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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范文

    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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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

    第1篇: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范文

    關鍵詞:養老保險;職業年金

    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面臨的矛盾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份。目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發展出現了許多新的問題與矛盾,突出表現為各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不規范,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個人賬戶規模不統一,以及統籌層次低、繳費與待遇水平不掛鉤、基金財務收支風險大等問題。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面臨的突出問題:

    (一)指導思想混亂,基本政策不統一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無法可依,法規制度不健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沒有一套規范系統完備的政策法規體系對參保和保費征繳作出規定,養老保險方面的單項政策規定也不系統不規范不健全,導致各地情況千差萬別。

    (二)個人繳費未與計發待遇掛鉤,不能有效體現公平與效率、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無論想讓哪一種保險制度可持續性的運行下去,權利與義務的對等都是基本前提。

    (三)統籌層次低,抗風險能力差

    由于現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統籌層次低,實行的是縣級統籌,“以支定收”已成為不可實現的空談。一方面要確保發放,要保證現行事業單位退休政策的全面落實;一方面要按照當地經濟發展、負擔系數確定的繳費率已為最高限額,單位和個人已不堪重負。

    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與企業的差距

    (一)養老保險待遇不公,退休后養老待遇差距明顯

    企業人員、事業人員、公務員退休待遇在20世紀90年代以前都由政府財政支出,機關事業人員和企業人員養老金沒有顯著差異。

    (1)實行的養老金制度有所不同

    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單位所實行的養老金制度不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金全部由國家財政承擔,無須個人繳納。退休金以退休前工資為基本,根據工齡的長短為依據來計發。機關單位公務員在退休后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照原工資金額發放。

    (2)統籌模式的差異

    企業職工是單位和職工本人分別按一定標準繳納,從這個角度觀察,我國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屬于多等級的創新性養老保險制度。企業組織和國家組織的基本養老保險以及員工個人儲蓄性的養老保險是構成這個保險制度的三個主要內容,三者互相填補,并且承擔的主體分部為國家,企業和自身。

    (二)二元養老保險制度的弊端

    二元養老保險制度是指公務員以及部分事業單位人員與企業職工實行兩套完全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致使養老保險制度“雙軌運行”。這種制度存在很多弊端,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勞動力的流動,有損社會公平正義,制約了改革的順利推進。

    (1)難以建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

    勞動力在尋找工作的過程中必然會在不同的地理區域范圍和不同的工作種類之間進行流動。在市場經濟社會中,與計劃經濟體制不同的是,人才流動是一個必不可少的關鍵環節,因此,建立健全的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2)兩種養老保險制度導致管理混亂

    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呈現明顯的碎片化狀態,雙軌制并存的狀態時的管理混亂,并未形成一體的管理體系,而是政出多門,多頭管理。這種情況只是管理沒有整體規劃,沒有全局意識,最終導致政策的出臺,方針策略的制定實施很難同步,無法做到統籌兼顧。

    (3)養老保險“雙軌制”制約了機關事業單位改革措施的順利推進

    其實,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障制度恰恰是機關事業單位改革的絆腳石。長期以來,有著嚴重“福利依賴”思想以及預期享受高額退休金待遇的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已經很難接受強調個人繳費、推崇權利與義務相對等的社會養老保險方式。更何況,從現收現付制的單位退休保障制度轉換到“統賬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依然存在制度轉移的障礙。這些心理因素、個人利益和制度安排等方面的問題直接影響到機關事業單位改革的順利推進。同時,缺乏激勵機制,退休待遇和繳納費用不掛鉤。

    (4)繳費基數、標準、比例不統一

    個人繳費基數方面,有些地方是依照人事核定的檔案工資而征收的,有些則依據實發工資,比如獎金、福利等實際收入進行征收;而單位的繳納基數,有的按照在職人員工資總額的15%-30%的“單基數”征收,有些則以在職人員工資總額的15%-17%和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50%之和實施“雙基數”征收。

    (三)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

    在財政壓力逐步增大、人口老齡化問題、城鎮企事業職工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不能正常流通等多種問題并存的情況下,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著重要的意義。

    (1)有利于應對人口老齡化

    企業養老保險已經基本實現社會化管理和發放,而事業單位傳統的養老制度采用單位管理和單位發放,養老保險實為單位保險,這種與計劃經濟體制相伴隨的養老制度社會化程度低,籌資結構過于單一,沒有體現權利和義務相結合及待遇與貢獻相聯系的社會保障基本原則。與經濟發展水平比較,我國人口老齡化超前。據2013年底統計,我國老年人口數量達到2.02億,占總人口的14.8%,伴隨著事業單位老齡化加劇,單位財政公款壓力巨大,為避免和減少因老齡化的多種社會和經濟問題,必須盡快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養老保險制度。

    (2)縮小與企業養老保險的差距,維持社會公平

    我國企業參加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后,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在穩步調整。2013年,全國企業參保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達到1900元,比上年增加179元,而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金完全來自財政,養老金遠遠高于企業職工。(作者單位:山西財經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1]羅伯特?霍爾茨曼,愛德華?帕爾默:養老金名義賬戶制的問題與前景,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6年6月版。

    [2]鄭功成:中國社會保障改革與發展戰略―理念、目標與行動方案,人民出版社,2008年10月版。

    [3]鄧大松、李珍:社會保障問題研究(2005)―養老基金管理與生活質量國際論壇,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6年9月版。

    [4]凌靜怡.《探析寸步難行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青年與社會》,2014年第01期

    [5]龍玉其.日本的國家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及其改革[J].現代日本經濟,2011(6).

    第2篇: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范文

    摘 要:目前,我國企業和事業單位養老金實行的是雙重標準,雙重待遇,這種雙軌制運行不利于維護社會公平,同時也激化了社會矛盾,企事業單位養老金并軌改革是人心所向。本文在總結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客觀分析了當前企事業單位的養老金差距和并軌改革遲遲不能推行的原因,并結合了福利經濟學中的“帕累托改進”原理提出相關政策構想,以期能為改革提供一些理論參考。

    關鍵詞:養老保險;并軌;帕累托改進

    養老保險“雙軌制”是計劃經濟時代向市場經濟轉型期的特殊產物,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雙軌制”的弊端越來越明顯,由于退休時的單位性質不同,養老金便有天壤之別,一般企業比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低兩三倍。我國養老保險的這種“雙軌制”運行造成了社會福利分配的嚴重不均衡,無論是從養老保險水平的公平角度,還是從養老保險機會的公正角度,養老體制的改革都勢在必行,而養老保險并軌勢必將成為我國養老保障體制改革的方向。

    一、相關文獻綜述

    我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一直是近年來廣大專家和學者研究的熱點,養老金雙軌運行不利于社會公平,這是顯而易見的,關于如何實施養老保險并軌,不少學者都提出了自己的構想。

    楊衛東(2006)、閆新生、朱云祥、白晰勤、袁彥東(2006)等就對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改革進行了研究,他們認為造成養老保險改革遲緩的根本原因是事關事業單位人員和普通企業人員反對和支持改革的兩種理念之間的博弈。要使養老保險并軌制得以實行,就必須破除公職人員官本位的老爺思想,樹立為人民服務的公仆理念,而這也是改革的前提,同時他們也就如何改革也提出了自己的構想,認為應該在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權利、義務相對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實行部分積累,建立基金儲備;維護黨和國家政策的連續性,堅持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水平不降低;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但不能硬性統一的原則基礎上,建立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模式。

    在總結前人研究的基礎上,作者發現對于養老保險并軌改革,廣大學者都認為勢在必行,而改革也必須從政策制定者出發,即從公職人員出發,徹底打破原有的不均衡狀況,本文希望能從“帕累托改進”原理入手,在不損害既得利益者的情況下,提出改革的建議。

    二、企事業養老金的現狀、成因

    (一)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現狀

    上個世紀90年代初,我國城鎮職工養老制度率先歸入社保體系,至今,養老保險制度已涵蓋了城鎮企業職工、鄉村居民和一些城市的城鎮居民;而機關事業單位則一直延續著上世紀50年代確立的離退休制度,養老金仍由國家財政和單位按退休前工資70%-90%的高比例支付,任職時期不需交納任何費用。據有關數據顯示,在2005年(2006年以后政府統計不再公布按機關、事業和企業分類的養老金數據),企業、事業、機關的人均年離退休費分別是8803元、16425元和18410元,事業和機關的人均養老金分別是企業的1.8和2.1倍。企業、事業、機關的養老金平均替代率分別為49.3%,87.7%和88.4%①。然近年來國家出臺了許多措施來增加企業職工的養老金待遇,但與此同時,事業單位的退休金也一直與在職員工的工資同步增長,因此,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養老金待遇差距還是很大。

