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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繳上年度的所得稅屬于“稅前不予扣除項目:各種所得稅款以及國家規定不得在所得稅前列支的稅款”。
按會計制度的規定,補繳上年度的所得稅,應調整上年度的所得稅費用;可實際工作中,12月份的會計報表可能在1月10日已報給了稅務局,稅法規定匯算清繳在年終后4個月內進行,也未明確重新報送經調整后的會計報表,況且賬務處理已到了本年的3、4月份,企業不習慣重新編一份上年度調表不調賬的會計報表,而且多數人還是認同“賬表一致”,除非事務所審計出具審計報告,調表不調賬;但所得稅匯算清繳以及稅務審核并不出具經審核的上年度會計報表,因此,補繳及應退所得稅往往是在本年進行賬務處理。
企業常見的幾種不當處理方法:
1、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年末轉入了本年利潤,而在稅前利潤(利潤總額)中也將其做了扣除;
2、記入營業外支出,同樣的是在稅前扣除;
3、直接記入所得稅科目,雖沒在稅前扣除,但所得稅科目反映的并不是本年度的所得稅費用。
意見:匯算后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期末轉入本年利潤,在下一年度的匯算清繳時,不作為稅前扣除項目,這樣會造成“納稅調整前所得”與企業的利潤表的“利潤總額”不完全一致;如果為了兩者一致,則先做費用扣除,然后再作為其他納稅調增項目填報也可,或者按會計制度規定,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直接計入未分配利潤科目。
請注意:資產負債表與利潤表的勾稽會不一致,要與利潤分配表結合才能勾稽一致。
二、上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審批后可作為下一年度留抵
上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在納稅申報表中可作為上期多繳的所得額,或者作為已預交的所得稅額抵減。
多繳的企業所得稅,同樣要調整上年度的所得稅費用,賬務處理方面與補繳類似;如果上年度的多繳的所得稅金額,在所得稅科目已進行了處理,僅反映在“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的借方,則不影響到本年度的所得稅科目,以及利潤分配科目。
如果多繳的所得稅,未申請留抵或退稅,賬務處理則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同樣不得稅前列支。
三、上年度的納稅調整事項,是否要進行會計處理
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會計處理辦法同國家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依照稅收規定予以調整,按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金額,予以扣除。
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在收益、費用和損失的確認、計量標準與企業所得稅法規的規定上存在差異。對于因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就收益、費用和損失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的確認、計量標準與稅法不一致的,不得調整會計賬簿記錄和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金額。企業在計算當期應交所得稅時,應在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計算的利潤總額(即利潤表中的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上(或減去)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與稅法規定就某項收益、費用或損失確認和計量等的差異后,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并據以計算當期應交所得稅。
因此,所得稅匯算清繳的調整事項,一般是不需要進行賬務處理的,但也發現有些企業進行了所得稅審核后,對于納稅調整事項在下年度作了賬務處理,下年度做匯算清繳時又要做納稅調整。
四、是否調整下年度報表的期初數
由于會計制度對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會計差錯更正等規定中,都提到要調整下年度報表的期初數;會計差錯更正的會計處理,區分重大差錯和非重大差錯兩種處理方法。一般的會計差錯(非重大差錯)僅調整發現當期相關項目。
對于所得稅審核來說,只對所得稅納稅調整,一般不對報表進行調整,因此下一年度也不需要調整期初數,如應交所得稅科目,在下年度進行賬務處理即可,一般金額并不大,按非重大差錯處理,同樣不需要調整報表期初數。
五、有扣除限額的費用扣除
由于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是一種標準,依據標準計算出來的金額是準予扣除限額的概念,不是必須扣除的金額。如果納稅人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高于準予扣除限額,按限額扣除;低于準予扣除限額,按實際核算金額扣除。
固定資產折舊、職工福利費、壞賬準備等有一定的扣除比例,企業會計處理中的主要錯誤是,賬務上未進行處理,而在納稅申報中作了納稅調減;按稅法規定,一些廣告費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是可以在以后年度進行扣除的,這部分則可作為以后年度的納稅調減。
六、有關開辦費的問題
新會計制度、新會計準則,以及稅法對開辦費的規定不同,實際中帶來了混亂。
稅法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籌建期,是指從企業籌建之日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
會計規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
實務中可以這樣理解:對于小型商貿企業,一般認為不存在開辦期的問題,從取得營業執照起開始建賬,相關的房租,辦證費等,都作為當期的費用進行會計處理。
