將行為責任又移轉至提出本證主張一方。直至在法官心中形成對待證事實舉證方已履行完畢說服責任或應負擔結果責任的確信。
在具體確定舉證責任的分配上,舉證責任源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沒有事實主張也是談不上舉證責任,而當事人主張的事實極為廣泛,既包括實體上的事實,也包括程序上的事實。程序性事實是由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能引訟程序發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實體性的舉證責任分配是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據以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以及那些妨礙權利和義務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應當遵循民事訴訟法和民事實體法的規定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確定舉證責任的分配;在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應當首先按規定由義務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不能片面的理解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例如,在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被保險人主張保險人對爭議的免責條款,未向投保人明確說明的,雖然該主張是由被保險人提出,但根據《保險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睂ΡkU合同的責任免除條款明確說明,法律規定由保險人履行的一種作為行為,當對是否已經明確說明發生爭議時,就應當由保險人承擔舉證責任,而不是由主張者承擔舉證責任。在法無明文規定或缺乏操作性的情況下,由法官在綜合考慮影響舉證責任分配的諸因素的基礎上,確定舉證責任的分配。
2、舉證責任的倒置
舉證責任由事實的主張者承擔,即“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但任何原則均有例外。在某些案件的訴訟中,如果仍按這一原則去要求主張事實的人承擔舉證責任,他們客觀上難以或根本無法提供證據。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在我國民事實體法中已有明確規定,主要是法律規定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等嚴格責任中。但隨著人類社會向知識經濟時代的邁進,特殊侵權案件越來越多,在具體適用中存在一些誤解,主要是將舉證責任全部推向被告一方,并要求承擔終極的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也會發生舉證責任的轉換。首先,原告必須舉出作為一個訴訟能夠成立的必要證據,否則被告的舉證證明就失去了合理的前提。這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原告權利受損的事實及受損程度的證據;原告權利受損原因方面的證據;有關致害源的證據等。其次,如被告證明自己無過錯或損害系由原告或第三人故意所為導致的情況下,舉證責任則重又轉換到原告,原告同樣負有舉證義務。舉證責任的倒置是由法律或司法解釋作出規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列舉了八種侵權訴訟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
3、舉證責任的免除
當事人提供證據的目的是為了使真偽不明的事實明確。但不用當事人舉證便能查清事實及某些事實無需查清的情況下,就可以免除當事人相應的舉證責任。主要有事實無須查、無須舉證,便能查清兩種情況。如無過錯責任中被告有無過錯,無須舉證;在訴過程中,對于對方所主張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實為相一致的陳述或予以認可,即當事人自認的事實;如人人皆知常識、自然規律、定律、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事實;從一既定事實可推定的另一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等?!蛾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列舉了六種舉證責任的免除情況。
三、舉證責任的轉換
在民事訴訟進行中,舉證責任的轉換是證明責任中常常遇到的問題,舉證責任并非自始至終地由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是可以轉換的,轉換過來的行為,經過對方當事人的積極舉證,到一定的程度,又轉換到原來承擔該責任的當事人一方去,行為責任的這樣來來回回于當事人之間承擔舉證責任的訴訟現象,稱為證明責任的轉換。這是由訴訟程序的動態決定的,它與舉證責任的分配不同,后者原于實體法的專門規定。
在具體的訴訟中,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如果已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提出證據加以充分證明時,這種責任就會從他身上暫時消失。如果對方當事人要否認的,主張否認就應提出證據加以證明,證明責任轉換于另一方當事人。至此,舉證責任已經發生了轉換。如果他已有足夠的證據加以證明,也可以不再舉證,如果對方當事人再以事實反駁,他就應該對其主張再提出證據加以證明,這時,舉證責任又一次發生轉換。例如原告對自己的主張提出舉證,被告否定的,舉證責任就轉換給被告,由被告提供該證據,如果被告只以口頭否認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證據或者舉不出證據,則應推定原告主張成立;被告提供的證據能否認原告提供的證據,則舉證責任再轉換由原告舉證,如果原告只以口頭否認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證據或者舉不出證據,則應推定被告的主張成立。提供證據的責任會隨著舉證活動的進行發生轉換,法定的證明責任不發生轉換。通過當事人之間的這種舉證責任的轉換,可以幫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
舉證責任的轉換是以一方當事人提出足以前一事實的證據為前提。不理解這一前提就容易將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責任轉換相混淆,舉證責任分配解決的是舉證責任的靜態劃分,而舉證責任轉換解決的則是舉證責任的動態變化問題。
關鍵詞:公司終止,產品責任保險,利益衡量
隨著我國改革的不斷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社會消費品極大地豐富,產品質量問題也日漸突出,相繼發生了一些諸如啤酒瓶爆炸,燃氣熱水器泄漏,化妝品毀容,液化氣鋼瓶爆炸等事件,因產品質量問題而造成消費者傷害、死亡的事件越來越多,甚至發生制假售假等嚴重危害消費者生命財產安全的犯罪活動。產品責任問題凸現出來,因此,需要進一步加強立法建設,明確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問題。1985年以前的民法著作,完全沒有涉及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問題。此后,我國民法通則始有規定,直到產品質量法的出臺,應該說與世界各國一樣,我國的產品質量立法也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但由于社會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新情況、新問題要求法律予以明確規定,而我國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不甚明確。
按規定,產品責任受害人依法可向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要求賠償。但是,在生產銷售產品的公司依法終止后,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結果方始發現的,該責任由誰承擔?(筆者注:按規定,生產公司終止后,受害人可向銷售公司要求賠償。所以,為行文方便,本文假定:生產者和銷售者屬同一個公司,或者,生產者和銷售者不是同一個公司,但它們同時終止。)依我國公司法第197條,公司清算結束,完成注銷登記和終止公告,法人即告消滅。公司終止后,主體資格不存在,其產品責任將無人承擔。這被認為是與公司交易應承擔的一種風險。
如何平衡公司終止后產品責任受害人與股東的利益沖突,是我國公司法和產品責任法共同面臨的課題,本文采用利益衡量理論和比較方法,從立法論角度,就這一問題展開論證,提出了建立公司終止后產品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設想。
一、公司終止后產品責任客觀存在
產品責任,又稱為制品責任,它是指產品在使用過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戶或消費者或公眾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時,依照法律規定應由產品制造者、銷售商、修配者或承運人承擔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如高壓鍋爆炸引起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塑料玩具導致兒童受到傷害甚至死亡等均屬于產品責任事故。產品責任是產品責任保險的具體內容,從塑料玩具到計算機,各種各樣的產品都可能產生產品責任,因此,各種各樣的產品也都在尋找著風險保障。隨著我國加入WTO后,國際貿易更加頻繁,進口產品越來越多地進入普通百姓家,進口產品的缺陷如果造成了消費者的損害,國內消費者向生產者索賠的難度大,訴訟時間長,成本高,從切實維護國內消費者利益出發,避免出現因進口產品缺陷的生產者在國外而使國內受害者無法受償的情況出現。公司生產銷售的產品,在該公司終止后可能因其缺陷致人損害。尤其是,有些缺陷產品,其損害結果發生在公司終止前,只是受害人當時未發現。比如,20世紀80年代始,在美國某些被廣泛運用到消費產品領域的礦物質(比如石棉),致使用者身患癌癥或其他重患。這些疾病的原因須經科學鑒定查明,損害結果也隱蔽,可能延至公司終止后,方始發現。
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5條第2款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惫窘K止后,如缺陷產品致人損害且受害人在上述法定行權期內提出請求,則可能發生產品責任。
