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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先進個人,如先進工作者、優秀黨員、勞動模范等;
二是先進集體或先進單位,如先進黨支部、先進車間或科室,抗洪搶險先進集體等。
無論是先進個人還是先進集體,他們的先進事跡,內容各不相同,因此要整理材料,不可能固定一個模式。一般來說,可大體的格式與寫法有以下幾個方面。
(1)要擬定恰當的標題。先進事跡材料的標題,有兩部分內容必不可少,一是要寫明先進個人姓名和先進集體的名稱,使人一眼便看出是哪個人或哪個集體、哪個單位的先進事跡。二是要概括標明先進事跡的主要內容或材料的用途。例如《王鬃同志端正黨風的先進事跡》、《關于評選張鬃同志為全國新突擊手的材料》、《關于評選鬃處黨支部為省直機關先進黨支部的材料》等
(2)正文。正文的開頭,要寫明先進個人的簡要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職務、是否黨團員等。此外,還要寫明有關單位準備授予他(她)什么榮譽稱號,或給予哪種形式的獎勵。對先進集體、先進單位,要根據其先進事跡的主要內容,寥寥數語即應寫明,不須用更多的文字。
然后,要寫先進人物或先進集體的主要事跡。這部分內容是全篇材料的主體,要下功夫寫好,關鍵是要寫得既具體,又不繁瑣;既概括,又不抽象;既生動形象,又很實在。總之,就是要寫得很有說服力,讓人一看便可得出夠得上先進的結論。比如,寫一位端正黨風先進人物的事跡材料,就應當著重寫這位同志在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方面都有哪些突出的先進事跡,在同不正之風作斗爭中有哪些突出的表現。又如,寫一位搞改革的先進人物的事跡材料,就應當著力寫這位同志是從哪些方面進行改革的,已經取得了哪些突出的成果,特別是改革前后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都有了哪些明顯的變化。在寫這些先進事跡時,無論是先進個人還是先進集體的,都應選取那些具有代表性的具體事實來說明。必要時還可運用一些數字,以增強先進事跡材料的說服力。為了使先進事跡的內容眉目清晰、更加條理化,在文字表述上還可分成若干自然段來寫,特別是對那些涉及較多方面的先進事跡材料,采取這種寫法尤為必要。如果將各方面內容材料都混在一起,是不易寫明的。在分段寫時,最好在每段之前根據內容標出小標題,或以明確的觀點加以概括,使標題或觀點與內容渾然一體。最后,是先進事跡材料的署名。一般說,整理先進個人和先進集體的材料,都是以本級組織或上級組織的名義;是代表組織意見的。
因此,材料整理完后,應經有關領導同志審定,以相應一級組織正式署名上報。這類材料不宜以個人名義署名。
寫作典型經驗材料-般包括以下幾部分:
(1)標題。有多種寫法,通常是把典型經驗高度集中地概括出來,一般不采用公文標題的寫法。這種集中概括出來的標題,既包含正文中各部分典型經驗的內容,又不是這些內容的簡單重復,可以說就是典型經驗的主題。
(2)開頭。一般是展示典型經驗的背景材料和突出的成果。背景材料包括典型的自然情況、社會背景等,既要寫出典型經驗出現的環境,又不要冗長、羅唆。成果,要概括寫出最為突出之點,并盡可能與背景材料相映襯。有的也把成果放在材料的尾部來寫,這要根據具體材料安排。
(3)主體。對典型經驗的具體展開,是典型經驗材料的核心部分。寫作這部分內容,一般是從總體上把典型經驗按照一定的邏輯關系分成幾個部分。幾部分都是緊緊圍繞標題,服務于標題,說明標題;各部分之間要有內在聯系,但不能互相重復,互相包含,要相對獨立地處在一個統一體內。一般來說,這部分內容的表述,應當既要有思想,又應有具體做法或實例,既要有面上的綜合,又應有點上的說明,最好還要有一些必要的數字。
寫作先進典型材料,應當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1)事實必須真實、可靠。先進典型材料的先進事跡是否真實,直接關系到先進典型的生命力。只有絕對真實才能使先進典型真正具有教育人、鼓舞人的作用。因此,凡是材料中反映的先進思想、先進事跡和典型經驗,一定要認真核對清楚,不允許有半點虛假、拔高或拼湊及張冠李戴的情況,不能把道聽途說、未經核實的”先進事跡”和”經驗”寫入材料。如果確實一時難以搞清楚,寧可暫時不寫,也不能勉強湊數。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獎勵表彰行為,鼓勵先進,鞭策后進,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和各區(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是行政獎勵表彰工作的主管部門。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協助做好企業職工勞動模范的推薦、評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三條行政獎勵表彰事項應當具有全局性、典型性、綜合性,能夠產生較大社會影響,有利于促進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第四條行政獎勵表彰工作應當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