如果是對開辦費在開業年度一次進入費用,則當年要按稅法的規定進行納稅調增,在以后年度作為納稅調減。但是以后年度可能會出現會計崗位更換或其他原因,不一定能做到納稅調減,而且每年都必須提供納稅調減的依據。
所以,對于眾多的私營企業,仍按稅法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更方便些。
七、財產損失稅前扣除事項
依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主要的內容:正常的管理損失,不需報批,如固定資產變賣損失,不需報批,但提前報廢需要報批。人為損失,財產永久性實質損害,政府搬遷損失,經報稅務局批準后可稅前扣除。
債權重組形成的壞賬,單筆金額不大,收款的費用可能大于應收款本身的,由中介出具報告,稅務局可以批準(操作時可和其他財產損失中介審核報告一起申報)。財產損失的申報期限為年度終了后的15天內,一年只能申報一次,所以應及時申報,當年的損失只能在當年申報。
八、預提費用的期末余額
壞賬準備的計提壞賬準備計提的基數對壞賬準備的計提基數,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可提取5‰的壞賬準備金在稅前扣除。為簡化起見,允許企業計提壞賬準備金的范圍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因此,從2003年1月1日起,在壞賬準備的計提基數方面,會計制度和稅法規定已經一致。
特殊企業的壞賬準備計提金融企業: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號),明確了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呆賬損失提取的條件、可以提取呆賬損失的資產的范圍,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關聯企業:財政部《關于印發骉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骍的通知》(財會[2002]18號)解答:“《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除有確鑿證據表明該項應收款項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以外,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應收款項不能全額計提壞賬準備。這一規定并不意味著企業對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應收款項可以不計提壞賬準備。企業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應收款項與其他應收款項一樣,也應當在期末時分析其可收回性,并預計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對預計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計提相應的壞賬準備。企業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應收款項一般不能全額計提壞賬準備,但如果有確鑿證據表明關聯方(債務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等,并且不準備對應收款項進行重組或無其他收回方式的,則對預計無法收回的應收關聯方的款項也可以全額計提壞賬準備。”
已計提壞賬準備的轉回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明確:“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賬準備的資產,如果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因價值恢復或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準備應允許企業做相反的納稅調整;上述資產中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可按提取準備前的賬面價值確定可扣除的折舊或攤銷金額。”
壞賬損失確認一般規定會計制度對壞賬損失的確認標準詳見《財政部關于建立健全企業應收款項管理制度的通知》(財企[2002]513號),《企業資產損失財務處理暫行辦法》(財企[2003]233號)第三條重申,壞賬損失是指企業確定不能收回的各種應收款項,企業壞賬損失根據《財政部關于建立健全企業應收款項管理制度的通知》(財企[2002]513號)的規定確認。
稅法對壞賬損失的確認標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收賬款,應作為壞賬處理: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其剩余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債務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包括保險賠款等)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核銷的應收賬款。
經對比,會計與稅務對壞賬損失確認標準的規定基本一致,只是會計更強調穩健原則,稅務更強調證據原則。
特殊規定特別從寬方面,如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號),規定了金融企業經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后,遇及十三類情形可以作為呆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第一, 固定資產的確認。《制度》規定,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使用期限超過1 年( 制度在“固定資產”科目說明中規定為5 年) 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 單位價值在2000 元以上, 并且使用年限超過2 年的, 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而新準則規定, 固定資產是指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的有形資產。