據了解,在美國,對于制造消費品的公司來說,公司終止后因產品責任成為被告的案件十分常見。在公司終止后因使用該公司以前生產的產品而遭受損害的受害人在侵權訴訟中的地位,是公司終止后的一個重要問題。
二、公司終止后產品責任立法涉及的兩種利益及其衡量
(一)兩種利益沖突
有人把利益按層次從低到高分為“當事人的具體利益”、“群體利益”、“制度利益(即法律制度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具體利益是案件雙方當事人的各種利益;群體利益是類似案件的類似原告或者類似被告的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主體是公眾,即公眾社會,具有整體性和普遍性,它是整體的而不是局部的、普遍的而不是特殊的利益。
公司終止后產品責任立法,涉及兩種相沖突的利益。分析如下:
1、受害人的利益,其性質如下:
(1)不特定的受害人。任何人都可能成為缺陷產品的受害人,股東也不例外。比如制動裝置設計有缺陷的汽車,隨時會發生事故,不僅可能造成司機和乘員損害,還可能禍及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受害人,實質就是社會公眾,代表著最廣大多數人,具有整體性和普遍性。不特定受害人的利益,是社會公共利益。
(2)特定產品的受害人。某特定產品的受害人,是一個請求標的類似的群體,他們時,可作為普通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或單獨訴訟對待,判決結果會影響其他類似案件。這些人的利益屬于群體利益。
2、股東的利益,其性質如下:
(1)不特定公司的股東。不特定公司的股東,雖然也是不特定多數人,但是,它是一個局部的特殊利益群體,不具有整體性和普遍性,應被界定為群體利益。
(2)生產特定產品的公司股東。這些股東的利益一般界定為具體利益,他們屬于訴訟的一方當事人。
上述兩種利益在公司終止后產品責任法中產生沖突,受害人的利益是在公司終止后依法獲得賠償,股東的利益是及時分取剩余財產。
其沖突模型有二:
(1)具體利益與群體利益的沖突,雙方是特定產品的公司股東與該產品的受害人。(2)群體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沖突,是不特定公司的股東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沖突。沖突模型中的股東享有股權,受害人享有債權。
(二)利益衡量
利益衡量,也稱法益衡量,是指法律所應保護的利益之間發生沖突時,由立法或司法機關對沖突的利益確定其輕重而進行權衡或取舍的活動。利益衡量的依據是什么?自然,在個案的審理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融入司法者的主觀意志,然而,法律確定性與公正性的期望,又必然要求據以衡量的規則應當具有客觀性。因此,對于司法活動而言,在利益之間發生沖突時,怎樣按照社會民眾對利益調整的要求來確定不同利益之間的位階,顯然就是一個關鍵的問題?!袄婧饬吭谂欣▏沂欠ü俚娜蝿眨诔晌姆▏?,則主要發生在立法過程中。社會是一個利益的復雜體,立法的目的在于公平合理的分配與調節各種利益,以協調社會正常秩序,促使各種利益各得其所,各安其位,避免沖突加劇,從而促進社會的進步和發展。在成文法國家,法律條文不是孤立制定的,而是立法者對社會上各種現存的利益和將來可能產生的利益加以綜合平衡的結果。
1、沖突模型中,均為低層次利益與高層次利益的沖突,其結果都是低層次利益得益,高層次尤其是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群體或社會公共利益受損與股東得益之間具有聯系。這是我國現行《公司法》的制度利益所在。
當制度能較好的體現社會公共利益時,該制度利益就不能破壞,但是當制度利益已不能反映社會公共利益時,制度利益就不值得保護,應該大膽的打破它。對現行制度進行修正。
2、模型中股權與債權沖突,其結果均為股權得益,債權受損;債權受損與股權得益也有聯系。但依我國《公司法》第177條、195條第3款確定的原則,債權應優先于股權。公司存續期間,分紅派息不得損害公司的償債能力;公司清算時,股東僅享有債權獲償后的剩余財產分配權。
公司清算時尚未發現的產品責任之債,也應優先于股權。否則,惡意終止公司的行為就屢見不鮮:一家公司制造銷售偽劣產品,獲取暴利后將公司終止,然后重新注冊成立一家新公司,繼續制造銷售偽劣產品,如此周而復始。我國《公司法》讓這樣的公司及其股東免卻產品責任,確為一大漏洞。
綜上,我國公司法在公司終止后產品責任問題上,存在重大漏洞,應予完善。
三、我國公司法在公司終止后產品責任問題上滯后的成因
1.產品消費者法制觀念談薄。消費者長期以來維權意識淡薄,對產品缺陷造成的侵權行為,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只是自怨自艾,很少有人會去提訟索賠。由此,產品質量缺陷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事缺少了主要追究力。
2.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的法律意識薄弱。首先,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對其產品質量的缺陷造成消費者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法律責任不引起重視和感到壓力。沒有很好地去考慮如何將其法律上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以解后顧之憂。第二,計劃經濟體制的年代,國營的生產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的盈虧及企業風險基本是政府財政包攬。生產企業對責任風險的意識、保險的意識必然滯后。第三,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在生產和銷售經營中都未曾當過被告人,也未曾有人向他們提出索賠要求。如果去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覺得似乎沒有必要,或以僥幸心理對待。第四,有些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即使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但并非真正明確其意義和作用,而是把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人作為企業一種宣傳產品的廣告效應。
3.有關產品責任的法律、法規還不很完善,執法力度不夠。我國現在對產品責任賠償范圍的確定是采用“實際損失”原則(包括直接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的損失)。但我國的社會和經濟是在不斷地飛速發展。人民生活水準不斷提高,以現在估計的預期可得利益的損失到了那個時候,這個“預期可得利益”已是達不到預期的利益水平。規定中沒有考慮到社會發展、物價指數上升的因素及精神損害。這顯然不利于受害人。另外,有些產品因缺陷造成了侵權行為,但由于在地方保護主義思想的支持和庇護下,消費者往往訴而無門。這些都是有礙產品責任法的實施和產品責任保險的開展。
4.自產品責任保險開辦以來,保險公司在開辦這項業務時思想認識不足,對承保產品責任險的經驗不多,尤其針對我國目前一些產品的真正合格率低、產品責任險的投保需求不大,承保面小,保費收入少,自然該險的損失概率較大,賠付也可能會增大,不敢把承保面擴大,畏懼賠付率高。在承保時累計賠償限額,特別是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控制較嚴。
四、對美國相關立法的比較研究
美國各州公司法規定,各州對產品責任訴訟時效的起算方法有較大差異,故《統一產品責任示范法》建議,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從原告發現或者在謹慎行事情況下應當發現產品的損害及其原因時起算。該《示范法》還通過規定產品的安全使用期來體現最長訴訟時效,即規定10年為最長責任期限,除非明示了產品的安全使用期長于10年。為了使公司可以被,公司終止后其作為公司繼續存在一定的期間。[4]例如,特拉華州公司法第278條規定,公司終止后將不能繼續經營,但是公司的實體還將繼續存在3年。在這3年時間內,公司可繼續為終止之前未了的訴訟辯護,同時公司也可能因終止之前遺留下來的責任成為民事、刑事或者行政訴訟的被告。3年期滿之后,州最高法院還可以酌情延長。再如,紐約州公司法第1006條規定,公司終止后可以成為被告。但是沒有規定具體的期限。在紐約州,民事侵權的訴訟時效為3年。公司終止之后原來的股東仍然承擔有限責任。特拉華州公司法282條規定,終止的公司的股東的責任最多不得超過該股東在公司清算時分得的資產。
美國各州關于公司終止后其主體繼續存在的制度,存在缺陷,我國不宜借鑒。理由如下:
1、公司終止后其主體繼續存在的制度,在我國法理中有無法協調的矛盾。表現在:(1)公司終止后,其主體資格消滅,理論上,已無法作為主體繼續存在;(2)公司終止前必定經過清算程序,公司股東尤其是公眾公司的眾多股東分取剩余財產后,再繼續承擔公司責任,技術上不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我國尚未普及必要的信用制度,對受害人來說,追訴難度太大;(3)公司因資不抵債而破產的,公司作為主體存續,對產品責任受害人來說,無實際意義。
2、公司終止后其主體存續一定期間,對某些受害人不公平。不同時間交付的產品,在公司終止后,所剩責任期間不同。比如,某公司2003年5月終止,該公司生產的兩個產品,一個在1994年5月交付給消費者,如其責任期間為10年,公司終止后期間只剩1年;另一個在2002年5月交付,如其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為15年,公司終止后剩余期間尚有14年。如規定公司終止后主體存續期間為5年,對前一個受害人來說,毫無意義,對后一個受害人,則顯示公平,他的行權期間被大大縮短。
3、紐約州公司法關于公司終止后作為主體無限期存續的制度,對公司股東極為不利。我國產品責任的法定責任期間為10年或者超過10年的明示安全使用期,如規定公司終止后無限期承擔責任,受害人在法定行權期內均可,造成股東的權利長期不穩定,不利于資本流動。
五、建立公司終止后產品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設想
早期的產品責任保險主要承保因提供不潔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危險。后來,承保范圍日益擴大,各種日用品、機械產品、電子工業產品乃至飛機、飛船、衛星等高科技高尖端產品均可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強制保險是以法律、行政法規為依而建立保險關系的一種保險,一般基于國家實施有關政治、經濟、社會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政策需要而開辦,凡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對象都必須依法參加保險;設立強制保險的目的在于利用保險聚集眾人的力量,分散風險的原理和大數法則,將被保險人個人原本難以承擔的賠償數額分散于社會之中,以減輕被保險人的損害、維護受害人的利益、保障社會的穩定。