    (二)企事業單位養老金雙軌的成因

    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金差距的主要原因來自不同的制度設計。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的是退休金制度,退休金全部來源于當期財政撥款,個人不繳費,退休金水平以退休前工資為基礎,按工齡長短劃分不同檔次計發。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在30到34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在20年到29年的,按80%計發。而對企業職工養老金制度的改革已有20年的歷史。在制度設計上,企業職工養老金制度包括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兩個支柱,但實踐中,只有政府主辦的基本養老保險覆蓋到大部分的城鎮企業職工,企業年金的覆蓋面十分有限,截至2010年底,只有1335萬職工參加了企業年金,約占企業職工人數的4%。對于國家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水平由退休前的繳費年限和繳費水平決定,近年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的社會平均工資替代率大約為45%,因此,正是由于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上的缺陷,導致了一直以來我國企事業單位養老金的差距過大,同時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三、基于“帕累托改進”原理下的政策思考

    養老制度并軌面臨著很多問題,目前有兩種爭論:均貧還是均富?其一,把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金下調,與企業基本一致;其二,把企業養老保險金上調,與機關事業單位靠攏。選擇其一,會損害事業單位利益。從世界各國養老金改革經驗看,大多是在降低養老金待遇上持審慎的態度,改革措施均以不降低現有社會保障水平、盡量實現福利最大化為前提的。從人的心理角度看,已經擁有了對未來享受較高退休待遇預期的員工是難以接受退休金大幅縮水的改革取向的。這就是社會保障必須遵從的福利剛性原則。選擇其二,必定不利于國家的財政收入。政府給予財政補貼以彌補養老金缺口,無疑是加重了國家財政負擔。所以無論選擇哪種方法,必定會損害其中一方的利益,從而造成矛盾的加劇,社會的動蕩。我們正是要從雙方利益之間找到一個均衡點,以此維護各方利益。

    然而,這正是我們研究的難點,即滿足“帕累托改進”原理:通過適當的制度安排或交換,至少能提高一部分人的福利或滿足程度而不會降低所有其他人的福利或滿足程度。試想我國養老保險并軌制改革如果能通過這種“帕累托改進”的方法,在不降低政府和事業單位員工福利或者滿足程度的情況下又能提高企業員工的養老福利,這無疑將極大的促進社會公平并增加整個社會福利。

    (1)在養老金支付金額上的改進。首先,可以大力發展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并提高它們的替代率。目前,我國企業養老金的替代率與機關事業單位相比,低了將近40%,同時,企業年金的參保人數和覆蓋率也很低,也正是由于這個原因,企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水平存在很大差距,因此,可以通過發展職業年金,作為企業年金的補充,同時,提高企業養老金的支付比率,在養老金的數量水平上提升企業職工的保障水平,縮小與事業單位員工的差距。以美國為例,在美國養老金有四種形式,即政府退休金、基本養老金、福利養老金和儲蓄養老金。政府退休金只對政府的公職退休人員適用。資金全部由政府從財政中列支。從這一點來看,美國政府退休金并不屬于投保公助的范疇。但是為什么美國政府退休金和基本養老金差距不是很大呢?一方面由于美國享受這一待遇的人只占美國老年人口的8%左右,另一方面是因為企業員工不僅有基本養老金而且還有福利養老金和儲蓄養老金作為補充。福利養老金與儲蓄養老金都是企業為雇員提供的自愿養老保障,前者完全由雇主承擔出資義務,一般為大公司大企業。后者則由雇主與雇員對半分擔繳費義務,一般適宜于中小企業。因此,大力發展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有利于縮小事業單位和企業養老金之間的差距。

    其次,改革養老金計發方法,嚴格控制事業單位養老金的過度增長。在不降低事業單位員工現有養老金水平的基礎上,改革養老金的計算與發放方法,根據工齡長短、收入水平、工作性質與工作量等作為發放標準,同時以企業養老金作為參考依據,縮小事業單位養老金的增長率,防止過度增長,追求綜合平衡。

    最后,進行社會養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將社會養老金分比例的進行不同級別的風險投資,將養老基金委托給專業的投資運作團隊,在充分衡量其風險水平的基礎上,可以一部分投資固定收益產品,另一部分投資于股市,或者進行海外運作,投資于一些具有良好投資前景和投資價值的新興市場。同時,應該嚴格控制養老基金的投資風險,建立一套完整的投資運作系統,在保證流動性,控制風險的基礎上促進養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將增值部分用于提升企業員工和低收入人群的養老金支付比例。

    (2)養老金制度上的改進。改變事業單位只領不繳的現狀,建立個人繳費制度。在不減少事業單位現有退休金水平的基礎上,將事業單位員工納入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根據企事業單位工作性質和工作量來差異性的進行制定繳納支付比例,既不減少現有養老保障水平的基礎上,從增長速度上來縮小差距,當然,這可能需要很長時間才能達到企業與事業單位養老金絕對數量上的縮小,但是,這樣卻更能體現養老金制度上的并軌,對于維護社會公平合理有著重大意義,是養老金制度的公平意義上的改進,有利于平衡企業單位員工的心理落差,從權利與義務上平衡差距。例如瑞典,其法律規定,國家機關與企事業單位每年除了支付雇員工資外,還必須向社會保險部門交付占職工工資總額37%的保險金,其中20%用于養老金。瑞典的養老金主要分為三個部分:基本養老金、附加養老金和部分養老金。根據全國退休金法,基本養老金向所有65歲以上的瑞典公民提供,不分男女、工作與否、收入多寡,均一視同仁,養老金大約保持在原工資水平的70%左右,而且根據物價參數逐年進行調整,以維持其實際購買力。(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注解

    ① 數據來源于中國養老金網:http://。

    參考文獻

    第3篇: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范文

    北京社保養老公務員暫按并軌前金額領取養老金隨著各地紛紛宣布實行公務員事業單位養老金并軌,第一批領取養老金的退休公務員領取社保養老金的情況,成為了社會關注的焦點。

    《中國經營報》了解到,由于20xx年退休的公務員屬于中人,其繳納養老保險的年限不足20xx年。因其退休金的計算方式復雜,北京采用了暫時按照養老金并軌之前發放金額的方式,發放首批社保養老公務員的養老金。

    由于全國范圍內也存在類似的問題,因此,未來針對公務員中人退休的一系列復雜的計算辦法,還將由各地人事部門組織培訓,落實執行。

    專職培訓

    也有相當一部分的處級公務員負增長,需要漲薪100元。

    金額不變

    所謂中人,是指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之前參加工作,之后退休人員。

    今年退休的人仍然按照原先的計算辦法發放養老金。北京某政府機構人士向表示。現在退休的人(指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屬于中人,所以養老金的計算比較復雜,需要有一套計算方式,所以對于現在退休人員來講,執行新辦法還沒有那么快。參與公務員雙軌制改革討論的人士向透露。

    所謂中人,是指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之前參加工作,之后退休人員。這源于公務員事業單位養老制度改革。20xx年1月14日,國務院下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下稱《決定》),按照《決定》的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將與企業員工一樣,繳納社會保險。

    《決定》指出,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一項數據統計顯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近4000萬。而政府財政在繼續負擔老人的退休金,同時,還承擔為中人和新人繳費。所謂老人,即是在并軌之前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

    這意味著4000余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從20xx年10月起就須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滿20xx年,達到退休年齡后,可按月領取養老金。這些人中,最復雜的就是中人如何發放養老金的問題。前述人士表示,中人繳納基本養老費繳納都不足20xx年。

    據了解,中人養老金的計算方式涉及工作級別、工作年限等多個復雜因素。計算雖然比較復雜,但還是要基本保障,中人退休與之前的待遇不會變化太大。該人士表示。

    由于計算復雜,所以相應的工作人員需要進行一定的培訓,才能夠完成中人的退休金計算工作。前述人士表示。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培訓的說法在政府機關內部多有流傳,但目前未下發通知。

    應該很快。前述人士補充,不久前,人社部發言人李忠表示,由于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有差異,而且現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剛剛起步,所以這次基本養老保險調整就需要充分地考慮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平衡,充分考慮地區之間的平衡,還需要充分考慮機關事業單位改革前和改革后待遇調整辦法的銜接等因素,所以具體的各個地方企業的調整辦法和機關事業單位的調整辦法可能會略有差異,而且對于個人來說,由于繳費年限或者工作年限的不同,養老金水平也不同等因素,實際調整的水平也會存在一定差距。