其中, 使用壽命是指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 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并指出, 只有當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且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時, 才能予以確認。就固定資產的確認問題, 新準則應用指南還作了進一步補充,指出下列滿足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 也在固定資產科目核算: 通常作為存貨確認,但符合固定資產定義和確認條件的備品備件和維修設備, 如企業( 航空) 的高價周轉件; 企業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改良支出, 如滿足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裝修費用等; 企業( 建造承包商) 為保證施工和管理的正常進行而購建的各種臨時設施; 企業購置計算機硬件所附帶的、未單獨計價的軟件, 與所購置的計算機硬件一并作為固定資產; 企業為開發新產品、新技術購置的符合固定資產定義和確認條件的設備。
第二, 固定資產折舊問題的補充規定。《企業會計制度》中“累計折舊”科目說明規定下列四類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 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以及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但同時, 原固定資產準則又明確規定, 除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按照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外, 企業應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新固定資產準則保留了這一規定。同一會計事項的規定明顯不一致, 給實務操作帶來極大不便。針對這一情況,《問題解答( 二) 》指出,“如果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與《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的規定不一致, 企業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并在《問題解答( 一) 》中規定了具體的處理辦法:“對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提取的折舊應計入管理費用( 不含更新改造和因大修停用的固定資產) ……此項會計政策變更應當采用追溯調整法, 調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相關項目。”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在2001 年度已對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以計提減值準備的方法代替折舊的, 應以計提減值準備前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為基礎計提折舊, 并對計提折舊后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減值測試, 以后年度對原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時, 即以該調整后的賬面價值為基礎, 并按預計的尚可使用年限重新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 經過上述調整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與現行賬面價值的差額, 調整期初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留存收益等相關項目。”《問題解答( 一) 》還要求,“如果此項會計政策變更的累計影響數較小, 或會計政策變更的累計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 可以采用未來適用法。”就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變更而產生的會計處理問題,《問題解答( 四) 》進一步作了補充, 指出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準則的規定, 合理選擇適合本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在按照規定履行相關程序報經批準后執行, 折舊方法一經確定, 不得隨意變更。企業在期末對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進行復核時,如果固定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而應當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 在按照規定履行相關程序報經批準后改按新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對于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變更, 應作為會計估計變更, 按照會計估計變更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新準則也規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的改變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企業對于《問題解答( 四) 》之前發生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變更, 其會計處理與該解答的規定不一致的, 不再進行追溯調整; 該解答之后發生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變更,再按該問題解答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就折舊問題, 新準則應用指南還強調, 企業一般應按月計提折舊, 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 當月不計提折舊, 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 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 不論能否繼續使用, 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 也不再補提折舊。