產品責任法是現代工業社會中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產品責任立法由社會經濟條件決定。由于各國經濟技術水平和法律傳統的差異,在具體制度及適用條件上有別。我國的產品責任立法基本反映了國情,也合乎世界潮流。然而,所存在不足之處,影響了其功能的發揮。通過比較分析,可弄清各國立法的優劣長短,為完善我國相關立法提供借鑒素材。如何建立既能保護用戶、消費者利益,又能照顧到生產者、銷售者的利益,使它們不致因過度承擔責任而影響經濟發展的產品責任法律制度,成為現代產品責任法的重要課題。在完善我國產品責任法時,這一點需要強調。產品責任保險,是投保人以自己對他人可能承擔的產品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一種險別。很多公司為分擔風險,為其產品責任投保。產品責任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一般是產品的生產者、供應商和零售商;保險標的是投保人對他人可能承擔的產品責任。而強制保險是國家基于公共政策,維護社會大眾利益為目的,以法律、行政法規的形式實施的保險,具有強制性。
為了更好的平衡受害人和股東的利益,公司終止后產品責任立法,應推行產品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主要理由是:1、這一制度,不改變我國現行公司終止的法律后果,避免了引入公司終止后其主體存續制度的矛盾;同時,更可以解決強制解散和破產清算的問題。公司強制解散后,公司管理可能癱瘓,無法作為主體繼續存在,公司破產,清算后可能無力承擔責任,這些情況下,推行強制保險制度,能妥善解決公司遺留的責任。2、公司終止后產品責任危險具有不確定性。公司終止后產品責任,具備客觀存在、可能發生、偶然性的特性,符合保險的“危險不確定性”要素。3、根據前文利益衡量結果,公司終止后缺陷產品侵害的是群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可以基于公共政策,建立強制保險制度,對這些利益加以保護。
具體設想是:由法律規定,在公司解散或者破產清算分配之前,清算組應該為公司終止后的產品責任投保;破產清算的,產品責任保險費支出不屬于破產債權,應保證足額支付。產品責任保險期限為產品責任剩余的法定責任期間;保險金額按法定賠償標準確定;因公司即將終止,保險期內的產品責任受害人可作為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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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中心的構建有兩種方式,一是以職能部門為依據進行劃分,另一個是以作業為基礎進行劃分。職能中心的劃分可以說是目前我國國有大中型企業都采用的方式,這一方式是將公司的預算規劃按照部門的不同劃分出不同的目標,這種劃分方式的優點是根據部門進行管理,總結時該部門預算目標實現與否可以很清楚的看出來,缺點是將作業人為的割裂開來,使得預算執行力大為削弱,導致企業的預算工作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管理,不利于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不利于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以作業為中心的責任構建解決了這一問題,加強企業會計工作的各個環節的監督,將企業的內部會計工作納入正規化、規范化的管理模式之中。以作業分析為中心的責任中心構建在歐美等企業中已被廣泛的應用,而在我國還未發展起來。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企業加強對資產的集中管控,越來越多的企業正在或者已經建立了資金的集中管理,通過一套系統來加強對財資的綜合治理,不僅要看到企業資金的流向,還要看到經營資產的運營風險。企業紛紛通過共享的方式提升資產管理方式。作業分析在我國企業中的應用實質上就是一場變革,根本目的是為了實現企業的永續發展,實現資源配置與戰略規劃相匹配,科學投放資源,服務于公司總體戰略,加強集中管控,增強了公司戰略實施能力。其做法是:通過各種渠道、各種方式公開、公示組織機構設置及定崗、定編、定員情況,在“雙向選擇”的基礎上,空余留置崗位實行公開競聘和干部選拔,根據崗位性質確定崗位職責,深入推進人力資源工作,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財務專業人員補員模型,使人員的配置更加合理,更加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競爭力。
2建立責任中心的方法與步驟
責任會計制度的具體形式是伴隨對企業決策權的更深入的區分而形成的,責任會計制度承認遍布企業整個組織的不同決策中心,并將責任歸屬到對其負主要決策責任的負責人。可以說,責任會計是為了授予各個責任部門負責人更多的行動自由而提供應有的平衡力的一種技術方法。企業為達到工作最優化,高層管理者應明確分工,規定責任負責人的組織等級,要求每人監督一個責任范圍,并在這個范圍內從一開始就有一定的決策自由,這種責任范圍就被稱為“責任中心”。企業為了實行責任會計制度而建立責任中心,可按以下步驟進行:
2.1劃分責任中心
傳統的責任會計理論把企業的責任中心劃分為以下四類:投資中心、利潤中心、收入中心和成本(費用)中心,并用單一的財務指標對各責任中心進行業績評價。這種對責任中心的劃分及其相關業績評價是與工業經濟相適應的。工業經濟時代,利潤最大化成為企業的最高目標,因此,企業對其責任中心的設置及對其進行業績評價就極端地強調利潤和成本。隨著社會由工業社會步入信息社會直至知識經濟社會,傳統的對責任中心的劃分及其業績評價方法就顯得不合時宜了。①一般來講,成本中心是企業的生產部門,從事的是生產活動。知識經濟時代的生產方式同傳統的生產方式有著很大的不同。大機器時代,傳統的生產追求批量化、標準化的生產,以流水化的作業向市場提供相同的產品。知識經濟時代,消費者的要求日益多樣化、個性化,傳統的生產方式無法滿足消費者的需求,高質量、低成本、個性化的服務才能使企業贏得更多的顧客,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因此,把生產活動僅作為成本中心就有些狹隘了。②費用中心是包括在廣義的成本中心之內的,一般是指企業如下的部門:研究與發展、消費者服務、運輸等。此外,企業的一些職能部門,如財務、人事等也屬于傳統的費用中心??梢?,費用中心的元素各有自身特殊的工作成果,而且相對其發生的費用而言,其工作成果更為重要。因此,應將費用中心按不同的職能部門加以具體詳細劃分為若干責任中心。③收入中心在分權化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將逐漸減小。收入中心的特點是只對收入負責,不對成本負責,因此只考核其收入實現情況。典型的收入中心是企業的銷售部門,他們負責產品的銷售和分配。隨著戰略成本管理在企業中的應用,對于營銷費用也可以進行準確的核算,從而也可以評價利潤,因此,可將收入中心轉化為利潤中心。經過上面的分析,建議新的劃分方法如下:①保留投資中心和利潤中心;②對生產部門不再僅狹義的冠以成本中心的名稱,而稱之為生產(成本)中心;③把費用中心詳細分為:研究與發展中心、采購中心、銷售中心、運輸中心和消費者服務中心等費用中心;④將收入中心轉化為利潤中心。與過去的對責任中心的劃分結果相比,新的劃分結果并不僅僅使得責任中心的名稱發生了變化,體現的應是責任會計思想的根本轉變,意味著在對責任中心進行業績評價時,不能僅用成本、費用或利潤等單一指標,應按照價值活動的本質,從多方面去考核。
2.2明確各責任中心的責任和職權,并制訂相應的激勵措施
責任中心的基本原則就是責、權、利的統一。企業要以目標需求為核心,把管理對象進行分解,量化為具體的數字、流程和任務,將目標細分、標準細分、任務細分、流程細分,實施精確計劃、精確控制、精確考核,使每一項工作都有專人負責,從而做到責、權、利的高度統一,實現從粗放式管理向精細化管理的轉變。這種變革能夠極大的解放生產力,有利于企業員工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根據市場的變化來進行調整。企業的管理者要制定相應的激勵措施,資源的配置會根據目標的完成情況而發生變化,優秀的部門和個人將獲得更大的支持,無法完成任務的個人和部門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2.3對已建立的責任中心進行技術性分析
能否促進企業健康科學發展,是評判責任中心體系成效的重要標準。新體系的實施要破解傳統條塊分割式規劃、計劃管理模式難以適應新時代企業發展要求的問題,能夠使公司人財物核心資源可控能力、優化配置能力顯著提升。企業的生命力源于創新,只有具備了強大創新能力,企業才能持續健康發展。當前,中國經濟進入發展的新常態。企業創新包括管理創新和技術創新。在經濟轉型期,管理創新顯得更加重要,因為管理創新更強調資源整合、市場管理、風險防范等,能更加有效地應對不斷變化的商業環境。在企業的發展過程中,每一個決策、每一場博弈都會有風險。正因為風險無處不在,所以西方經濟學里講的多是如何管理風險,而不是杜絕風險。責任中心體系建設,一方面通過管理權上移,有效減少了風險點,另一方面,也使得風險管理責任集中、上移。針對新體系的這一特點,公司要加強全面風險管理,各專業體系也都將風險防范和關鍵環節管控,作為專業體系的重要內容,融入業務流程建設中。任何體系一開始都不是成熟的,都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地完善,責任中心也是如此。責任中心在企業中的實施過程不會是一帆風順的,需要采取措施不斷地改進,只有這樣才能實現責、權、利的統一。
市場管理者對場內經營行為負有多項管理義務,其未盡到相應的管理義務并造成對權利人的損害,則其將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1.未盡到市場準入前資格審查的管理義務
在市場管理者未盡到審查經營者資格的管理義務的情況下,雖然市場管理者可能根本不清楚經營場所內存在侵權行為,即其不存在對侵權事實明知或故意視而不見的情形,但是因其無法提供直接銷售侵權產品的商戶的資料,進而導致權利人無法追究直接銷售者的侵權責任。因此,市場管理者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對于此種侵權責任的性質,目前并沒有法律規定予以明確界定。部分人認為,市場管理者應視為銷售者承擔直接侵權責任。筆者認為,就如前文所說,此種觀點實為不妥。市場管理者并沒有實際銷售侵權商品,其過錯僅限于未盡到一定管理義務,而非權利所遭受損害的直接造成者。倘若直接將市場管理者視為銷售者承擔直接侵權責任,那么市場管理者將喪失向直接銷售商的追償權,這對市場管理者是不公平的。實際上,結合市場管理者負有管理義務這一特征,故而可將此種侵權責任界定為因管理職責而產生的補充責任。在市場管理者承擔該補充責任后,其可以就自己已經支付的賠償額向實際侵權人予以追償。
2.未盡到日常巡查的管理義務