    此前,財政部門曾對公務員進行了一次加薪。從20xx年7月中旬起,北京市開始逐級部署公務員漲薪工作, 但漲薪對于基層公務員并非想象中有較大力度。

    漲薪后,多數科級公務員扣除養老保險后,是負數,負幾十元到100多元不等。參與漲薪的人士向透露,現在,按照規定,最低漲薪100元,所以,不足100元的都會補足100元。

    不僅僅是科級公務員陷入這種尷尬,也有相當一部分的處級公務員收入負增長,需要漲薪100元。此前,人社部高層曾多次表示,漲薪是為了配合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

    繼續深入

    改革的辦法是需要逐步提高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

    在養老金雙軌制并軌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與企業職工養老金差距較大,其明確表現在,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金的替代率遠遠高于企業單位退休人員。

    計劃經濟時期,我國企業基本上都是國有性質,企業職工是單位人,在職時的工資、退休后的養老,完全由單位負責。1991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規定社會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企業職工養老從單位保障邁向了社會保障。

    李忠對外表示,推廣養老金實施到位后,并不是人社部的收尾工作,未來還有一系列的改革。今年調整養老金工作實施到位后,我們還將及時總結各地的經驗,加快研究建立兼顧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等各類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的合理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水平,兼顧各方的承受能力,合理調整養老金水平,并且進一步完善養老金調整的辦法,逐步平衡各類退休人員的待遇。

    曾參與養老金并軌討論的人士向表示,改革的辦法不是降低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而是需要逐步提高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截至本報發稿時止,人社部未對本報的相關詢問予以回復。

    撥打北京社保熱線詢問相關問題,被告知北京尚未有公務員退休人員養老金新辦法的通知。

    改革屆滿兩年 事業單位養老金并軌進展緩慢如果從20xx年10月啟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并軌改革開始計算,到20xx年9月底時,這項牽涉甚廣、又關系到社會公平等敏感議題的重大改革即將屆滿兩年。但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高并軌進展,卻沒有想象中的那么迅速。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稱人社部)編制的《中國社會保險發展年度報告20xx》(下稱《報告》)顯示,截至20xx年底,參加養老保險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人數,僅比剛剛啟動改革的20xx年多出60萬人。部分省市在啟動改革的20xx年,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數為零。這與基數龐大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數形成鮮明對比。

    參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并軌改革前期工作的一位權威人士向《中國經營報》記者透露,部分邊遠地區由于財政困難,再加上中央財政的轉移支付不能很快到位,所以導致這些地區無法及時支付用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并軌改革的資金,從而使這項改革進展相對緩慢。

    并軌緩慢

    20xx年10月,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并軌正式實施。所謂并軌是指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和企業職工一樣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此前兩者存有2到3倍的養老金收入差距。

    社科院公布的《中國養老金發展報告20xx》中顯示,從機關參保人數占參保人數總比例上看,20xx年,北京、甘肅、新疆兵團、安徽、青海、廣西、寧夏和吉林均為零。同時,該報告還顯示,從事業單位參保人數占總參保人數的比例看,北京、青海、廣西、寧夏和吉林仍然為零。

    此外,根據人社部公布的《中國社會保險發展年度報告20xx》顯示,20xx年底機關事業單位參加養老保險制度的人數,僅僅比20xx年增加了60萬人。作為改革推動的元年,這一數字與社會預期有一定差距。據人社部統計, 截至20xx年底,全國公務員716.7萬人。此外有數字顯示,事業單位人數超過3000萬,其中大部分人員在過去已經參加養老保險。

    記者根據社科院《中國養老金發展報告20xx》中提供的數據進行計算,其結果顯示,20xx年底前參保的機關公務員不足300萬人。20xx年60萬人的新增人數,也是在這不到300萬人的基礎上增長。這與數量龐大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總量對比鮮明。

    人社部20xx年6月公布的《20xx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截至20xx年底,全國共有公務員716.7萬人。而實際上,60萬新增的養老保險人員還有相當一部分是事業單位人員。

    但是,20xx年,全國的多數省份出臺了養老保險改革的并軌方案。對這一增長緩慢的情況,一位參與此項改革討論的人士向《中國經營報》記者表示:有一部分原因是因為錢還沒有打到公務員養老保險基金的賬戶上。

    為此,記者詢問一位機關事業單位的財務人員,該人士表示: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資金還在我們自己的賬上掛著,沒有被劃撥走。對這一原因,該人士解釋,有一部分人群還需要退補,所以沒有及時完成。

    該人士還表示,所有養老金扣除是從20xx年10月開始的。國務院印發的《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指出,從20xx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

    按照規定,單位按工資總額的20%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而單位繳費部分來自于財政。但這并不是并軌緩慢的唯一原因。而另一部分原因是有一些邊遠地區,地方財政困難,轉移支付資金不到位,繳納保險的錢不會立即打進去。前述參與并軌問題討論的人士表示。

    地方養老持續承壓

    《中國經營報》記者獲悉,財政部下屬機構不久前進行縣級城鎮調研時發現,部分地方養老金的發放存在一定的壓力。通常情況下,在養老保險基金出現問題時,地方財政會予以補貼,但是有些縣里的財政連工資都發不出來。前述人士表示。

    我們把全國分片進行調研,分為了東、中、西、東北四大片進行調研。該機構負責人透露主要集中在縣級地方。調研結果并不樂觀。而養老保險基金在發生收不抵支的情況下,通常會依靠地方財政,但是地方財政也非常困難。剛性需求越來越大。

    前述參與并軌改革討論的人士向記者表示,一些貧困地區會通過轉移支付,來彌補養老保險基金。所謂轉移支付是指各級政府之間為解決財政失衡而通過一定途徑轉移財政資金的行為。

    有的時候轉移支付截留或者批復晚一些,都有可能導致資金上交晚一些。 國務院扶貧辦副主任鄭文凱向《中國經營報》記者表示,他們所管理的不是養老基金的撥款,主要是貧困地區項目的撥款。這種撥款周期通常是每年9月審批,到第二年三四月份,到達貧困縣,在此之前,當年的扶貧資金投入的70%的量,提前下撥到各地。到去年已經超過80%提前預撥到省。

    第4篇: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范文

    關鍵詞:雙軌制;并軌;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

    中圖分類號:F84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596(2017)01-0076-04

    隨著人口老齡化危機的日益迫近,養老保障問題逐漸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長期的“雙軌制”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中的差異,體現了國家對于企業單位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金保障的不平等,造成現實中,企業單位職工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后領取到的養老金金額也存在非常大的差距,激化了不合理性與不公正性等弊端,已經成為阻礙了我國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發展。在2015年1月,國務院正式《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開始,實施“并軌制”的養老保險機制改革。此次養老保險制度的并軌改革,使我國養老保險體系實現社會穩定發展和公平基石具有制度上的保障,適應目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一、我國原來實施的養老金雙軌制

    在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由原來的計劃經濟時代向市場經濟時代的特殊轉型時期,我國在1995年開始實行了企業單位與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雙軌制。所謂養老金雙軌制,就是指不同用工性質的人員采取不同的退休養老金制度,實施的養老金制度在企業單位和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兩個不同的軌道上實施。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實行由財政統一支付養老金退休制度與針對社會企業單位實行社會企業單位的"繳費型"統籌制度,由單位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準繳納養老金另一套退休制度并行的養老金體系。在這樣并行的不同的兩套養老制度運行方式下,導致在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后的人員的養老金和企業人員退休后領取的養老金出現差距差異,據統計,平均差距大約在3到5倍左右,不同行業產生的差異有些可以達到月差異額10000元,標準實在是懸殊。

    二、現行養老金并軌制改革的重要意義

    首先,實施養老金并軌制改革,有效緩解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中出現的養老不公的問題。從此次養老金并軌制改革的目撕突本原則不難看出,通過此次改革,遵循的“一個統一、五個同步”的基本思路實施后,將使我國原來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獨立的優越的退休保障制度,轉變為統一的社會公眾公平的基金化的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其次,實施養老金并軌制改革,可以逐步有效化解因為退休金待遇差異導致的社會矛盾問題。再次,實施養老金并軌制改革,可以促進我國人才流動合理化以及人力資源配置的最優化逐步實現。最后,實施養老金并軌制改革,可以有效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彌補我國日益嚴重的養老金的巨額缺口的難題。