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 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認為固定資產, 并計提折舊; 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 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第三, 后續支出問題的補充規定。關于固定資產后續支出問題, 新準則應用指南與《問題解答( 二) 》的原則一致, 但又在不同方面作了相應規定。應用指南規定,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是指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日常修理費用、大修理費用、更新改造支出等。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滿足新準則規定的確認條件的, 如固定資產發生的更新改造支出等, 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 同時將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扣除; 不滿足確認條件的, 如固定資產的日常修理費用和大修理費用等, 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問題解答( 二) 》也有相同規定, 其他應計入當期費用的后續支出( 如修理費等) “ 不再通過待攤或預提的方式核算”( 原預提或待攤的大修費用余額可繼續沿用原政策, 直到沖減或攤銷完畢為止, 此后發生的后續支出再按新規定處理) 。此外, 就不同情況下的后續支出,《問題解答( 二) 》分六種情形作了具體的補充規定, 并要求新增科目, 其中, 以下兩類后續支出的處理辦法尤為值得關注: 一是固定資產裝修費用符合條件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的, 應當在“ 固定資產” 科目下單設“固定資產裝修” 明細科目核算,并在兩次裝修期間與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 采用合理的方
法單獨計提折舊”。如在下次裝修時, 該項固定資產相關的“固定資產裝修”明細科目仍有余額, 應將該余額一次全部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而對于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所發生的裝修費用, 符合條件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的, 應在兩次裝修期間、剩余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三者中較短的期限內, 采用合理的方法單獨計提折舊。二是經營租賃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應新設“經營租入固定資產改良”科目核算,( 應用指南規定為在固定資產科目下設置“經營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 并在剩余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 采用合理的方法計提折舊。如果后續支出不能區分是固定資產修理還是改良, 或者二者結合在一起, 則應根據情況進行區別判斷, 分別計入固定資產價值或當期費用。
納稅籌劃是指在國家稅收法規、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進行的前期籌劃,盡可能地減輕稅收負擔,以獲取稅收收益,實現企業效益最大化。所以,如何把握稅收政策的脈搏,重復利用好稅收政策法規資源,通過合理避稅來最大限度的減少稅收成本,謀求合法的經濟利益,成為每一位財務工作者應該關注的問題和具備的素質和技巧。
從筆者單位處理的一項固定資產進行分析。為了盤活資金,筆者單位的一棟老辦公大樓準備處理,如何進行處理,是銷售還是長期出租?如果銷售,已有買方同意出價300萬元購買。但經過多次討論,仍未達成一致意見。筆者就針對出售與長期出租展開了一番籌劃:若長期租賃,租金是300萬,到期此項資產無償歸租入者,但涉及的稅金有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營業稅、城建與附加、印花稅等,合計稅負為17.5%,需要負擔的稅費是53.1萬元。如果直接出售300萬,該樓原值是500萬,累計折舊260萬。所涉及的稅負有營業稅、城建附加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合計應負擔的稅費是29.35萬元。從以上計算可得出,不論從資金的使用上,還是從稅收的負擔上,出售方案會給企業創造更大的利潤。通過以上對比分析,筆者單位在此項交易中合理節稅23.75萬元。
二、納稅籌劃是降低企業稅務風險的有效途徑
首先,從2006年增值稅的檢查說起,市國稅局提出,筆者單位增值稅的稅負低于其他市,且從收入、成本、線損都沒有查出影響增值稅的原因,最后關于增值稅稅負低的問題,決定對供電公司實行增值稅評估。征得國稅局機關的同意,由筆者單位自查原因,通過查資料、實地調查、詢問,了解到影響稅負的主要原因是我市某縣的躉售電價高于其他縣,而農業用電量所占比重很大,工業發展非常緩慢,主要企業均處于停產與半停產狀態;本次調價中,居民生活用電沒漲,而其他幾項均調增0.044元,電費收入并不大。所以,在相同電量的前提下,銷售收入相對較低,購電成本較高,由此產生的稅負也較低。