市場管理者應當建立完善的日常巡查制度,并嚴格按照制度對市場經營場所進行巡查管理,以保證及時發現侵權行為的存在,從而降低權利人的利益損失。倘若市場管理者未盡到巡查義務,導致其應當發現但卻未發現侵權行為,例如權利人的商標具有極高的知名度,此時市場管理者主觀上應當知道市場內實際經營者存在銷售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產品的行為,但其仍然為商戶提供場地等實質性幫助,故而其應構成間接侵權,應當與直接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3.未盡到明知侵權后而積極補救的管理義務
通常情況下,權利人首先會書面通知市場管理者有關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事宜。如果市場管理者在收到權利人的通知后,并未采取必要措施及時制止侵權行為,從而導致侵權行為繼續延續,而損害后果也進一步擴大。此時,市場管理者明知市場內商戶存在侵權行為,仍然為其提供場地等實質性幫助,也已構成間接侵權,應當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直接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二、市場管理者避免知識產權侵權的相關措施
在假冒商品的侵權活動愈演愈烈的社會背景下,市場管理者應著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確保能夠及時、完全履行所負有的管理義務。從目前情況來看,市場管理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出發,從而做到有效避免實際經營者帶來的知識產權侵權索賠。
1.市場管理者
應建立商品知識產權及其法律狀態審查制度,對可能引發糾紛商品的知識產權法律狀態進行提前審查、檢索。即在進入市場之前,市場管理者可以要求他們提供知識產權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如接受第三方授權經營的,可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授權文件;如確實不能提供的,則可要求其提供所售商品合法來源的證明文件。
2.市場管理者
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實際經營者通告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信息,同時對在售商品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動態監控,保障知識產權不受侵犯。
3.市場管理者
應與實際經營者簽訂知識產權保護合同,約定因實際經營者提供的商品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導致市場管理受到損失的,實際經營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且與其約定有權要求其停止銷售涉嫌侵權的商品。
4.接到投訴時
市場管理者應當及時處理,及時要求實際經營者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或者及時制止實際經營者的侵權行為。
三、結語
內容提要: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的新發展,給國際法帶來了諸多挑戰性問題。找到應對這些問題的方法,有助于解決企業社會責任問題,有助于改善國際市場的競爭環境,有助于企業為人類創造更高的生存標準和更好的生活環境。經濟全球化背景下,企業為謀求生存和發展而帶來的種種社會問題,使企業社會責任運動應勢而行,企業社會責任守則也廣泛推行。但守則中存在的某些主觀性問題,不僅使其效力大打折扣,也使企業擔負社會責任的行為成為一種“時尚秀”,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認證更令人生疑。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國際標準化國際認證國際法律問題
企業社會責任問題是企業歷史發展進程的必然產物。從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后“企業社會責任”一詞的出現到20世紀60年代關于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的明晰辯論,從70年代人們對企業社會責任定義和范圍的界定到80年代的企業社會責任運動,[1]從90年代企業社會責任的守則化到目前正在推進的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標準化,這一過程,不僅體現了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的演變,更表明了國際社會對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的態度:由企業推動的經濟增長固然重要,但人類的生存標準、生活環境及可持續發展等也決不可懈怠。
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的新發展,呼喚相應有效和實事求是的國際法律文件,以敦促企業遵行相應的國際標準,尊重和維護相關主體的利益和權益,促進國際經濟的良性發展,推動國際社會的和諧進步。但由于“企業公民”的身份以及各國家在歷史文化傳統、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政治制度以及法律價值取向等方面存在的差異,這不僅需要協調好國際政治、國際經濟等方面的關系,更需要關注并解決好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給國際法帶來的種種挑戰。
一、企業經濟活動的信任危機與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成敗得失
(一)企業經濟活動面臨的信任危機
企業是社會微觀經濟活動的“細胞”,也是現代市場經濟中最重要的“細胞”。關于企業的性質和本質,盡管在理論上存在著不同主張,[2]但都不能否認,追求經濟利益是企業嘗試建立并謀求發展的最根本動機。為此,企業需要從事相應的經濟活動,并通過這些經濟活動達到其運營目標,實現其經濟功能。[3]然而,伴隨其經濟活動的還有些“副產品”,勞工問題、環境問題、消費者權益問題等表現得最為突出。
在日趨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中,企業追求達成其經濟功能所帶來的種種問題,使其不僅面臨著自身經濟活動的信任危機,[5]更面臨著自身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危機,企業社會責任運動應勢而行,并在世界范圍內擴展、蔓延。
(二)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成敗得失
企業社會責任運動興起于20世紀80年代,在當時情況下,其矛頭主要指向跨國企業經營和擴張所帶來的社會問題。它強調在市場體制下,跨國企業除了為股東追求利益外,也應該考慮其他相關利益者的利益;并且要求,跨國企業在貿易自由化、資本流動自由化、謀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同時,應該擔負與此相關的勞工、環境、消費者等社會問題的社會責任。
盡管存在著上述難題,但在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作用下,企業社會責任問題在國際范圍內大有普及之勢。這不僅表現在企業社會責任守則的制定和廣泛推行方面,更表現在國際貿易中企業社會責任的認證問題上。在日益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中,生產效率和產品質量固然重要,但企業社會責任守則的制定、執行或認證,似乎已成為企業有效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必不可少的條件。
二、企業社會責任守則的效力與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認證
(一)企業社會責任守則及其效力
企業社會責任守則是企業向公眾展示其擔負相應社會責任的內容要求和具體承諾,目前盡管林林總總,但其功能和作用一般都包括兩方面:其一,應對企業經濟活動面臨的信任危機;其二,明晰企業經濟活動的道德底線。
(二)國際市場競爭中企業社會責任的認證
由于企業社會責任問題與國際貿易或者說國際產品訂單掛上了鉤,企業社會責任的認證正變得炙手可熱。但在認證中,必須弄清楚以下問題:
第一,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有限性。當前所謂的企業社會責任,是普遍意義上的企業的社會責任,是在企業社會責任運動推動下由跨國企業的社會責任發展、普及而來的。但無論如何演變,企業的社會責任應該著重于“與企業利益相關”的問題,應該強調與企業運營和轉貼于發展相關性的社會問題。任意擴大企業應該擔負的社會責任的范圍,會給企業自身的健康發展帶來不利影響;而任意縮小企業應該擔負的社會責任,可能會使之流于形式,并對相關利益者的權利和利益造成本不該有的損害。
第二,企業社會責任“國際標準”的國際性。在國際市場競爭中,被推行適用的社會責任守則各種各樣,這些守則,都稱其為“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標準”。但是,由于企業特別是跨國企業所執行的企業社會責任守則不一致,對于同時接受不同企業訂單的某一特定企業來說,該以哪個守則為準?又該如何協調這些守則之間的關系?幾乎所有的企業社會責任守則都要求企業遵行相關國際條約所列的原則,但基于企業非國際(公)法主體的理論和事實,企業如何直接承擔相應的國際義務?在上述問題還不能解決以前,這些守則或“標準”的“國際性”,顯然讓人質疑。因此說,當前所謂的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標準”,應該僅僅是民間意義上的“國際標準”,或者更確切地說,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標準”僅僅是商業伙伴之間的社會責任標準的要求問題。
三、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標準化與國際法面臨的挑戰性問題
當今更加相互依賴的全球社會,不僅賦予了我們一種新的倫理觀念,而且也賦予了我們制定新的法律和政策的物質基礎,[10]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的國際標準化過程充滿希望。然而,我們在“享受樂觀”的同時,更要認識到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標準化給國際法帶來的嚴峻挑戰。主要涉及以下內容: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標準是否具有國際法的法律性質?