    三、養老金并軌制實行中的問題

    (一)我國養老保險相關法律法規滯后,阻礙并軌制養老保險制度實施

    由于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發展起步較晚,發展多年至今,我國也沒有在社會保險立法方面得到比較完善的發展,因此,至今我國在養老保險方面的立法依舊不夠完善全面,這樣就自然會導致在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的過程中,無法做到有效的監管機制。由于長期缺少有效的監督管理制度,導致我國很多地方政府的社會保險機構的職能多重,不但要對本地區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監督與管理,還要對其他方面進行監督管理,同時,因為我國政府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還沒有實現完全的對外公開制度,因此社會公眾對政府管理方面的監督也是欠缺的。

    (二)并軌制養老保險制度實施遭遇的思想觀念障礙

    長期的雙軌制養老保險制度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帶來的特權、養尊處優的思想觀念已經根深蒂固,而此次并軌制改革的主要實施對象就是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由原來的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無需繳納養老保險金到必須每個月從工資中拿出一部分作為養老保險金的繳納金,導致實際收和待遇會有所減少,在職人員在思想觀念上難以接受此次改革,而且還有可能影響他們在未來工作中的積極性。勢必使得此次并軌制養老保險制度實施遭遇來自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阻力。

    (三)并軌制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中待遇差距與轉制成本的問題

    在此次并軌制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實施過程中,首先要解決也是必將遭遇的一個難題就是如何平衡改革實施過程中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問題以及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支付壓力如何緩解等難題,這些就是所謂的并軌制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中待遇差距與轉制成本的問題。首先,平衡并軌制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中養老待遇,盡管我國已經引入了企業的年金制度,希望通過此舉措從制度上保證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待遇不會降低,但年金制度實施畢竟需要較長時間才可以在退休后實現,而目前對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而言,因為需要支付養老保險費用減少了實際收入,怎么解決?于是,在2014年底以來官方公布的數據來看,許多地區的公務員等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都進行了一定的上漲,但事實上并未大幅度的上漲,去除需要扣除的養老保險金以外,平均工資的漲幅約為300元左右,而這個數字很顯然與這個群體原來的預期差距非常大,故而可能會造成一些原來福利較好待遇較高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不滿以及對未來待遇的憂患不安心理,使得并軌制度的實施工作難以順利展開。其次,此次養老保險制度的并軌制改革帶來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需要政府提供財政支持所構成巨大的轉制成本。因為在此次養老金并軌后,在實施“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前提下,將對己經退休的員工保持原有的養老金領取方式。而對于新入職的職工,實施新的并軌制度進行供款,而這二部分帶來的轉制成本并不是很大。但是對于更多的在職的機關事業單位員工來說,其并軌制改革以前的養老保險金缺口需要由國家財政將之補齊,并提供相應的財政預算進行養老保險的支付。那么等該部分人員退休后,在養老金中間巨大的資金缺口需要填補,這部分轉軌后形成的潛在的轉制成本巨大,也必將大大增加了各地級政府的財政負擔。

    (四)養老金并軌影響國家公職人員的工作積極性,甚至導致人才流失

    如前所述,由于我國長期以來,對于國家的公職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中給予的特權優待,使得此次養老金并軌制度實施后,許多國家公職人員由于需要與企業職工一樣,進行個人承擔部分養老金費用的繳納,導致每月都需要從原有的工資里扣除繳納的費用,而且在其退休后可以領取的養老金待遇也大不如前,這種由于并軌制帶來的巨大的待遇差異和心理落差將會嚴重的影響這些國家公職人員的工作積極性,甚至出現部分人員因為追求高收益高待遇,離開原來的機關事業單位,跳槽到企業單位,導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人才流失現象發生。

    (五)“隱性雙軌制”可能出現

    實施養老金并軌制度以后,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需要為自己單位的工作人員設立職業年金,國家引入這種強制性的職業年金制度,是希望通過年金的設置,從制度層面給予體制內工作人員的利益保障。但是,在我國的企業單位,實施職工的企業年金制度,事實上無法做到保證在每個企業都能夠按規定施行該制度,由于企業員工的用工人員流動性較大、企業自身利潤追逐等方面的原因,可能在我國的大多數企業,這種年金制度都是形同虛設的,因此出現的年金制度上的“隱性的雙軌制”,而這種隱性雙軌制演變的后果則是,在退休之后出現真正實施年金制度的單位員工與沒有實施年金制度的單位員工的退休人員因為這種年金制度的“隱性的雙軌制”所領取到的養老金,依然還是存在非常大的差距,導致最終全社會范圍內的社會公平還是得不到有效的緩解。

    四、推進并軌制養老保險制度順利實施的建議

    (一)加快完善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相關法律法規建設

    從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需求分析,盡快建立健全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法制環境是對持續發展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有力保障。因此,此次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并軌制改革的推行更加迫切需要可靠的健全的,甚至是專門的立法保障,在此次改革中涉及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確保我國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并軌制能夠在健全的法律制度之下有效實施,更是約束涉及到勞動者行為,強制其履行在此次改革中應當執行的直至和義務的有利法律依據保障,避免出現利用法律的漏洞甚至瞞報虛報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繳費額的現象發生,在保證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同時,推動社會的穩定發展。

    (二)加大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力度

    要保證并軌制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機關事業單位在養老保險改革順利有效的運行下去,首先需要建立健全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管理制度,同時一定要加大此次并軌制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與監督的力度。此次改革中在機關事業單位,需要將其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地建設賬目,保證這部分基金與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區別開進行管理。其次,要改變原來我國很多地方政府的社會保險機構的多重職能,單獨明確各地各級政府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專項監督與管理范,對于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基金設立統一的財政專戶進行單獨管理,確保基金的專款專用。

    (三)改變并軌制改革實施中公眾的思想障礙,提升公眾對改革的認同

    在此次并軌制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通過合理的工資改革相掛鉤,確保并軌制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個人收入不會出現大幅的下降,通過合理的工資調整覆蓋其涉及的個人繳費部分,消除他們的負面情緒,以減輕改革阻力,積極配合并軌制的發展。為了建立多重支柱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實施并軌制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從短期看,也許會暫時損害少部分人的利益,但是從整個社會發展的長遠利益分析,更大范圍的廣大民眾依然是最終受益的。此過程中,要兼顧公平和效率,同時建立暢通的利益表達渠道,來及時了解改革中廣大公眾的利益訴求,并及時進行回復解答,提升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度的同時,通過擴大公眾對改革的參與和認識,認真解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內容與目標,化解公眾的思想障礙極其對改革的質疑,提升公眾對改革的認同。

    (四)實現新老養老保險制度的平穩銜接,降低轉制成本

    在此次機關事業單位并軌制養老保障制度的改革進程中,新舊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對接和過度是否平穩,是決定轉制成本高低的關鍵問題。如前所述,首先要確保在并軌制轉制后,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養老待遇不能因為轉制而降低,同時提升全社會范圍的保障標準。其次,解決降低轉制成本的問題,需要不斷探索和創新一些新的補償方式,除了借助國家財政的直接支付填補并軌后的轉制成本缺口之外,還需要依賴機關事業單位內部的自行消化,可以嘗試通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金金額進行轉制成本的填補。

    (五)健全年金制度杜絕“隱性雙軌制”

    在養老金并軌體制實行以后,除了上面所提到的加強相應的并軌制養老保險法律法規制度建設之外,要加快推進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的設立,通過立法給予年金制度有法可依的保障,并且實現在并軌制改革的原則中的“五個同步”基礎上,漸進式的成為一種在企事業單位都必須強制實施的保障制度,通過年金制度的補償來穩定民心。尤其注意監督企業單位年金制度的落實實施,不能僅僅在體制內為公職人員設立職業年金制度,而忽視企業員工退休后的年金保障,避免在年金制度上出現再次的隱性雙軌制,真正實現未來養老金制度的平等性。

    五、結語

    總之,從我國在計劃經濟時展實施的養老保險金的雙軌制開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單位的養老金共同經歷了幾十年的雙軌的分軌制度,這種區別性的雙軌制度造成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單位人員在養老金待遇上存在著巨大的差距,而這種待遇上的不均等也引發了一定的社會公眾不滿,已經嚴重影響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的順利發展。因此,進一步完善我國社會的養老保險制度,促進實施養老金的并軌勢在必行。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單位的養老保險金進行并軌改革進程中,難免會遭遇一些困難和阻礙,但是只要排除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思想障礙,保證并軌制度實施后不降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金待遇,通過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實現扭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單位人員之間的養老金在待遇上差別,確保社會保障制度公平、有效地運轉。同時,在法律法規上,給予并軌制度實施有力的保障,促進確保年金制度的真正實施,必將可以排除萬難,共同推動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順利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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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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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蘇衛東,郭建民.職業年金:成功破冰值得期待田中國社會保障,2011(6).