其次,從處置積壓存貨的審批問題上分析,筆者單位有一批長期積壓造成貶值的材料,賬面價值50萬元,經估算變賣價值20萬元(不含稅),如果處置,則將形成30萬元的損失。該損失稅前扣除是否需要稅務機關審批,在這個問題上,經查閱資料,咨詢稅務機關,根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在銷售、轉讓、變賣資產發生的財產損失,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以及固定資產在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發生的財產損失,應在有關財產損失實際發生當期中扣除。由此可得,該筆業務符合規定,處置變賣資產形成的損失不用審批,只需報稅務機關備案后,納稅人就可以自行申報扣除,所以筆者單位排除了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以及人為的管理責任,并在稅務機關備案后處置了該項資產。如果不通過調查,就會按照非正常損失處理,就應當進行進項稅轉出5.1萬元,變賣該批存貨需繳增值稅3.4萬元,合計就繳納增值稅8.5萬元;如果不用審批的情況下,也就是一筆正常的銷售業務,購買該批存貨包含的進項稅就不用轉出,只需繳納變賣該批存貨的增值稅3.4萬元,從損失的最終反映看,影響利潤5.1萬元。
從以上例子可以得出,進行合理避稅,應該以現行的稅法及相關法律為法律依據,要在熟知稅法的前提下,利用稅制構成要素的稅負彈性進行合理避稅,選擇最優的納稅方案,減輕企業稅收負擔,使企業經濟利益最大化。
三、從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談納稅籌劃對經濟效益的影響
不同會計政策選擇下的不同會計處理方法,會形成不同的納稅方案。企業納稅籌劃的目標是減輕稅收負擔,爭取稅后利潤最大化。
首先,對于廣告費、招待費的處理影響會計利潤情況:稅法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以上費用按規定比例扣除,按稅法規定超過部分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這就是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問題,有的把這些超支的費用調到應付福利費,擠占福利費,有的調到了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等自有資金里,這樣做企業無疑是提前納稅,不僅違背了會計核算的真實性,而且從納稅籌劃的角度看,此舉并不是企業最佳選擇,沒有起到籌劃的效果,所以作為會計人員要按照客觀性的原則,真實準確的記錄每一筆業務,與稅法有差異的地方,也是在納稅時調表不調帳,不能影響企業報表與賬簿的真實性。納稅籌劃,除依法運用各種手段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外,還可以通過獲取資金時間價值等途徑實現納稅籌劃的目的里對于限額列支的費用,企業應選擇有利于企業的會計政策,以獲得遞延納稅。
企業所得稅作為企業一個最重要的稅種,由于其計算復雜,稅收政策變動頻繁,計算基礎嚴重脫離會計處理,加上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規定繁多,企業管理者要在匯算清繳期間內準確無誤地計算應納稅額是相當困難的,由此每年年終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都成為企業管理者的難題。
面對稅務機關監管思路的越來越清晰,以及所得稅匯算清繳流程規范化,企業管理者,尤其是財務人員,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事前、事中和事后做好一定的安排,從容地面對每年年終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從而降低稅收風險呢?本文擬就國家稅務總局近期頒布的國稅發[2005]200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修訂)、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以及相關的新頒布的法規對該問題進行闡述,希望能給讀者一些有益的啟發。
新修訂法規簡析
2005年度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很多重要的涉及企業所得稅征管的文件,其中除上述提及到的兩個文件外,還有國稅發[2005]129號《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稅[2005]10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分置試點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和國稅函[2005]19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虛報虧損適用稅法問題的通知》等文件,但對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影響最大的,筆者認為還是上述提及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和《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對比1998年頒布的舊版《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新修訂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主要變化為:
1、 明確了參加匯算清繳的對象為實行查賬征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對無論盈利和虧損、是否在減稅、免稅期內,均應按規定進行匯算清繳;
2、 適當延長了年度納稅申報時間。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辦理結清稅款手續;
3、 規范了稅務申報的程序流程,明確了企業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報送的報表、資料的具體范圍;