國際法是適用于國際社會的法律,是名符其實的法。[11]它所建立的不是一種以統治權為基礎的法律秩序,而是一種以國際社會的者“平等協作”為條件的法律體系,因此,國際法常常被認為基本上是一種弱法(weaklaw)。這恰好從一個側面說明了國際法最本質的屬性和特征。[12]
現有企業社會責任守則的內容,均建立在國內法和國際法相關規定和原則的基礎上,而且從形式上看,均是較為確定的規范或者規則。盡管其中存在諸多的主觀性,但為了應對商業競爭壓力,為了迎合地方政府的要求,對于接受相應守則的企業來說,該守則就應該具有某種程度的法律性質的拘束力。
(二)在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標準下,企業能否成為國際(公)法的主體?
法律主體關系到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問題。就當前看來,國際法的主體一般指國家和政府間國際組織。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或者正常主體,能夠直接享有國際法賦予的權利,也能夠直接承擔國際法所要求的義務。政府間國際組織是國際法的派生主體,其在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是由國家讓渡的。在現有的國際法理論中,企業還不被認為是國際(公)法的主體(但它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更是國內法的主體),而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除了包含相關的國內法律、法規外,主要地涉及國際人權法律文件、國際環境標準等,但基于企業非國際法主體的理論和事實,為有效解決企業社會責任問題,企業能否直接承擔相應的國際法律義務?
這里還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與企業社會責任國際標準的效力相關的可訴性問題。毋庸置疑,企業為了管理和運營需要,必然會設定一系列的在其管理之下的規章制度,并且存在著或多或少的尊重并實施這些規章制度的強制性方法。但如果企業由此違反了企業社會責任國際標準的相關規定或者要求,并因此侵害了勞工權益、環境利益或者消費者權益,該國際標準能否作為對企業侵權行為提訟的法律依據?在訴訟中又如何協調國際法、國內法以及企業社會責任國際標準之間的效力關系?諸如此類問題,都是需要認真研究和對待的。
關鍵詞:責任會計;作業;作業管理
傳統責任會計制度在改善企業經營管理,降低產品成本,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方面曾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隨著企業所處生產經營環境的改變,該項制度已不能滿足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需要。為此,企業應積極引入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對責任會計制度進行改進,使該項制度更好地為企業管理服務。本文在分析傳統責任會計制度特點及其不足的基礎上,就作業管理對責任會計制度的改進談一點看法。
一、傳統責任會計制度的特點
這里所說的傳統責任會計制度,是指與相對穩定的生產經營環境相適應的責任會計制度。這種相對穩定的生產經營環境有以下特點:一是企業產品市場份額穩定,市場競爭不激烈,產品生命周期較長。二是企業生產一般追求規模經濟,生產改進分階段進行,并且允許生產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三是企業一般采用以成本為基礎的訂價方法,對顧客偏好的關注甚少。四是企業的管理部門和生產部門按職能權限劃分,具有層次性、等級性。
與上述生產經營環境相適應,傳統責任會計制度有以下特征:一是按企業內部各組織機構的職能、權限、目標和任務劃分責任中心。我國的一般做法是分級歸口管理,即橫向按設計、計劃、供應、生產、銷售等職能部門劃分責任中心,縱向按分廠、車間、班組和個人劃分責任中心,從而形成縱橫交錯的責任控制系統。二是主要采用價值指標作為各責任中心的業績考核指標,如成本降低額和成本降低率等。這些指標在一定時期內保持相對穩定,并且經過努力可以達到。三是通過對各責任中心可控指標的實際值和預算值的比較考核業績,計算并區分出有利差異和不利差異,作為獎懲的依據。四是把責任分解到各個責任中心,每個責任中心再分解落實到個人,并制定相應的獎懲措施。
二、企業生產經營環境的改變和傳統責任會計存在的缺陷
隨著經濟的發展,企業所處的生產經營環境在發生變化。在當今全球競爭的環境之下,企業產品生命周期縮短,技術更新速度加快,新產品層出不窮,這些都對企業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企業必須正視社會需求和技術進步帶來的挑戰,提高靈活反應能力,改變原有的生產組織形式,采用新技術和新的經營管理方法,生產出更加多樣化和更具個性的高質量產品。二是企業需要采取滿足顧客需要的營銷策略。企業要不斷創新,不能再以成本為基礎計價,而需采取以市場為導向的目標訂價模式,這對企業的成本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三是企業的組織結構也在不斷發生改變,由傳統的按職能設置部門,向強調顧客、銷售渠道和產品的組織形式轉變。
面對新的生產經營環境,傳統責任會計那種以組織機構劃分責任中心,以較單一且相對穩定的標準來考核企業經營業績的做法,顯然已不能滿足現代企業管理的需要。首先,以組織機構劃分責任中心,不符合企業未來發展趨勢。其次,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下,企業必須不斷改進和創新才能生存。這樣,在一定時期內,如果以穩定的標準考核企業業績,顯然不能促使企業各部門向更高水平發展。再次,顧客的需要是多方面的,如對產品質量、產品交貨期、產品售后服務的要求等,以單一指標考核各責任中心的業績顯然不夠。
面對種種挑戰,企業的經營管理必須滿足環境所需,以增強企業競爭能力。為此,企業管理思想應進行重大變革,以形成新的企業觀,使管理深入到作業水平。新的企業觀是把企業看作最終滿足顧客需要而進行的“一系列作業的集合體”,這樣一個企業就形成一個由此及彼、由內及外的作業鏈,亦即價值鏈。作業的推移,同時表現為價值在企業內部的逐步積累與轉移,最終形成轉移給企業外部顧客的總價值。從顧客那里收回轉移給他們的價值,形成企業的收入。收入補償完各有關作業所消耗的資源價值之和后的余額,形成企業的利潤。在這種觀念下,企業把管理深入到作業水平,便于索本求源,盡可能消除不增加價值的作業,同時努力提高增加價值作業的運作效率,減少資源消耗,在滿足顧客所需的基礎上,增加企業的利潤,這樣就形成了作業管理。企業將其責任會計制度建立于企業管理基礎之上,就形成了新型的責任會計制度。
三、作業管理對傳統責任會計的改進
當企業實行作業管理之后,其責任會計制度便相應實現了多方面的改進。主要表現為以下4個方面:
其一,以作業中心為基礎設置責任中心,跨躍廠組織機構界限,克服了以組織機構劃分責任中心所帶來的不利因素,同時也符合企業未來發展趨勢。在現代生產經營環境中,不斷改進和創新是企業生存的關鍵,而改進和創新的基本單位是由相互聯系的作業組成的。組成過程的作業是聯系投入與產出的橋梁,資源通過作業形成產出的價值。因此,以相互聯系同質的作業組成的作業中心為基礎設置責任中心,便于責任的劃分和業績的考核。
其二,以動態的業績考核指標代替傳統相對穩定的業績考核指標。業績考核指標是動態的、不斷變化的,而且以過程為導向,與過程的效率和產出相關。另外,為了激勵企業不斷增加顧客的價值,該指標可能是一種理想的、現實情況下尚達不到的目標。其三,以多樣化的指標補充傳統較為單一的價值指標。雖然成本仍是一個重要考核因素,但在現代經營環境下,時間、質量、效率等同樣對顧客有價值,所以不僅像成本一類的價值指標,而且更多的非價值指標,如交貨期、生產周期、產品售后服務質量等同樣成為考核業績必不可少的因素。