    第5篇: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范文

    關鍵詞:退休養老保險;雙軌制;并軌;改革

    一、背景

    我國城鎮退休養老金“雙軌制”問題由來已久,多年來要求并軌的呼聲也一直未停止過。雖然2009年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要求5個試點啟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然而至今該五省市的改革幾無進展,可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是存在很大困難的。

    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于建國初期,并于1958年初步形成了工人、職員退休養老保險相統一的局面。然而由于某些歷史原因,1978年6月國務院了《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退休、退職制度,由此形成了兩種制度并存的局面。之后雖然經歷了一系列的發展改革,這種雙軌并立的局面一直沒有改變。在1993年,企業養老保險模式改革為“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但機關和事業單位并不在改革范疇內,養老金制度仍為雙軌模式。2009年1月28日,廣東、上海等5個試點進行了事業單位和企業實行統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此次改革范圍雖未包含機關單位,但卻預示著國家將統一養老保險制度的明顯意圖,可見并軌是大勢所趨。

    二、“雙軌制”導致的問題

    “雙軌制”的最直接后果是退休后企業職工的養老金收入明顯低于事業機關單位。盡管我國近年來多次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但與機關事業單位相比,養老金水平及其增長速度的差距還是較大的。養老金是退休人員生活的主要收入,過大的差距必然會造成人們心理的不平衡,產生不穩定因素。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一樣辛勤勞動了多年,退休后僅僅因為社會分工不同而產生如此大的差距,這也有違社會公平正義。

    同時,兩種養老保險制度結構上存在很大差異,如繳費方式、待遇計發和退休年齡均不相同,這使得人員在不同性質單位間流動時遇到困難。兩者的差異形成了一道屏障,限制了人才的自由流動,阻礙了高效勞動市場的建立。

    不僅如此,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完全由財政承擔,這無疑大大增加了我國政府的財政負擔。

    三、并軌的難點

    近年來改革一直醞釀在社會各界的呼吁討論聲中,然而要真正地實現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制度的完全并軌,我們仍面臨著很多困難。

    首先,兩種制度自形成以來經歷了各自的發展和完善,導致兩者有很大的差異。從繳費和養老金的計發上分析,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個人不需繳納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金來源于國家財政撥款,養老金的發放實行待遇確定型計發辦法,退休后的養老金待遇與其身份和工齡密切相關。而企業則統一實行“統賬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退休前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費,退休時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并按月計發。基礎賬戶養老金由個人退休時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和個人繳費年限共同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由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相應的計發月數決定。可見,兩種制度的實施辦法都較為復雜,在改革中如何使兩種制度有效并軌是一大難題。

    另外,改革中如果通過降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以實現兩種體制的并軌,雖然能夠平衡收入差距,實現待遇公平,減緩財政壓力,但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必然會大幅度地下降,從而造成該部分人群的恐慌心理,遭遇既得利益群體的反對,導致較大的改革阻力,滋生不良情緒,影響社會穩定。

    四、對改革的建議

    從穩定發展的角度考慮,建議將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由政府全包逐步向基本養老保險體系轉變。考慮到改革將會損害部分人群的既得利益者,為了減小改革阻力,可模仿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時將相關人員分為“老人、中人和新人”的辦法,將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分為“老人、中人和新人”,并分別實施不同的制度,對已經辦理退休手續的“老人”采用原標準計發養老金;對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中人”把其工作年限轉換成繳費年限,并由國家財政負擔相應的經費建立其個人賬戶,并開始繳納保費;對“新人”則在其進入單位時開始參保。通過這種措施不僅可以使改革實現平穩過渡,也有利于改革的順利進行。

    第6篇: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范文

    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現已退休人員的待遇是否下降?

    網上大家議論均認為事業單位進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現已退休人員的退休金轉為發放養老金后將存在原待遇大幅度降低的問題。但實際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本方案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參加國家統一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可以非常明確的說明:在試點地區實行國發*號之前退休的人員,對于原發放的退休費在轉入社保機構后,社保機構核定的養老金應當與退休人員進入社保機構前一個月的退休費相同。而不是進入社保機構后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費比照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相關規定進行削減,而是仍然保留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唯一的變化在于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進入社保機構后,在增加養老金時是按照社保的規定增加養老金,而不是比照國務院同期規定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增加退休費的標準增加養老金。

    如果從大局考慮要求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在養老金標準上與企業職工標準相同的話,那么首先要對該條款作出行政解釋,從而達到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真正目的。如果不對該條款進行行政解釋,并以此為界限進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話,那必然會形成實施試點方案前后退休人員的待遇將有較大的差距,迫使現在不具備退休條件的人員也要考慮提前退休的問題,形成一系列的社會不公。在這種情況下試點方案實施后必然會引起一系列的糾紛,甚至于集團性的糾紛。

    二、對實施改革試點方案的幾點建議

    1、相關方案必須為糾紛的發生提供完善的解決方案

    由于存在上面所提到的國發[2008]10號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的問題,因而作為試點地區第一步要做到的是請示國務院對此作出行政解釋,只有這樣才能為下一步制訂實施方案作好行政立法上的準備。

    由于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真正目的在于與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相融合。在這種前提下要減少現已退休人員的退休費,必須要與試點地區經濟條件、能力相穩合,而不能盲目地提出一些過高的或者爭政績的試點方案。這樣不僅損害了地方財政的能力,更重要的是一旦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全面實施后將會對現已退休人員形成第二次減少養老金的尷尬局面。

    由于改革必然牽涉到退休人員原有的退休費減少的這種狀況,對于可能存在的糾紛試點方案以及相關配套政策中必須對此作出明確、詳細的解決方案以及負責協調糾紛的相關部門、人員,而不能將一切矛盾推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從本律師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轉入社保后退休費減半一案得出的教訓可證實:如果相關承辦人員不能最終全面協調解決的話,將會出現更難堪的情形。

    2、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費減少的兩個方法

    (1)逐步遞減的方法

    以五年為周期,對于事業單位現已退休人員退休金與企業相同情況人員的養老金進行對比,差額部分以五年為周期每年減少20%,逐步減少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這種方法最大的特點在于同期的養老金也在逐步增長,每年相對減少的退休金額也不高,它能夠最大程度地協調退休人員心理承受能力,由于不少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費也是家庭收入的主要部分,如果用“一刀切”辦法減少退休費,必然對他們家庭的生活質量造成一定的影響。

    第7篇: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范文

    關鍵詞:公職人員,退休,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有了迅速的發展,在1997年正式建立起了企業養老保險制度。但時至今日,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還延續計劃經濟時期的模式,具體表現為:公職人員的現行養老保險制度仍維持不變;全部由財政供款的事業單位,仍維持現行養老保險制度;已改制為企業的,執行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并保持已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不變;由財政部分供款的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在調查研究和試點的基礎上另行制定。這種由國家財政全權負責的養老方式不但不利于整個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還會影響到人員之間的自由流動,并加劇國家財政困難。故建立相應的公職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是整個社會的迫切要求。本文通過對中外公職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比較,對我國公職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出建議。

    一、我國公職人員養老保險情況

    (一)公職人員的界定

    從法律角度講,我國公務員與我國的國家于部已不是同一口徑,“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的工作人員”以外的傳統國家干部稱為事業單位人員,諸如各種教育、科研、衛生人員和軍人都未包括在公務員范圍內。政府公務員與其他干部在基本崗位、職務系列和各方面待遇上,均有法律規定的區別,這種情況使公務員和其他事業單位人員在養老保險立法與管理上有了自己的獨特性又有交叉性。故在本文中,將公職人員的概念定義為實行幾乎相同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機關及相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即公務員(含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由國家財政全額供款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二)我國公職人員養老保險基本情況

    1.公職人員養老保險現狀

    (1)現行的退休規定

    國家公務員的退休條件規定為:①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或者喪失工作能力的,凡符合條件之一者應當退休;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經批準可以提前退休;③工作年限滿30年,本人提出要求,經批準可以提前退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條件規定為:①男年滿6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工作年限滿10年的應當退休;②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工作年限滿10年,經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提前退休;③因工致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退休。