4、 優化稅務機關的服務質量。對納稅人因減、免稅或稅前扣除審批等事項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可申請辦理延期申報;納稅人在申報匯算清繳期內,發現年度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允許其在匯算清繳期內重新辦理所得稅申報和匯算清繳。
新修訂的《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則在財產損失的報批申請時間、劃分需要審批的事項和不需要審批的事項、財產損失金額的確定、各類損失需要報送的相關資料以及提供的認定證據等作了詳細規定,由于新修訂的《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在財務損失報批的過程中作了非常詳細的闡述,因此財務人員應詳細閱讀該文的有關規定,避免由于不熟悉報批申請的程序而導致可以稅前抵扣的財產損失無法順利抵扣,從而無謂加大稅賦。
如何做好所得稅匯算清繳
1、 熟悉法規政策是關鍵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最關鍵的一步是準確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財務人員首先必須熟悉收入總額的歸集、準予扣除項目和標準以及涉及本行業的減免稅政策,缺乏這方面的知識,則勿談做好匯算清繳工作。
收入總額包括基本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基本業務收入是指納稅人的主營業務收入,而其他業務收入不是會計核算中的其他業務收入的概念,還包括會計上在“營業外收入”中核算的部分,比如固定資產清理、轉讓收入。另外在稅收上應認定為收入的,而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的視同銷售收入也應納入該計算的范圍。例如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投資、分配、在建工程、捐贈、贊助以及職工福利時,應視同銷售,按同期同類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或成本加合理利潤的方法組成計稅價格納入收入總額的計算。
準予扣除的項目和標準由于規定較多,往往成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中最容易出錯的地方,財務人員在平時的財務管理工作中,應對照國稅發[2000]84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新修訂各項稅法法規以及所屬地方國家稅務局當年出版的國稅局所得稅匯算清繳輔導材料,如北京市海淀區的企業可參考北京市海淀區國稅局所得稅匯算清繳輔導材料等,列出各項可能影響本企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超額列支限額項目、不允許扣除項目、免征額和加計扣除項目的標準和限額,并按照該標準和限額設定有關的財務管理規定和核算會計科目,嚴格控制稅前準予扣除費用的限額支出,想辦法將限額列支項目向非限額列支項目轉化、將不允許扣除項目向允許扣除項目上轉化,做到最大限度的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如從關聯方借款超過其注冊資金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企業為經營需要而對企業和產品進行宣傳發生的業務宣傳費用,不符合廣告費標準的,準予扣除不超過銷售收入5‰等,這些都是企業財務人員在計算準予扣除項目時容易忽略的地方。
2、 自查稅前扣除項目以及減免稅的支持文件是否合法
允許稅前扣除項目的成本費用稅法規定,必需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支持文件,如必須有注有公司抬頭的正式發票,發票如由于某種原因無法當期入賬的,則最遲不能超過下年度的一月份入賬,否則將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廣告費支出必須提供廣告業專用發票、租賃辦公室必須取得租賃業專用發票、租賃倉庫必須取得倉儲服務業或服務業專用發票;需報經稅務機關審核、審批的項目,如免稅的補貼收入必須能夠提供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批準文件,在沒有審核、審批前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因此財務人員在匯算清繳前應做好納稅自查,將不符合稅法規定的票據進行清理,平時在財務核算中嚴格按照制定的財務報銷制度核查有關的憑據,同時對需要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前扣除及減免稅報批或備案的項目,則應預先準備資料向具有審批權限的稅務機關提請審批或備案,表1為根據國稅發[2005]129號《稅前減免管理辦法(試行)》以及國稅發[2004]8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綜合的有關企業所得稅需報批或備案的項目匯總:
3、 年終對企業的資產進行清理
新頒布的《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各項需審批的財產損失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15日內集中一次報稅務機關審批。企業申報扣除各項資產損失時,均應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如原始憑證、盤點表、相關合同以及內部權力機構批準的核銷文件等。同時,新修訂的辦法還規定企業在年度內發生的各項財產損失,應在損失發生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因此納稅人應在年終對企業的資產進行清查,如清查過程中發生財產損失的,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新修訂辦法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審批。
4、 加強與稅務當局的溝通