其四,以更復雜的獎勵制度激勵職工提高效率。雖然引入作業管理后,獎勵方式和傳統責任會計制度相差不大,但在新的生產經營環境下,獎勵制度比過去更為復雜。由于強調過程改進,而過程的改進是群體共同努力的結果,所以以群體為基礎的獎勵制度比以個體為基礎的獎勵制度更為合適。
四、作業管理在責任會計制度中的應用
作業管理在責任會計制度中的應用,可以通過責任會計控制要素來分析。制定責任會計控制要素的核心是劃分責任中心,建立業績考核指標,進行業績評價和獎勵。對于控制要素的前兩項,筆者認為,作業管理在其中的應用主要是分析作業,尋找成本動因,劃分責任中心(作業中心),進而建立考核指標。在后兩項的應用主要是出具評價報告。
其一,分析作業。分析作業是作業管理的核心。它是指對一企業所進行的作業辨認、描述和評價的過程。該過程需分析企業進行了多少作業,有多少人參與了該項作業,作業耗費了多少時間和資源,并評價作業對企業的價值,分辨出“增值作業”和“非增值作業”。
分析作業首先要確認作業。因為只有確認了作業,才能據此尋找成本動因,劃分作業中心進行業績考核。筆者認為,確認作業應遵循“由粗到細,由大到小”的原則,即先粗線地描述出企業大體的作業情況,然后再分層次、分步驟地細分。這里要把握作業細分度,不可過粗,也不可過細。過粗不能提供管理所需信息,過細則工作量太大,導致管理成本過高,影響企業整體效率。
現以一制造企業為例,說明作業的確認。首先,把該企業的工作分為5大類過程(若干作業的集合體),即廠部維持過程、新顧客或新業務的獲取過程、產品設計過程、生產過程和顧客維持過程。其次,把各過程分別細分為若干個子過程。廠部維持過程可細分為人事管理、會計記錄、財務計劃以及法律咨詢等子過程。新顧客或新業務的獲取過程可細分為研究開發、廣告促銷、方案論證、訂單處理和人員培訓等子過程。產品設計過程可細分為設計研究、產品計劃、產品設計、開發、生產調試等子過程。生產過程可細分為預測、采購、生產、安裝、維護等子過程。顧客維持過程可細分為包裝、銷售、顧客培訓、技術指導及維修服務等子過程。再次,在各子過程基礎上,再細分為若干更低層次的子過程。如生產過程中的采購子過程可再細分為購買材料、存儲材料和質量檢驗等更細的子過程。最后,把更低層次的子過程細分為若干作業。如上述存儲材料這一低層次的子過程可細分為收料、運料到倉庫、存料、發料等作業。
其二,尋找和分析作業成本動因。管理作業必須知道是什么原因引起了作業成本的發生,以便有針對性地減少不增值作業,合理安排作業,降低產品成本,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同樣,尋找到作業成本動因,有助于企業合理確定作業考核指標,更好地明確責任歸屬。尋找和分析作業成本動因時應注意,對于一項作業成本而言,其發生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應在其中找到一個最主要的原因作為該項作業成本的原因。例如,設備調試費的發生原因可能與產品的批量大小、設備的新舊程度、調試的次數有關系,但調試費用的大小則主要由調試次數的多少來決定,所以應選調試次數作為調試費這一作業成本的成本動因。
關鍵詞:責任;銀行;管理
一、責任到底是什么
(一)責任概念的一般涵義
在古代漢語中“,責”同“責任”,其意義大致有五種。①求,索取;②非難;③義務;④處罰,處理;⑤債。在現代漢語中,有學者認為責任一詞有兩種基本含義:“一是份內應做的事;二是有做好應做的事而應承擔的過失”。為了明確責任的現代含義,馮軍博士收集了《法制日報》1993年4月1日至30日76個有關“責任”的用語例,對所收集的用語例進行了分析,結果表明“,責任”一詞在三種意義上被使用,即“義務”、“過錯·譴責”、“處罰·后果”。常譯成中文“責任”一詞的英語單詞有Duty,esponsibility,Culpability,liability。其中duty譯為“義務、職責、責任”;responsibity譯成“責任、責任感、負擔、職務、任務、能力、可靠性”;culpability譯為“應受處罰、有罪(行為)”;liability譯為“責任、義務、負擔;不利、缺點、(復數)債務、負債、賠償責任”。
從以上由語義學的角度對責任概念所作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其涵義是在不斷改變和發展的,責任概念具有多義性,在不同的場合和環境中,有不同的涵義。在一般日常生活中“,責任”一詞被廣泛使用,涵義豐富,然而歸結起來不外乎實質和形式兩方面的要素,而實質要素又可分為客觀要素和主觀要素。客觀要素即義務,責任的產生基于一定義務的違反,沒有義務就沒有責任,“其實責任是義務的結果,義務是責任的原因。”而義務的違反是一種事實狀態,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因而義務是責任的客觀要素。主觀要素即歸責,義務之違反的事實是否必然引起責任的產生;這就取決于行為者主觀上有無過錯和社會對其所作的評價,表規為“譴責”、“非難”、“公平”、“合理”。形式要素即負擔或約束力。它是責任實質要素的外在表現形態,是責任得以存在和實現的要素。
一個完整的責任概念,應當由客觀、主觀和形式三要素組成。所謂一般“責任”,在廣義上乃指人之行為作為某種評價對象時,基于一定的事實之價值,而使為一定的負擔之一種概念。它是評價對象與對象評價的有機統一體。因此,責任是基于一定義務而產生的合理的負擔。這種負擔可能是肉體上的,也可能是精神的,還可能是財產上的。根據義務的性質、歸責的要求和約束力的形式不同,人們通常所說的“責任”可以分為三類:一是基于道德業務的違反而以社會心理意識約束力為表現形式的道德責任;二是基于紀律業務的違反而以社會團體約束力為表現形式的紀律責任;三是基于法律業務的違反而以國家強制性為表現形式的法律責任。
(二)責任的二維界定
從實際的角度來看,責任應該從兩個維度來界定:一是“對誰”負責,二是“為誰”負責。作為人,隨著其逐漸成熟,會發現對自己、對家庭、對朋友、對社區和社會負有責任。同時還知道為自己的行為、自己說過的話、自己的天賦、那些需要幫助的人和自己所擁有的每一件東西負責。
一個人選擇對某事負責,意味著他對此事作出了承諾。承諾成為他履行自己責任的動力來源。在“對誰”負責的維度上,他可以選擇多承擔一點兒責任,也可以選擇少承擔一點兒責任。也就是說,他在責任圈子里可以選擇多承擔責任和少承擔責任。既然人對自己、家人、公司和社會的責任有的多一點兒,有的少一點兒。那么,到底是什么使得一個人看起來比其他人對工作、對家人、對社會更負責任呢?大多數人自認為是負責任的。然而,不太有責任感的人往往會為行為承擔責任,比如準時出現在一些場合、竭盡全力地完成任務等。而那些被指出更負責任的人,往往是對結果負責。他們為自己的行為產生的結果負責,即使結果并不令人愉快。
對結果負責的人一旦知道自己的目標在哪里,他們就會全力以赴,克服所有的困難去達到。因而他們具有更強的責任感。
更有責任感的人傾向于承擔更多維度的責任。他們不滿足于僅僅為自己的行為過程負責,他們想為結果負責。事實上,對于真正負責任的人,如果你只讓他為過程負責,他是不會高興的。因為這使他們離開了游戲圈,讓他們沒有機會展示自己的創造力、判斷力和決斷力,也感覺不到自己作出了貢獻。對于一個真正負責任的人,你只需要告訴他你需要的結果,他就能把這件事情處理好。
(三)這就是責任
我認為:“如果你能真正地釘好一枚紐扣,這應該比你縫制出一件粗制的衣服更有價值?!敝艺\負責地對待自己的工作,無論自己的工作是什么。重要的是你是否做好了你的工作。事實上,只有那些能夠勇于承擔責任的人,才有可能被賦予更的使命,才有資格獲得更大的榮譽。一個缺乏責任感的人,或者一個不負責任的人,首先失去的是社會對自己的基本認可,其次失去了別人對自己的信任與尊重,甚至也失去了自身的立命之本———信譽和尊嚴。
清醒地意識到自己的責任,并勇敢地扛起它,無論對于自己還是對于社會都將是問心無愧的。人可以不偉大,人也可以清貧,但我們不可以沒有責任。任何時候,我們不能放棄肩上的責任,扛著它,就是扛著自己生命的信念。
那責任到底是什么?