    此外,對高級公務員的退休年齡還有一些補充規定:一是對擔任省長、部長職務的,不分男女均規定為65周歲,二是對擔任副省長、副部長和正副司局長及相當職務的不分男女均規定為60周歲;三是對少數高級專家,經過主管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退休年齡。其中,副教授及相當這一職稱的最長不超過65周歲,教授及相當這一職稱的最長不超過70周歲。此外,對學術上造詣高深,在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杰出高級專家,可以暫緩退休。

    (2)公職人員養老保險享受的條件和待遇

    國家公務員退休后,其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按本人原標準的全額計發,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兩項之和按規定比例計發,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88%計發,工作年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2%計發,工作年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75%計發,其中工作年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60%計發,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40%計發。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本人職務工資和津貼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70%計發。

    2.現行制度的主要問題

    這一制度的主要特征:(1)經費完全來源于財政,每年根據支付退休費的實際需要直接由國家財政預算列支。(2)待遇與工作年限掛鉤,以退休時工資為基數,按一定比例計發,并隨在職人員一起調整。(3)退休干部由原單位管理。

    這一制度的主要弊病:(1)沒有基金積累。養老金由財政預算支出,與每年財政預算支出的分配比例有直接關聯,若增加退休費用,勢必減少國家對其他方面的投入。特別是在退休人員逐年增多、養老金費用劇增的情況下,沒有積累,實報實銷,其對財政支出的掣肘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從而也直接影響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的發展。(2)待遇給付不盡合理。養老金以退休時的工資為基礎,而這種“點”工資并不能合理體現實際貢獻,而且容易出現突擊提級、長工資等弊端。退休待遇隨在職人員一起調整,缺乏合適退休人員自身特點的科學正常的調節機制,沒有解決退休金增長與社會經濟水平相協調的問題。(3)缺乏自我保障意識。養老金由國家統包,助長了依靠國家養老的思想,只會造成“國家支付費用增多——人們的待遇要求愈高——財政負擔愈重”的惡性循環。(4)影響機關行政效率。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由本單位管理,每個單位都需配備專人專門從事退休管理工作,機構、人員和設備無法發揮其最佳效益。有的單位在職人員與離退休干部人數之比已達1:1,管理繁雜的退休人員隊伍,必然牽扯精力,也無益于退休人員的妥善管理。(5)影響各類人員之間的合理流動。由于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分設,造成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待遇水平與企業退休人員的待遇水平難以銜接。在中國,國有企業職工遠比美國、日本等市場經濟國家國有企業的職工多,同時國有企業職工,特別是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同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相互流動較多,更有必要建立覆蓋城鎮所有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防止機關事業單位只有人員的流進,而沒有人員流出的問題。(6)各類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支付壓力大。由于各類事業單位是獨立的法人主體,在國家撥付的不同等級、數額的事業經費的基礎上,自行解決養老保險問題。但多數事業機關的國家事業費基本不增長,有些還大幅削減,而離退休人員的數量卻在不斷增長。因此,多數事業單位只能將服務性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解決離退休人員的養老問題。這種以單位為基礎的養老保險方式,對事業單位經濟壓力很大,干部職工所承擔的風險則更大。特別是在改革進程中,政府機構合并撤銷,政府公務員的下崗分流將對這部分公職人員產生沖擊。

    二、外國公職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概況

    (一)幾個典型國家公職人員養老保險的享受條件和待遇

    1.瑞士:公職人員的養老金由退休金、退休補貼、遺屬補助金三大部分構成。享受條件是以工齡、職級為依據:(1)一般公務員退休后每年可領取原工資40%—60%的退休金;(2)退休補貼依據公務員的工作時間長短領取不同標準的補貼額。補貼額從每年加發1/12年薪額至1/5年薪額不等;(3)一定數額的遺屬補貼。

    2.英國:公職人員的退休金結構由三部分組成:(1)退休年金包括準退休年金,以最后一年工資×1/80×工齡計算;(2)一次性退休金補助,相當于上述年金的三倍;(3)其他優惠福利。領取條件是工作年限及年齡。

    3.日本:公職人員的退休待遇優厚,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本人繳納的養老保險少于雇主繳費。本人繳納的保險費為本人工資的5.15%,而所在單位為雇員繳納公務員工資總額的7.1%,國家負擔管理費的全部和15%的保險金補貼。二是為穩定公職人員隊伍,日本公務員退休后,除退休年金外,國家還向退休者發放一次性退休補貼,所需費用全部由政府負擔,達到25年工齡可領取長期性退休補貼,補貼數額每年最高可達退休前最后月薪的257.5%。為使公職人員及時退休,防止公務員隊伍老化,服務年限超過30年的補貼比例又下降下來。

    (二)公職人員養老金的籌集模式

    在養老金具體籌集模式方面,有統籌基金部分積累制、個人帳戶完全積累制或財政現收現付制多種形式。在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上,有的是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有的則是由國家(單位)統包,個人不繳納養老保險費。(1)由政府全部負擔。如德國公務員的養老金籌集依據德國《官員供養法》,其費用全部由政府負擔,列入財政預算。瑞典公務員除享受全民都統一享受的國民養老金計劃的有關待遇外,還有專門的公務員退休金計劃,凡達到65歲,工齡滿30年都可在退休時領取全部退休金,退休金的經費全部來源于政府撥款。(2)由雇主、雇員、國家共同負擔。如美國公務員退休制度是由1920年建立的公務員退休制度和1983年新建立的《聯邦公務員退休制度》構成。1920年的制度規定,費用來源是由用人單位和公務員本人各自籌集,各自繳納資金的50%;1983年《聯邦公務員退休制度》規定,經費來源是雇主和雇員分別按個人工資和工資總額的6%納稅。除上述兩種制度外,美國政府在《聯邦公務員退休制度》中還為公務員建立了個人帳戶儲蓄計劃。公務員按最高不超過工資10%的比例儲蓄,政府按一定比例為公務員個人儲蓄賬戶提供補貼,最高補貼到5%。奧地利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的資金來源為公務員繳納和政府財政補貼兩部分,公務員一般繳納工資額的10.25%,其余部分則由政府財政負擔。

    (三)上述幾國養老保險存在的主要問題

    1.由于就業模式的變化,上述幾國傳統的公職人員終身雇傭制近些年被靈活的雇傭方式代替,不同的雇傭方式要求在養老保險方面也要有所區別,從而傳統的公職人員養老金制度面臨著適應新情況的改革任務。

    2.國外公職人員養老金籌集也同樣面臨財政危機。雖然上述幾國屬于富裕的發達國家,但由于近年來養老金支付水平不斷提高以及國內經濟增長緩慢,不少國家面臨財政困難。

    3.國外基本養老金制度面臨著制度模式、條件環境等重大變革,這些變革對原有養老保險制度的正常運行產生了影響和沖擊,引發公職人員養老金保險制度實行必要的改革[3]83。

    (四)中外公職人員養老保險情況比較

    1.在養老金的籌集支付上,世界各國都是政府承擔主要責任,個人承擔小部分責任甚至不承擔責任,故各國政府都面臨著養老金財政支付困難的問題,相繼通過降低替代率和延遲退休年齡來降低財政的負擔。

    2.在養老金的替代率上,各國都采取與工作年限和退休年齡相關的政策,降低政府負擔的替代率,通過個人的養老計劃,來滿足原來的生活需求。但我國公職人員養老金的替代率處于較高水平,在近幾年達到100%還有增長的趨勢。

    3.在退休年齡問題上,世界各國都開始將退休年齡向后推移,而且男女同年齡退休已成為一種趨勢。而我國還在堅持建國之初設立的退休年齡,甚至有很多人還提前退休,有的40多一點就退休在家,增加了退休金的支付時間和財政對養老金的給付數量,造成財政困難的局面。

    4.我國社會保障的支出中,公職人員的養老福利保險支出比例過高,不利于社會的公正和穩定。從圖1和圖2可發現:公職人員的退休金占到了總支出的90%,其他保險支出只有10%,而美國在1995年就將此比例控制在45%以下。當今的中國仍需要通過不斷的改革來達到1995年美國當時的比例水平。

    三、改革并完善我國公職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的方向與措施

    總體上,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方案設計有兩大選擇方式:(1)兩大群體各自單獨設計自己獨立的養老保險方案;(2)在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分別解決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各自群體的單獨補充辦法。針對我國現行公職人員養老金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并結合國外公職人員養老保險的實施情況,本文提出以下改革并完善我國公職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的思路。