第五條行政獎勵表彰的給予機關為市和各區(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
第六條行政獎勵表彰的對象主要是各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根據實際情況,也可以對駐青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城鎮居民和農民實施獎勵表彰。
第二章種類和批準權限
第七條行政獎勵表彰按組織實施的主體分為:
(一)政府獎勵表彰,是指以人民政府的名義組織開展的行政獎勵表彰活動;
(二)聯合獎勵表彰,是指以政府工作部門(含專門委員會、領導小組、指揮部等,下同)與政府人事部門的名義聯合組織開展的行政獎勵表彰活動;
(三)部門獎勵表彰,是指以政府工作部門的名義在本系統內組織的行政獎勵表彰活動。
第八條行政獎勵表彰按受獎對象分為對個人獎勵表彰和對集體獎勵表彰。
對個人獎勵表彰由低到高依次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對集體獎勵表彰由低到高依次分為:授予“先進集體”稱號、記集體三等功、記集體二等功、記集體一等功、通令嘉獎。
對不宜給予上述種類獎勵表彰的人員,可以采取通報等形式進行表彰。
第九條授予榮譽稱號的名稱統一規范為“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勞動模范”稱號授予企業職工和農民,“先進工作者”稱號授予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授予“先進集體”稱號一般在其前冠以系統名稱。
特殊情況需要授予其他稱號的,須經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后,由市人民政府同意或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集體和個人記二等功以下的獎勵表彰;各區(市)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集體和個人記三等功以下的獎勵表彰;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可以給予集體和個人記三等功以下的獎勵表彰。其中,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給予集體和個人記三等功獎勵表彰,須經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同意后實施。
第十一條市和各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權限規定,給予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獎勵表彰。給予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獎勵表彰,須按管理權限,征得有關機關同意。
第十二條市和各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可以按照權限規定,給予本部門內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下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獎勵表彰。給予下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獎勵表彰,須征得該級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三條授予個人榮譽稱號、記一等功和給予集體通令嘉獎、記集體一等功等獎勵表彰,由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周期和數量
第十四條政府獎勵表彰一般每3年進行一次,聯合獎勵表彰或部門獎勵表彰一般每2年進行一次。
第十五條行政獎勵表彰數量應當從嚴控制,根據參評單位和參評個人數量,分別按以下比例確定。
(一)受獎集體一般不超過參評單位的10%,在一次行政獎勵表彰活動中最多不超過80個;在一個獎勵表彰項目內,受獎集體不超過同類別、同層次參評單位的50%;
(二)受獎個人一般不超過參評人數的1.5%,一次行政獎勵表彰活動中一般不超過200人。
第十六條在一項行政獎勵表彰中,除成批授予“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外,對個人的獎勵表彰須有兩個以上種類。其中高層次的獎勵表彰種類名額,一般不超過受獎人數的30%。
第十七條在一項行政獎勵表彰中,對擔任領導職務人員的獎勵表彰,不得超過受獎勵表彰總人數的15%。
第四章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十八條對行政獎勵表彰項目實行年度申報、審批制度。申報時間為每年1月底以前。未按規定時限申報的,一般不得進行行政獎勵表彰活動。