我們每一個人都在生活中飾演不同的角色。無論一個人擔任何種職務,做什么樣的工作,他都對他人負有責任,這是社會法則,這是道德法則,這還是心靈法則。在這個世界上,每一個人都扮演不同的角色,每一種角色又都承擔了不同的責任,從某種程度上說,對角色飾演的最大成功就是對責任的完成。正是責任,讓我們在困難時能夠堅持,讓我們在成功時保持冷靜,讓我們在絕望時懂得不放棄,因為我們的努力和堅持不僅僅為了自己,還因為別人。
社會學家戴維斯說:“放棄了自己對社會的責任,就意味著放棄了自身在這個社會中更好生存的機會?!狈艞壋袚熑?或者蔑視自身的責任,這就等于在可以自由通行的路上自設路障,摔跤絆倒的也只能是自己。
這就是責任。第一,做事之前要想到后果;第二,做事過程中盡量控制事情向好的方向發展,防止壞的結果出現。第三,出了問題敢于承擔責任。責任就是對自己所負使命的忠誠和信守,責任就是對自己工作出色的完成,責任就是忘我的堅守,責任就是人性的升華。總之,責任就是做好社會賦予你的任何有意義的事情。
二、當前銀行管理中責任缺失的表象
(一)我并不十分清楚這個工作,所以才沒有做好這是很多銀行管理領導者的理由。因為不清楚所以才沒有做好,看起來很順理成章。其實在這個理由的背后隱藏著一個非常簡單的問題,為什么不清楚自己的責任?如果你對自己的責任邊界還沒有清楚的認識,那么你在做什么你自己清楚嗎?別告訴別人你根本就不清楚自己在做什么。這種追問歸根結底就是個人缺乏責任感,就是自己沒想弄清楚自己的責任,或者即使清楚也不想承擔責任,才找到這樣一個理由。這個理由其實比較孱弱無力,經不起推敲,它根本不能為你擋住什么。
不清楚自己的責任還有一種表現,就是將自己的責任無限范圍地擴大,這樣最終會導致缺乏付諸實際行動的著力點。責任范圍擴大,就會使責任邊界模糊,容易造成責任的無法實現,并且為個人推卸責任找到理由。
(二)誰有權力誰負責,我只是一個普通的工作人員這是很多工作人員的理由?!拔抑皇且粋€普通的工作人員,領導指哪我打哪兒,打錯了也不能怨我呀?!边@個理由看起來的確很有說服力。
如果你是一個普通的工作人員,你的確沒有很大的權力,但作為一個普通的工作人員,有忠誠于銀行的義務和對銀行負有責任,比如你有責任忠誠地執行領導下達的命令。但更有責任履行國家的法律法規,比如在領導命令正式執行之前,你已經意識到這個決定有缺陷或者不適合執行,你就有責任把你的真實想法反映給你的領導,無論你的領導是否接受你的建議。
(三)我不是故意的
這是許多銀行領導者和工作人員在其工作失職被發現后作出的一個很無辜解釋?!拔也皇枪室獾?我也不想出錯?!钡?你有沒有想過,不是故意出錯,就說明可能就是不小心、不留神、馬虎才出錯的,一個對待工作不小心、不留神、馬馬虎虎的人,又怎么能夠把工作完成得圓滿出色呢?
如果一個煉鋼工人不小心煉出了一批劣質鋼材,一家建筑公司準備把這批鋼材用作建筑材料,他的一個不小心可能就關乎很多人的生命。一句“我不是故意的”這樣的解釋,能推卸掉他應該承擔的責任嗎?如果一個護士不小心抱錯了一個嬰孩,她的一個不小心,就會導致兩個家庭的悲劇,而一句“我不是故意的”的解釋,能推脫了責任嗎?能夠挽回這出悲劇嗎?她又能承擔起這份責任嗎?你作為一名銀行的財務人員,在匯款時不小心寫錯了一個賬號,你的一個不小心可能就會使銀行蒙受巨大的損失。一句“我不是故意的”的解釋,能推卸掉責任嗎?
其實,這些事實都說明了一個問題,就是一個人能保持高度的責任感,有一顆強烈的責任心,這些問題還會出現嗎?“我不是故意的”這個理由的確很讓人憐憫,也會給人一種無辜感,但是無論怎么樣,該承擔的責任一點都不會少,想推卸責任也推卸不掉。
(四)如果……,我就不會這樣了
把出現的問題歸咎于某種假設,如果怎么樣,我就不會出現問題了。這是比較無力的一個理由。
“如果不是別人拖欠我的貸款,我一定不會這樣”、“如果其他環節沒有問題,我這兒肯定不會有問題”、“如果不是領導強調這樣做,我一定不會不遵守制度”……
如果不是因為別人的原因,你一定不會有問題的。不論這種原因是主觀的還是客觀的,總之,你沒做好的原因肯定不是你的。難道,這不是你在找的推卸責任的理由嗎?一些人不去考慮怎樣解決已經出現的問題,而是強調,“如果……,我就不會出現問題了?!奔僭O不能代表現實,無論是懊悔也好,逃避責任也罷,這不能解決任何問題。
三、提升銀行管理需要強化責任
(一)責任會使人更勇敢
—位著名的企業家說:“當我們的公司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機時,我突然不知道了什么叫害怕,我知道必須依靠我的智慧和勇氣去戰勝它,因為在我的身后還有那么多人,可能就因為我,他們從此倒下。我不能讓他們倒下,這是我的責任。所以我在最艱難的時候,才變得異常的勇敢。當我們走出困境的時候,我對自己的勇敢表示難以置信,我會這么勇敢嗎?是的,那一次遭遇讓我真正明白了,惟有責任,才會讓你超越自身的懦弱,真正勇敢起來。”
一個有責任感的人,當他面臨挑戰和困難時,他會迸發出比以往強大若干倍的能力和勇氣。一個逃避困難,不敢面對挑戰的人,很難讓人相信他能真正擔當什么責任。責任不僅讓人勇敢,責任還能戰勝死亡和恐懼。
(二)責任能使人更敬業
敬業是一種責任精神的體現。一個對自己工作有敬業精神的人,才會真正為其單位的發展做出貢獻,自己也才能從工作中獲得樂趣。這樣的人是真正有責任感的人。責任的確認在某種程度上還有一種強制性,因為有自己的工作范圍就有責任,這一點不容置疑。但是敬業是人的一種主動精神,不僅要完成自己的工作,而且要以一種高度負責的精神來完成自己的工作。
海爾的張瑞敏說“,有缺陷的產品等于廢品,所有的產品都應該是精品?!敝挥芯哂芯礃I精神的員工才能夠生產出精品,也正是這種敬業精神才創造出了海爾產品的“零缺陷”。因為他們知道,1%的差錯就會造成l00%的問題。敬業,讓銀行的生命更有力量;敬業,是責任的延伸和升華;敬業精神使銀行具有他人無法比擬的競爭力。
(三)責任能保證績效
現在,很多銀行都在尋找各種方式和方法來提高工作的績效。不過很多銀行發現,無論是優秀的管理模式還是先進的管理經驗,一應用到自己的銀行就“不靈”了,工作績效并沒有明顯的提高。這是為什么呢?因為責任。
對于一個人而言,責任意味著他在自己的工作范圍之內要把該做的都做好。明確責任,這是提高工作績效的前提。對于一個銀行而言,權責不明不僅會出現責任真空,而且還容易導致各部門之間或者職工之間互相推諉責任,把自己置于責任之外,這樣做的結果使整個銀行的利益受到損害。明確的責任體系,是讓每一個人都清楚自己做什么,應該怎么做;可以使銀行中的職工能夠依據這個責任體系建立權責明確的工作關系,有助于職工之間彼此信守工作承諾,最終確保任務的完成。超級秘書網
(四)信守責任能使你做好一切
現代銀行之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職工的一丁點兒不負責任,都可能導致整個銀行蒙受巨大的損失。所以,銀行的各級領導者應注重對職工責任感的培養,有較強責任感的職工不僅能夠得到領導者的信任,也為自己的事業在通往成功的道路上奠定了堅實的人格基礎。
試想,一個在責任感方面很欠缺的職工又怎么能給顧客提供優質服務呢?又怎么能樹立銀行良好的形象呢?銀行里一個人缺乏責任感,那么他所影響的不只是他自己,還有整個銀行。這就是那些管理成功企業為什么要把責任融入到職工的日常生活中的原因。
不必找一些理由作為自己不負責任的借口,借口永遠不能成為一個人不負責任的理由。承擔責任雖然有些壓力,但總比不負責任要好得多。對別人的不負責任其實就是對自己的不負責任。
對個人如此,對銀行如此,乃至國家也如此:責任是成果,責任是創新,責任是效率。打造一個勃發的和諧銀行,必須建立一種以責任為核心的氛圍。
參考文獻:
[1][美]杰拉爾德·W·福斯特,理查德·I·萊爾斯著.陳小龍譯.責任制造結果[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
內容摘要:利益相關者理論為我們理解企業與社會之間的關系結構提供了依據。組織的利益相關者管理日益受到各國學術界及企業界的重視。本文首先對利益相關者的定義和分類做了回顧,然后對目前有關利益相關者理論的研究模式進行了考察,最后對組織的利益相關者戰略及其決定因素進行了總結。
關鍵詞:利益相關者戰略決定因素
1組織利益相關者:定義與分類
(一)利益相關者的定義
對利益相關者的定義并沒有一致公認的概念和定義。而Freeman(1984)和Clarkson(1994)的定義應該是目前公認的最具代表性的定義。Freeman(1984)認為,利益相關者是“那些能夠影響企業目標實現,或者能夠被企業所影響的任何個人和群體”。這一定義突破了早期從“是否影響企業生存”的角度來界定“誰是利益相關者”這一問題的局限性,同時也突破了股東利益至上的傳統觀點。Clarkson(1994)認為“利益相關者在企業中投入了一些物質資本、人力資本、金融資本或一些有價值的東西,并由此而承擔了某些形式的風險,或者說,他們因企業活動而承受風險”。在某種程度上,這一定義與企業是“一種治理和管理專業化投資的制度安排”(Blair,1995)的觀點是有相通之處的。