由于國內所得稅稅制非常復雜,難免出現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對于個別稅收政策和規定的不同理解而導致雙方在所得稅匯算清繳計算結果上的不同意見,因此,現行稅法雖然規定了很多事項,納稅人不必再經稅務機關批準就可以直接使用相關優惠政策,但是畢竟某些政策的適用條件和范圍是極其復雜的,所以如果納稅人在采用優惠政策的過程中稍有不慎,便有可能被稅務機關補征稅款、加收滯納金、課征罰款。因此在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事項中加強與主管稅務機關的溝通,取得大家的共識是非常必要的。
5、 準備資料應對事后檢查
根據國稅發[2004]82號文規定,稅務機關已經取消了虧損彌補、改變成本計算辦法、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經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免稅、軟件企業的認定和年審、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產品認定、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工資工效掛鉤、提取壞賬準備等事前審批環節,但更需引起納稅人注意的是:稅務機關會通過加強事后監管力度來彌補取消的事前審批環節,因此納稅人必須認真地準備相關的支持文件,保證自身財務核算真實準確,以應對稅務機關事后較為嚴格的稅務檢查,降低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例如應對虧損彌補的檢查時,企業應該建立虧損彌補臺賬,收集本行業的生產、經營規律以及平均利潤水平,確保公司的虧損數及彌補數的計算合理正確,尤其對那些存在大量關聯交易的納稅人,需準備充分的支持文件來證明關聯交易轉讓定價的合理性,有條件的更應盡早與稅務機關達成預約定價安排,以確保不存在虛報虧損的情況;應對改變成本計算辦法的檢查時,則應預先準備說明改變計算方法的原因、股東會或董事會等類似機構的批準文件以及改變計算方法前后銜接的過程。
案例分析
及其產生的原因。研究稅務會計原則與財務會計原則的差異,旨在探討如何構建符合國際化發展趨勢的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關系模式。
【關鍵詞】稅務會計原則財務會計原則比較
不論在稅收學中、還是在(財務)會計學中,有關“原則①”問題,都是其學科理論的核心內容,因為它是構建最優稅收制度、最優(財務)會計制度的法則或標準。換言之,如果沒有“原則”,也就沒有靈魂;而介于稅收學與(財務)會計學之間的、或者說兩者交叉的邊緣學科——稅務會計,其“原則”應該是稅收原則與(財務)會計原則的“結合”。但因“稅法至上”,稅務會計原則以稅法為主導,凡符合其要求的(財務)會計原則,它就承認;不完全符合其要求的(財務)會計原則,它就有限承認或有條件承認;不符合其要求的(財務)會計原則,它就不予承認。經過“篩選”與“甄別”后,逐步形成了稅務會計原則。本文在探討稅務會計原則、并與(財務)會計原則對比分析后,提出如何構建符合國際化發展趨勢的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關系。
一、稅務會計原則
國家為了實際有效地對納稅人稽征稅款,在稅收原則指導下,通過稅法體現并逐步形成了稅收核算原則。如果站在納稅人的角度,稅收核算(稅款稽征)原則就是稅務會計原則。稅務會計雖然要遵循(財務)會計的一般程序和方法②,但它必須以稅法為導向,因此,美國學者認為,美國的國內收入法典(IRC)既是聯邦稅收的最高法律,也是稅務會計(FederalTaxAccounting)的理論與方法指南(凱文.E.墨非等,2001),如是,稅務會計原則也就隱含在國內收入法典之中。我認為,包括我國在內的世界各國,其稅務會計原則都隱含在稅法中,它雖然遠遠不如(財務)會計原則那么明確、那么公認、那么耳熟能詳,但其剛性、其硬度,卻要明顯高于(財務)會計原則,納稅人一旦違反,就要受到稅法等相關法律的懲處。
我國臺灣學者認為,稅務會計原則一般包括③:1.租稅法律主義原則;2.命令不得抵觸法律原則;3.法律不追溯既往原則;4.新法優于舊法原則;5.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6.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7.從新從輕原則;8.實質征稅原則;9.不妨礙財務會計原則(指財務會計處理應依據公認會計原則,企業依稅法進行的所得稅計算調整,不能影響財務會計的賬面記錄);10.賬證適法原則。這些闡述主要是從稅款征收核算(計算)的特點進行的系統歸納和概括,這些特點或原則,在我國大陸的稅法中也多有體現④;但站在納稅主體的角度,根據稅法規定和稅收原則,并借鑒(財務)會計原則,如何抽象出稅務會計應遵循的法則或標準,可能更加體現稅務會計的要求。
在(財務)會計中,反映會計信息質量特征(要求)原則、會計要素確認與計量原則及其修正原則,其基本精神大多也適用于稅務會計,但因稅務會計與稅法的特定聯系,稅收原則理論和稅收立法原則會非常明顯地影響、甚至主導稅務會計原則,此外,還應體現稅務會計主體的稅收利益,這就逐步形成了稅務會計原則。筆者認為,稅務會計原則主要應有:
(一)稅法導向原則
稅法導向原則亦稱稅法遵從⑤原則。稅務會計應以稅法為準繩,在財務會計確認、計量的基礎上,再以稅法為判斷標準(或以稅務籌劃為目標)進行重新確認和計量,在遵從或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履行納稅義務,尋求稅收利益。該原則體現“稅法至上”,稅法優先于會計法規等其他普通法規。
(二)以財務會計核算為基礎原則
該原則適用于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混合的會計模式。只有當某一交易、事項按會計準則、制度在財務會計報告日確認以后,才能確認該交易、事項按稅法規定確認的應課稅款;依據會計準則、制度在財務報告日尚未確認的交易、事項可能影響到當日已確認的其他交易、事項的最終應課稅款,但只有在根據會計準則、制度確認導致征稅效應的交易、事項之后,才能確認這些征稅效應,其基本含義是:(1)對于已在財務報表中確認的全部交易事項的當期或遞延稅款,應確認為當期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2)根據現行稅法的規定計量某一交易事項的當期或遞延應納稅款,以確定當期或未來年份應付或應退還的所得稅金額;(3)為確認和計量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不預期未來年份賺取的收益或發生的費用的應納稅款或已頒布稅法、稅率變更的未來執行情況。
(三)應計制原則與實現制原則