因特殊情況需要及時進行行政獎勵表彰的,可以采取一事一報的辦法進行。
第十九條開展行政獎勵表彰活動,應當統籌安排,綜合平衡。
政府獎勵表彰項目應當從嚴控制。在一個表彰周期內,政府工作部門一般只允許開展一項聯合獎勵表彰活動,在本系統內開展的部門獎勵表彰一般不超過三項。
第二十條對涉及企業、農村等基層單位的獎勵表彰活動,應當從嚴控制。
第二十一條申報政府獎勵表彰項目的,由主辦部門填寫獎勵項目立項審批表,向本級人民政府申報,經人事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提交政府研究決定。
申報聯合獎勵表彰或部門獎勵表彰項目的,由主辦部門填寫獎勵項目立項審批表,向本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申報,由人事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與人事部門聯合開展的獎勵表彰活動,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與人事部門聯合組織評選,并按規定程序審核后上報。
第二十三條以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名義下發的各種文件,其中涉及行政獎勵表彰的,應當事先送本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審核。
第二十四條各區(市)的政府獎勵表彰項目,由區(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匯總,當年第一季度末向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第五章實施
第二十五條凡經批準的行政獎勵表彰項目,屬政府獎勵表彰或聯合獎勵表彰的,由政府人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部署實施;部門獎勵表彰由該部門自行部署實施。
第二十六條行政獎勵表彰應當堅持政治標準,以貢獻大小來衡量,并結合工作性質和特點,制定明確具體的評選條件。被評選的受獎對象,應當有突出的事跡和廣泛的群眾基礎。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受獎勵表彰的個人,上一年度考核等次應當在稱職或合格以上。
第二十七條給予擔任區(市)處(科)級及以上領導職務人員獎勵表彰,須按管理權限征得任免機關和本級政府行政監察部門同意,填寫領導干部獎勵表彰審核備案表,由獎勵表彰審批機關留存備案。
第二十八條推薦上報擬受獎勵表彰的集體和個人,應當填寫統一的審批表,并附簡要事跡材料。
第二十九條開展行政獎勵表彰活動,應當堅持從簡的原則,結合部門工作會議、電視電話會、新聞會或表彰通報等形式進行。確需召開專門獎勵表彰大會的,應當報政府批準后實施。
行政獎勵表彰通報,由實施獎勵表彰的機關。
第三十條已獲上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獎勵表彰的集體和個人,不再參加本級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門組織的同類型的獎勵表彰評選。
第六章相關待遇
第三十一條對獲得獎勵的集體,頒發獎牌、獎狀或錦旗;對獲得獎勵的個人,頒發獎章或獎勵證書。獎章、獎牌、獎狀、獎勵證書等按規定的式樣和規格,由本級政府人事部門統一監制。
第三十二條對獲得獎勵的個人,可以同時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獎金數額按以下標準掌握:
(一)對獲得記二等功獎勵的,給予300元獎金;
(二)對獲得記三等功獎勵的,給予200元獎金;
(三)對獲得嘉獎獎勵的,給予100元獎金。
對獲得獎勵的集體,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三十三條對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予以重關獎。
第三十四條政府獎勵表彰活動,獎勵經費由本級財政支付;聯合獎勵表彰活動,獎勵經費除按有關規定由本級財政支付的外,由主辦部門按規定標準自行解決;部門獎勵表彰活動,獎勵經費由主辦部門按規定標準自行解決。
第七章監督
第三十五條未經批準開展行政獎勵表彰活動的,不予兌現其獎勵待遇,并視情節對主辦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同時追究主辦部門及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禁止行政獎勵表彰活動主辦部門向參評單位或個人收取費用。違反規定的,取消獎勵表彰活動,責令退回收取的費用并通報批評。參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上述問題的,應當主動檢舉并自覺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