(二)利益相關者的分類
Freeman(1984)把利益相關者定義為“那些能夠影響企業目標實現,或者能夠被企業所影響的任何個人和群體”。但是單純的定義和概念對利益相關者的界定是較寬泛的。眾多學者從不同的維度來對企業的利益相關者進行分類和界定。學者們之所以要對利益相關者進行分類,其意圖在于:企業的利益相關者是多種多樣的,不同的利益相關者對企業的影響程度和影響方式存在差異,誰是重要的利益相關者?對利益相關者進行清晰的界定,是企業開展利益相關者管理的基本前提。有研究表明,管理者會用不同的戰略來應對不同的利益相關者,并隨時間的變化而變化(Sharma,2000)。
Freeman(1984)在對利益相關者進行分類時,考慮了三個不同的維度:所有權(ownership)、經濟依賴性(economicdependence)和社會利益(socialinterest)。Frederick(1988)以是否與企業直接發生市場交易關系為標準,將利益相關者分為直接和間接利益相關者,其中直接利益相關者是與企業直接發生市場交易關系的利益相關者,包括股東、企業員工、債權人、供應商等;間接利益相關者則是與企業發生非市場關系的利益相關者,包括各級政府、社會活動團體、媒體、公眾等。與此類似,Charkham(1992)以與企業是否存在交易性的合同關系為基礎,將利益相關者分為契約型利益相關者和公眾型利益相關者。
Clarkson(1994;1995)提出了兩種有代表性的分類方法:根據相關群體在企業經營活動中承擔的風險種類,將利益相關者分為自愿的利益相關者(VoluntaryStakeholders)和非自愿的利益相關者(InvoluntaryStakeholders);另根據相關群體與企業聯系的緊密性,可以將利益相關者分為首要的利益相關者(PrimaryStakeholders)和次要的利益相關者(SecondaryStakeholders)。
Mitchell(1997)從權力性、合法性、緊急性三個維度對利益相關者進行評分來劃分利益相關者。管理者所感知的利益相關者的重要程度,取決于這三個屬性上的累積效應。通過感知到的重要程度對上述三個特性作出評分后,企業的利益相關者可以被細分為以下三類:確定型利益相關者(definitivestakeholders),他們同時擁有對企業問題的合法性、權力性和緊急性。預期型利益相關者(expectantstakeholders),他們與企業保持較密切的聯系,擁有上述三項屬性中的兩項。潛在型利益相關者(latentstakeholders),是指只擁有合法性、權力性、緊急性三項特性中一項的群體。
Wheeler(1998)將社會性維度引入到利益相關者的界定中。他認為,有些利益相關者是有社會性的,即他們與企業的關系直接通過人的參與而形成;有些利益相關者卻不具有社會性,即他們并不是通過“實際存在的具體人”和企業發生聯系的,比如自然環境、人類后代、非人物種等。結合Clarkson提出的緊密性維度,Wheeler將所有的利益相關者分為以下四種:首要的社會性利益相關者,他們與企業有直接的關系,并且有人的參加;次要的社會性利益相關者,他們通過社會性活動與企業形成間接聯系;首要的非社會利益相關者,他們對企業有直接的影響,但不與具體的人發生聯系;次要的非社會性利益相關者,他們對企業有間接的影響,也不包括與人的聯系。
從上述對利益相關者的分類方法來看,有的是建立在一些客觀指標之上的,如Freeman(1984);Frederick(1988);Clarkson(1994;1995);Wheeler(1998)等人的分類。而Mitchell(1997)的分類是建立在主觀指標之上的,由于這些指標的主觀性,所以Buysse和Verbeke(2003)認為,在Mitchell的框架中,管理者的感知至關重要,因為管理者最終決定了利益相關者的重要程度,而這種感知又受管理者價值觀的影響。
2組織利益相關者戰略
(一)組織利益相關者戰略分類
對組織的利益相關者進行識別和分類是有效的利益相關者管理的前提。一些學者強調組織與主要利益相關者群體的高度相互依賴性(如,Donaldson和Preston,1995;Freeman,1984)。例如,Clarkson認為,沒有主要利益相關者的持續性參與,組織很難持久生存。因此,組織會采用一定的利益相關者戰略來應對不同的利益相關者群體,這些方式包括前攝性戰略、順從戰略、防御戰略及反抗戰略(Caroll,1979;Clarkson,1988,1991,1995;Wartick和Cochran,1985)。例如,Carroll(1979)提出,組織會運用前述方式來應對他們的經濟、法律、倫理及自由裁量的責任。Wartick和Cochran(1985)用反抗、防御、順從及前攝等術語來描述組織面對社會責任的企業戰略。Clarkson(1991,1995)提出了RDAP等級來度量反抗戰略、防御戰略、順從戰略以及前攝性戰略,并成功運用該等級來描述組織在應對利益相關者時所采用的戰略。
具體來說,一方面,可以從組織在處理利益相關者問題時的行為特點來了解組織的利益相關者戰略。根據一些學者的研究(Caroll,1979;Clarkson,1991;Wartick和Cochran,1985),前攝性戰略包括對利益相關者問題的諸多關注,如預測并主動關注特定利益,或者在行業中發揮領導作用。相對于前攝性戰略,順從戰略在處理利益相關者問題時缺少主動性。防御戰略則在處理利益相關者問題時,僅僅滿足法律最低限度的要求。反抗戰略包括,在面對利益相關者問題時,消極對抗或完全忽視利益相關者。另一方面,可以從組織在面對社會責任(如環境責任)時所持的態度和立場,來考察組織的利益相關者戰略。Clarkson(1995)作出了具體分析,對于前攝性戰略,其對責任所持的立場或策略就是主動預測責任,對于順從戰略,其所持的立場或策略就是接受責任,對于防御戰略,其采取的立場態度或策略就是承認責任卻抵制它,對于反抗戰略,其采取的立場態度或策略就是否定責任。例如,DigitalEquipmentCorporation在處理與供應商的關系時所運用的戰略就是一個對利益相關者采用前攝性戰略的典型。DG公司把供應商納入到他們的產品開發團隊(Bleakley,1995)。HP公司也運用類似的方法處理與供應商的關系(Burt,1989)。Xerox與供應商分享計劃并把他們納入自己的設計部門(Burt,1989)。前攝性戰略包含著強化與特定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順從戰略雖然接受責任,但是與此同時,為了爭取他人的讓步而討價還價。防御戰略包括反對做超出法律最低限度要求的事情。
(二)組織利益相關者戰略的決定因素
雖然防御戰略及反抗戰略與前兩種戰略(前攝性戰略、順從戰略)相比,利益相關者的滿意度要小,但不論組織采用何種利益相關者戰略,組織似乎都是出于某種合理的理由。許多學者對組織的利益相關者戰略的影響因素進行了研究。其中,最為典型的是從資源依賴理論的角度來解釋組織的利益相關者戰略。
資源依賴理論指出,組織必須關注那些為組織提供其持久生存所需的重要資源的環境中的需求,組織應該更多地關注其環境中控制著關鍵資源的其他組織和群體的需求,并做出響應。把這個理論擴展到利益相關者中來,意味著組織必須更多地審視并關注控制著組織持續生存所需的關鍵資源的那些利益相關者群體的利益和要求(Agle,Mitchell,1999)。企業對利益相關者在資源上的依賴,就轉化為利益相關者(群體)的權利性(Power)(Mitchell,1997),并賦予了利益相關者相對于企業的一種地位優勢(Frooman,1999)。權利常常表現為組織對利益相關者依賴程度的函數,一般而言,組織依賴程度越高,利益相關者就越強勢,其權利也就越大(Frooman,1999)。Agle(1999)通過運用美國80家大公司的CEO提供的數據的分析,發現高層管理者給予利益相關者的優先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那些利益相關者所表現出來的權利性大小的影響。
很明顯,以時間和金錢來衡量,組織的資源是有限的,組織不可能在所有的時間對所有的利益相關者給予前攝性的關注。有關資源依賴的理論研究表明,組織會對那些控制著組織所需的關鍵資源的利益相關者會給予更多的重視。而組織對不同的利益相關者重視程度上的不同,會通過其在應對利益相關者所采行的不同戰略(即反抗、防御、順從、前攝)表現出來。當單獨考慮前攝性戰略、順從戰略、防御戰略及反抗戰略時,前攝性戰略所需的資源是最多的(管理重心與財務支持),而反抗戰略所需甚少。例如,關乎雇員報酬的前攝,如支付獎勵工資或提供股票期權或利潤分成,與防御戰略(僅按法律的最低要求行事)相比,如僅僅保障薪酬的支付與提供必需的福利,有可能需要更多的資源支持。同樣,投資于員工培訓與職業發展的前攝性行動,與反抗戰略相比(推卸職業培訓與職業發展的責任),需運用更多的資源。
3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