    (一)改革的方向

    第一、框架設計必須與全國社會保障體系的大框架相協調。我國社會養老保險改革的目標是向全國統一、規范和完善的獨立于企業、事業之外的社會保障系統發展。由于全國統一的獨立于企業、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大框架還在探索之中,因此,政府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的框架設計必須與全國統一的獨立于企業、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相協調。

    第二、在籌資方式上,除國家公務員外,建議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亦與企業相同,由國家、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第三、在制度模式問題上,向企業和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靠攏,也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

    第四、在管理問題上,應向簡化管理機構與管理層次方向發展。在國家基本養老保險上,事業與企業的基本養老金應實行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公務員、事業單位與企業職工的養老金發放,都應全部向社會化、社區服務化方向發展。

    (二)對不同類型人員養老保險的補貼辦法

    新舊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轉軌是在政府機構和事業單位改革基礎上進行的。2000年地方政府機構進行大的改革,相當數量的公務員分流到事業單位和企業,而事業單位也進行大的改革,其單位性質和隸屬關系發生了很大變化。政府不可能對3200萬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的社會養老保險采取相同的補貼政策,只能根據不同類型機構的性質和不同政策定位決定其養老保險的政策。如果我國的社會組織仍然采取兩分法的基本結構,建議適當放寬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的范圍,保證公益性事業單位人員的社會保險保障。公職人員養老保險制度在范圍劃分上,應當從實際職責上認真研究,避免簡單按公務員條例的界定范圍確定公職人員的養老保險范圍。

    從國外情況看,公務員和公職人員在人員界定上并不完全一致。在養老保險制度上,一些國家享受公職人員養老保險的范圍大于公務員范圍,這樣也有利于公職人員養老保險的管理。可采取兩種辦法:一是將兩者一并劃入公職人員養老保險辦法。二是采用補貼性補助辦法。德國采用了第二種辦法。在德國,對于那些在公共服務機構中工作,但本人又不是公務員、法官或軍人的人員,基本上是參加法定養老保險。所以,這些人員的社會保險屬法定養老保險的范疇。他們養老金的最高額略低于公務員的養老金水平。但在不少情況下,就工作內容來說,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完成的是相同的工作,采取的是同樣的行動,于是,產生了養老保險應不留差異、趨同一致的需要。為了實現這個目標,德國的各級政府建立了相應的福利機構,設立了補充性養老保險和遺屬福利制度。通過這種形式,起到了類似于企業養老金法中的企業補充保險的作用。

    (三)計發方式與過渡銜接辦法

    目前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養老金計發方式與政府機構、事業單位離退休費計發方式差別較大。如果按照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標準計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主要問題有兩個:

    一是存在新舊制度計發標準的差額問題。如果以現行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為標準,統一全社會的養老保險計發標準,那么新制度實施后的機關、事業單位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數額要低于以前離、退休制度的標準,這種差別不予考慮或處理不當,會引起執行中的困難,影響社會穩定。

    二是政府機構、事業單位的現行基本工資收入標準是全國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則按屬地化原則管理,養老金籌集以個人工資為基數計算,計發時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由于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差異很大,中央政府分駐各地的公務員如國稅系統、海關系統及各省市的政府公,務員在繳納基本相同的養老保險費后,退休后養老保險待遇會有較大差別。為了鼓勵科技、醫務、教學人員到貧困地區工作,國家曾經有各種鼓勵政策,包括工資地區差別,在實行屬地化的統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后,貧困地區的教師、醫務人員、技術人員按個人工資計算的繳費額可能高于(至少相當于)發達地區,而退休收入將低于發達地區,由此產生的政策性影響將可能嚴重阻礙中西部的發展,這些都需要研究解決。

    (四)資金籌集方式問題

    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已從現收現付體制改革為基金預籌積累的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制度。對新參加工作的職工而言,進行養老金籌集是沒有問題的。目前已經離退休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職工沒有養老金積累;目前在職、但在實施新制度之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在過去的工作年限中也沒有養老金積累,而他們的養老問題必須予以保證。因為按照舊體制下低工資、高福利政策,他們的養老金已經通過“預先扣除”轉化為過去的政府收入凝固在國有資產中,政府則承擔他們的養老保障義務,目前國家財力有限,新舊社會養老保障制度轉換過程中新基金的籌集矛盾十分突出。因此,必須在如下問題上進行決策:(1)對老體制下的事業單位等公職人員養老金隱性負債的總值進行估算,并做出相應的解決方案。建議此部分隱性養老金債務由國家財政單獨籌集,不與改革新出臺的制度混在一起。/2)改革實施后新參加工作的事業單位人員,其籌資按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籌集。(3)事業單位“中人”的過渡問題。實施改革后“老人”待遇不變,“新人”向企業或公務員制度并軌。而“中人”的平穩過渡辦法可采用過渡性養老金計發系數方法單獨補貼一塊,以不降低事業單位的總體待遇水平。具體辦法可在企業現行1.0-I.4基礎上適當加大系數值,以解決事業單位90%與企業單位80%的待遇差距問題。

    (五)養老金水平問題

    首先要確定公職人員養老金替代率問題。目前我國企業養老金的替代率在1999年是77.30%,2000年是71.20%,2001年是63.15%,2002年是63.43%,而同期公職人員的養老金從接近100%增加到2002年的106.43%,和企業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從國際慣例來看,根據專門的統計和測算,退休金總的替代率在70%已經足夠了Iql89-190,而基本養老金則在40%左右,剩余部分就通過附加養老金來解決。

    第8篇: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范文

    也正是突破2萬億大關的個人賬戶空賬額,使得輿論再次將矛頭指向養老金雙軌制。而從長期以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與企業人員在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方面的待遇“雙軌制”飽受社會詬病。

    對于養老金改革,十報告中的表述是:要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建成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同時,報告將“逐步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作為下一步社保制度改革的目標之一。

    養老金雙軌制是被許多人寄予厚望期待解決的問題。大多數人的觀點認為,養老金改革迫在眉睫,取締雙軌制勢在必行。然而關于雙軌制這塊公認的“硬骨頭”究竟應該怎么啃?說法不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日前表示:“下一步,我們將改革和完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在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基礎上,同步推進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實現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各項社會保險制度的有效銜接,實現新老制度的平穩過渡。”胡曉義說,“雙軌制”終將合并統一。同時,將建立完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但有網友認為,對相關利益受損的群體而言,養老金雙軌制光有“終將統一合并”的承諾顯然不夠,更需要盡快為改革制定一份切實的路線圖和時間表。否則難以有剛性的約束,改革的效果預期更有可能大打折扣。

    也有人認為養老金雙軌制問題社會早有共識,能否從根本上破解,關鍵是決策者的勇氣、決心。換言之,問題實質不是理論爭論,而是利益調整,關鍵不是“提辦法”,而是“下決心”。而相對于填補養老金空賬,破除養老金雙軌制更顯緊迫,因為養老金雙軌制使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之間形成一道鴻溝,凸顯不公平感。更為重要的是,養老金雙軌制如不及早破除,壓力勢必會越拖越大。

    第9篇: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范文

    1.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關鍵在于合理界定政府責任。政府介入養老保險制度可以彌補市場失靈、有效協調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作為一種公共產品,理應由政府為每位社會成員提供,而不論他們的社會狀況和身份地位如何。從世界范圍來看,各國政府在社會養老保險中的直接責任是無法推卸的。鄭功成(2003)結合我國的實際,在總結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變遷的基礎上,認為建設我國新型養老保險制度,關鍵在于明確界定政府的責任[1]。楊方方(2004)總結了古今中外的社會保險實踐經驗,指出政府在社會保險中所負責任的合理界定是保持社會保險制度持續、健康發展的核心和基礎。轉型國家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核心內容即是對政府所負責任進行重大調整[2]。不管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還是20世紀90年代至今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其實質都是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政府責任的重新界定和調整。目前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正處在試點階段,我們有必要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中政府責任進行合理的定位。

    2.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政府承擔責任的內容。政府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具體承擔政策、組織、財政和監管四個方面的職責。由于養老保險領域中存在市場失靈,誘致性制度變遷的主體資格缺位,對傳統退休制度的路徑依賴,決定了政府是制度變遷的主導者,擔負著制度供給和組織實施的責任。其中,中央政府是制度的主導者和設計者,負責制定制度框架和推進策略,地方政府是制度變遷的主體和具體實施者。改革的具體目標就是要根據社會保障“公平、正義、共享”的理念,建立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相銜接、與機關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相協調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不斷縮小不同制度、群體之間待遇差距,構建多層次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體系。改革應堅持三條原則,即堅持改革待遇不降低,新舊制度平穩過渡和政府妥善處理好轉制成本的問題[3]。政府還承擔著財政責任和監管責任。政府不僅作為籌資方對制度提供財政支持,而且作為責任人需要承擔制度轉制成本,妥善解決隱性債務和歷史遺留問題。政府還擔當著推動建立健全組織管理與監督機制,推動立法建設,創造適宜制度建設的社會環境等方方面面的重要職責。

