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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中村;公共利益;法律問題;法律對策
“城中村”是中國大陸地區城市化進程中出現的一種特有的現象。既是指在經濟快速發展、城市化不斷推進的過程中,位于城區邊緣農村被劃入城區,在區域上已經成為城市的一部分,但在土地權屬、戶籍、行政管理體制上仍然保留著農村模式的村落。同時”城中村”是市民對“管線雜亂無章、排水排污不暢、垃圾成災、人口雜亂、社會治安混亂、消防隱患重重“都市村莊”的簡稱和蔑稱。本文擬從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城中村”改造”的現狀出發,淺析城鎮化進程中“城中村”改造中所存在的問題及法律尷尬,提出具有可操作性“城中村”建設的法律對策,為合法合理的建設”城中村”提出可行性建議。
一、“城中村”的形成原因以及存在的問題
“城中村”的形成有著重要的歷史原因。改革開放以后,市場經濟制度的確立,以及我國城市化和工業化過程中對于土地資源的巨大需求。在城鄉二元結構下,我國“城中村”屬于農村集體,實行的是集體所有制,土地歸村集體所有。“城中村”周邊的土地先后被國家征用成為國有土地,曾經的村民的身份也發生了轉變,村民也獲得了一定的補償,被征用的土地興建了大批城市基礎設施以滿足城市的發展。而沒有被征用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繼續生活著村民,他們被包圍在城市之中,仍然保留著村民的身份。因此,“城中村”常常被形容成為城市中的“孤島”與整個城市環境不相容。
大部分“城中村”中建設和社會管理等問題長期處于混亂和低水平狀態,村民為了收取租金,追求最大化利益,不顧安全因素,私自建筑的廉價出租屋,逐漸變為大量的外來人口和不穩定的低收入流動人口聚居區,再加上管理的混亂,形成一些社會不安定因素,各種惡性案件不斷,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被形容為城市的“毒瘤”且已成為影響和制約社會加快發展和諧發展的重要因素。
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必要加快的推進“城中村”改造,以滿足各階層群眾的利益訴求,推進城市整體發展。
二、“城中村”改造中出現的諸多問題的法律思考
1. 關于“城中村”違法建筑拆除的法律思考。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征用集體土地時應支付相應的征地補償金,用于補償村民失去土地的損失。其中地上附物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屬個人財產。①由于“城中村”一般都處于城市經濟圈附近,再加上近年來城區租房價格的上漲,村民、投資者以及基層單位通過“城中村”靠近繁華地區的優勢,利用村中土地投資興建各種形式的出租屋用于牟利,形成了一個利益同盟,對制止違法建筑形成巨大的阻力。另一方面,違法建筑的產權混亂,缺乏正規的產權證明,承認違法建筑的產權,則變相鼓勵了這種私建房屋的行為;由于目前法律依據不足及違法行為的普遍性,不承認產權,又難以對違法建筑物拆除從而影響整個改造計劃。
2. 關于失地農民的補償標準的法律思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必須是在以“公共利益”作為理由的情況下對農村土地進行征用,并進行相應的補償。②我國目前對于農村耕地的征地補償有著明確的測算方法和補償標準,然而對于農村中非生產性質的集體用地等其他形式的土地補償缺乏客觀的界定。在實際過程中,由于“城中村”所處的獨特的地理位置優越,再加上城市發展過程中對于土地的急需,“城中村”的土地資源的價格也水漲船高,土地地租已從較低的農業地租轉為較高的城市地租,如果仍按土地原用途給予補償,根本無法體現市場經濟的價值規律和市場定位的原則,剝奪了村民的潛在收益。近幾年由于村民土地補償問題得不到妥善解決,補償與期望值出現較大偏差,或是補償不及時、不到位,村民大多采用比較極端的方式來表達不滿情緒,甚至出現靜坐示威、集體上訪、暴力攻擊開發企業等行為,對于社會的穩定埋下了新的隱患,不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
3. “城中村”改造后村民的社會保障的缺失。
“城中村”改造完成后,集體所有的土地就會變為國家所有,喪失了其原具備的社會保障功能,村民就會成為居民,僅具備傳統耕作技能的“城中村”村民不僅因失地而失業,更失去了醫療和養老保障。此時又沒有很好的與城鎮社保銜接起來,從而形成了失地農民在社保體系中的真空地帶。雖然一些地方相繼地推出了一些針對失地農民的社保措施,但缺少統一的法律規定。
在迎接城市新生活的挑戰,在不斷被邊緣化的險惡生存環境下,“城中村”的原村民由于自身能力有限,無法達到用人單位的用工標準,因而使得這些村民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境地。
三.“城中村”改造的法律途徑
1. 盡快制定有關土地征用補償的法律。
目前我國的補償制度與現有的市場經濟適應性較差,補償費用偏低,分配形式混亂。即使村民在簽完賠償協議后,曉知自己的賠償費用與土地實際市場價值差距過大,也常常會引發群眾的不滿,出現一些集體性事件。我國目前在此方面法律規定比較籠統,各地政府也都是“摸著石頭過河”。因此必須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堅持以中國的實際情況為本,提高土地征用補償標準和擴大補償范圍,采取多種補償形式,完善分配形式,引入合理的金融工具,制定出中國特色的土地征用補償的法律。
在此方面歐美各國有著很好的經驗,當國家把私人土地轉為公共使用時,按照“公平補償”的原則即以實際市場價格予以補償,不僅如此,對于未來收益等一系列的問題也在補償范圍之內。同時還會通過發放債券以及通過土地投資入股的方式,使補償的形式多樣化,更好的解決土地出售者的長期收益。
2. 促進“城中村”集體經濟的改造,提高了集體經濟的市場化運營程度。
建立現代化的企業制度是城中村集體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在確保集體資產不流失的前提下,應打破封閉的運行模式,清晰產權,引入高素質人才和現代化管理,變集體資產為股份制公司,統一管理村民的集體財產。③
(一)聘請獨立的第三方審計機構,清產核資,確定集體家底。
(二)政府應協助起草《股份合作章程》,逐人審核,確定股東資格,合理設置股權。
(三)組建股份公司,依法選舉,組建公司法人機構。
3. 對失地農民的權益保障,完善就業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
“城中村”改造村民變居民后,“城中村” “轉籍”村民就存在一個再就業的問題。由于村民文化素質較低,自身能力又有限很難在短時間內找到工作。因此,政府有必要制定促進失地農民就業的法律法規,政府還可以聯合相關院校以及社會辦學機構為農民提供再教育機會,為社會提供緊缺性人才,提高村民素質,增加就業崗位。
村民土地被征收之后,往往用于建設相關民生項目。村委會可以通過成立有限公司提供建筑用工服務的方式,在政府支持下,與相關建筑企業之間簽訂用工協議,為本村村民尋求再就業途徑,這樣既可以為建筑企業提供勞動力,有可以使村民學得一技之長。待項目建設完成后,還需要相關人員進行維護,原村委會還可以與相關企業商議,從原村民中招聘人員,保障失地村民的權利。
注解:
①吳婧,淺析城中村改造中的若干法律問題,法制與社會,201103(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