    3.政府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中的作用邊界。政府承擔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責任具有有限性。政府不應該也沒有能力承擔全部的養老責任,這主要是因為“政府失靈”的存在。鄭功成(2002)認為政府承擔有限責任是一種“中間道路”式的選擇。它既能夠避免政府撒手不管所造成的社會公平的缺失,也能防止政府大包大攬所帶來的政府負擔過重[4]。陳樹文(2003)指出,政府責任邊界的上限應當定位在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需要,下限應該是與政府的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5]。在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不同階段中,政府責任的具體定位也有所不同。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變遷正在經歷從國家保障到社會保險的轉變,制度轉型的核心目標將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并軌,制度轉型后,政府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中的責任也將從“無所不包”朝著“有限”的方向發展,建立費用由政府、單位和個人責任共擔機制。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政府責任的缺失

    1.公平性制度設計理念缺失。我國現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面臨的困境主要來自于制度設計缺陷,而這些缺陷又源于設計理念。養老“雙軌制”有悖社會公平,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標就是要打破城鄉、地區、身份和行業差別,實施全民共享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充分體現社會保險風險共擔、社會互助的理念。根據國外的實踐與經驗,機關事業單位同屬于公職人員,一般而言,養老保險制度也是相對統一的[6]。目前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是將機關與事業單位分開的,事業單位要參照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方案進行改革,而公務員作為政策的制定者和改革的推動者依然是原有的離退休制度,游離于改革之外。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事業單位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差距,但同時又拉大了事業單位和機關人員的待遇差距,造成了新的社會不公。事業單位養老金與公務員相比,事業單位養老金要稍低一些,原本處于利益分配最大化的公務員群體,卻在改革中毫發無傷,這顯然違背了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應當充分體現公平公正的價值取向,也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現行雙軌制下的問題。

    2.整體性制度設計的責任缺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一開始就缺乏整體性制度設計,制度設計仍然沿用制度分割的思想。由于缺乏統籌全局的規劃,試點方案自身存在諸多缺陷,使試點地區政策不統一和改革不平衡。制度在實施范圍、繳費基數、繳費比例、計發辦法與標準、管理體制等方面的不統一,增強了制度的“碎片化”,影響了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的改革進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旨在解決企業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之間的分立問題,但同時又造成機關與企事業單位之間新的分立。半個多世紀公共政策的制定依然遵循著原有的慣性,即中央政府只是制定一個政策框架,即《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省級政府另行擬定具體條款,自下而上經過試點逐步統一的漸進式改革路徑,導致了各試點省份制度設計差距甚大,形成了“一地一策”,甚至“一地多策”,統籌層次起點過低進而增加了不同地區、不同人群的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難度。嚴重阻礙了勞動力的自由流動和人們的不公平感,加大了養老保險制度的整合進程和管理成本。分類改革造成了新的群體分割。試點方案規定“這些城市在進行試點之前,必須先完成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確定具體適用的事業單位后才能進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改革后,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繼續實行退休制度,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和公益類事業單位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同時又為了照顧公益類事業單位養老金水平不降低,第一支柱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又有區別。為何要在不同的領域分別建立,最后制度再走向統一,何不一次建立統一的不分單位性質的養老保險制度呢[7]?經過分類改革后一分為三的制度造成了新的群體分割,不利于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3.第二層次職業年金建立過程中政府責任缺失。職業年金制度建立滯后。帕累托改進是指在不減少一方的福利,通過改變現有的資源配置而提高另一方的福利。社會保障水平的一個基本特點就是具有“能上不能下”的福利剛性。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也應該符合帕累托改進,在不降低待遇水平的基礎上,促進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調整。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與企業并軌,第一層次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繳費設計、待遇計發辦法等方面與企業別無二致,改革之后,養老金水平待遇明顯降低是不可避免的。第二層次職業年金制度又沒有配套及時跟進,這引起了人們的不良預期和抵觸情緒,造成改革進展緩慢的原因。《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試行辦法》的頒布滯后于《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三年,嚴重制約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步伐。政府在職業年金制度建立過程中財政責任缺失。職業年金的資金來源是第二層次養老金建立的關鍵,而辦法中規定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負擔。兩個層次的養老金,單位最高繳費率達到了本單位上年度繳費工資基數的28%,個人最高繳費達到了上年度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2%。單位繳費從何而來,通過財政撥款,還是由單位自行籌資?經過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后,保留下來的事業單位都屬于公益部門,如果由單位自行籌資勢必影響其公益性。即使由財政撥款,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跟改革之前相比,還是略有下降的,事業單位養老金替代率達不到現在的80%以上,只有70%左右[8]。2008年的試點方案沒有對“中人”(新制度實行前參加工作,尚未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的轉制前工齡的職業年金補償問題作出規定,那么,改革之后事業單位“中人”的退休待遇明顯降低就在所難免。

    4.解決轉制成本責任缺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選擇與企業一致的統賬結合模式,隱性債務很難避免。制度轉軌成本源于向“老人”(新制度實行前已經退休人員)和“中人”兌現他們在退休制度下積累的全部養老金權益,這就增加了政府在養老金上的支出。對于“老人”和“中人”來說,在改革前并無養老金繳費的積累,需要由政府償還由于制度轉軌而產生的隱性債務。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改革所產生的巨大轉制成本而引起的個人賬戶空賬已是前車之鑒。由于政府背離當初對個人賬戶的承諾,“拆東墻補西墻”,逃避歷史責任造成個人賬戶空賬規模愈滾愈大,使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面臨嚴重的信譽危機。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同樣存在彌補制度轉軌成本的問題,在新制度建設中政府財政沒有形成穩定的投入機制,不確定的財政補貼是造成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重大風險。

    合理定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政府責任的路徑選擇

    1.以公平性價值理念推進事業單位養老制度改革。目前,世界各國公共部門養老金具有三化的共同特征,即均等化、個性化、社會化,其中,均等化是指公共部門與居民同享國民基本養老金[9]。進入21世紀以來,在席卷全球的養老金改革浪潮中,統一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強調個人責任、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已經成為大勢所趨。就公務員而言,國外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呈現出將其納入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逐步由分立制度向統一制度轉變[10]。眾所周知,目前我國普遍而平等的國民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尚未建立,處于城鄉分割、群體分割、地區分割的狀態。“公平、正義和共享”作為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基本理念,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們改革的方向。機關事業單位應整體聯動進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如果將機關單位與事業單位分離,不僅有違歷史公正,也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現行雙軌制下的問題[11]。在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目標模式下,公務員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同步進行改革,實行機關、事業、企業、農民四種養老保險制度的聯動。同時,事業單位的三種類別同步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避免分立模式下不同制度間的相互攀比。

    2.以帕累托改進為原則優化制度的結構。一項制度能否順利推行,不僅取決于制度本身是否合理,而且更取決于制度接受者的態度。實現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與企業并軌,最大的阻力是人們普遍擔心改革后養老金待遇的大幅“縮水”。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應堅持帕累托改進原則,即在不降低事業單位養老金水平的基礎上,促進養老金結構調整,建立強制性兩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第一層次為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設計與企業保持基本一致,目標替代率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替代率保持一致;第二層次為強制性補充性養老保險制度,即職業年金制度,相當于企業年金制度,通過市場化投資運作機制來彌補改革后替代率下降的問題。第一層次養老金一步到位實現全國統籌,避免重蹈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覆轍”。考慮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和工作關系比較穩定,并在全國范圍內實行了統一的基本工資制度,按照統一的基本工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并實行全國范圍內統籌,不但具有可行性也具有必要性[3]。為了確保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待遇水平不降低,對不同時期退休人員區別對待,調整養老金的計發辦法。既要照顧到“老人”的既得利益,又要解決好“中人”的養老金平衡問題,還要合理確定“新人”(新制度實行后參加工作的人員)的待遇水平。“老人”仍按原來的標準和辦法支付基本養老金;為了避免“中人”養老金替代率下降,其養老金由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和過渡性養老金構成,過渡性養老金與視同繳費年限掛鉤,考慮到“中人”參加職業年金時間短,建立過渡性調節金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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