由于收付實現制不符合財務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原則,不能用于財務會計報告目的⑥,為了更多的借助于財務會計記錄,降低稅收征管成本,目前大多數國家的稅法都接受應計制原則。但在其被用于稅務會計時,與財務會計的應計制還是存在明顯差異:第一,應該考慮稅款支付能力原則,使得納稅人在最有能力支付時繳納稅款。第二,確定性的需要,要求收入和費用的實際實現具有確定性。例如,在收入的確認上,應計制的稅務會計由于在一定程度上被支付能力原則所覆蓋而包含著一定的收付實現原則,而在費用的扣除上,財務會計采用穩健原則列入的某些估計、預計費用,在稅務會計中是不能夠被接受的,后者強調“該經濟行為已經發生”(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的限制條件,從而起到保護政府稅收收入的目的。第三,保護政府稅收收入。由此可見,稅務會計(實質是稅法)是有條件地接受應計制原則,體現的是稅收實用主義。
各國早期的稅法都是按收付實現原則計稅,因為它體現了現金流動原則(具體化為公平負稅和支付能力原則),該原則是確保納稅人有能力支付應納稅款而使政府獲取財政收入的基礎。目前,實現制原則一般只適用于小企業、非營利組織和個人的納稅申報。如果稅法明確規定某些涉稅事項采用收付實現制原則,稅務會計則應以實際收付現金為標準確認、計量應稅收入與可扣除成本、費用。
(四)歷史(實際)成本計價原則
按歷史成本計價原則進行會計處理,既有利于對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存量計量,也有利于對收入、費用、利潤的流量計量,因此,能夠客觀、真實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財務成果。在財務會計中,該原則有一定的局限性,為糾正其不足,可以根據判斷標準,對資產計提減值準備等,從而對歷史成本計價原則進行修正。但在稅務會計中,除稅法另有規定外,納稅人必須遵循歷史成本計價原則,因為它具有確定性與可驗證性。
(五)相關性原則
與財務會計的相關性原則不同,稅務會計的相關性體現在所得稅負債的計算,是指納稅人當期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其取得的收入相關。
(六)配比原則
配比原則是財務會計中對某一會計期間的收入與其相關的費用相配比,以正確計算當期損益并據以進行收益分配。稅務會計的配比原則是在所得稅負債計算時,應按稅法確定收入(法定收入)并界定同期可扣除費用,即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在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
(七)確定性原則
確定性原則是指在所得稅會計處理過程中,按所得稅稅法的規定,在應稅收入與可扣除費用的實際實現上應具有確定性,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不論何時支付,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該原則適用于所得稅的稅前扣除,凡稅前扣除的費用,如財產損失等,必須是真實發生的、且其金額必須是可確定的。
(八)合理性原則
合理性原則是指納稅人可扣除費用的計算與分配方法應符合一般
的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該原則屬于定性原則而非定量原則,具有較大的彈性空間。對同一交易事項的認定和會計處理,征納雙方角度不同、利益不同,對是否“合理”會有不同的解釋。稅務會計信息應該具有“合理性”的充分說服力。
(九)劃分營業收益與資本收益原則
營業收益(經營所得)與資本收益(資本利得)具有不同的來源、擔負著不同的納稅責任。營業收益是指企業通過其日常性的經營活動而獲得的收入,通常表現為現金流入或其他資產的增加或負債的減少,其內容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兩個部分,其稅額的課征標準一般按正常稅率計征。資本收益是指在出售或交換稅法規定的資本資產⑦時所得的利益(如投資收益、出售或交換有價證券的收益等),資本收益的課稅標準具有許多不同于營業收益的特殊規定。因此,為了正確地計算所得稅負債和所得稅費用,應該遵循兩種收益的劃分原則。這一原則在美、英等國的所得稅會計中有比較詳盡的規定⑧,我國現行稅法對兩類收益尚未制定不同的稅收政策。
(十)稅款支付能力原則
稅款支付能力與納稅能力有所不同。納稅能力是指納稅人應以合理的標準確定計稅基數(稅基),有同等計稅基數的納稅人應負擔同一稅種的同等稅款。因此,納稅能力體現的是合理負稅原則。與企業的其他費用支出有所不同,稅款支付必須全部是現金支出,因此,在考慮納稅能力的同時,也應考慮稅款的支付能力。稅務會計在確認、計量、記錄收入、收益、成本、費用時,應盡可能選擇保證稅款支付能力的會計處理方法(包括銷售方式、結算方式的選擇等)。
(十一)籌劃性原則
稅務會計既要保證依法計稅、納稅,又要盡可能地爭取納稅人的最大稅收利益。因此,選擇什么樣的會計政策、采用何種稅務籌劃方案,必須事先進行周密地謀劃。“稅務會計的目標不是會計,而是收益。”(漢弗萊.H.納什,1997)因此,它還具有財務職能,具有預測性。
由于目前我國尚未制定《稅收基本法》,稅制正處于轉型期,很難完整系統地體現稅收核算原則——稅務會計原則⑨。因此,探討稅務會計原則,既是學科理論建設的需要,也是會計實務的需要。
二、稅務會計原則與財務會計原則的比較
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建設已經快步走上了與國際會計準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趨同之路,我國的稅制改革也已明確與稅收國際慣例接軌、協調,兩者改革的大方向無疑是正確的,但如何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稅法與企業會計準則、制度的最優關系模式,正確處理財務會計原則與稅務會計原則的差異,應該是我們不得不面對的現實問題。
由于稅務會計導向與財務會計導向不同,體現在兩者的“原則”上,不僅是名稱不同,而且即使名稱相同,其含義也不相同。在對待財務會計原則上,通過稅務會計原則體現的稅收原則,具有明顯的“好惡”和“取舍”;而如果站在財務會計的角度看稅務會計原則,則可能會認為其存在諸多的“不合理”。在企業會計實務中,兩類會計原則都要重視、都要遵循。遵循財務會計原則以保證財務會計報告質量,遵循稅務會計原則以保證稅務會計報告質量;對前者,會計界比較明確、比較重視,而對后者,則比較模糊、比較輕視。因此,大部分企業都有被稅務機關處罰或再處罰的“經歷”,這與會計人員不明確、不重視稅務會計原則有直接關系。
(一)歷史成本原則的比較
可以說,稅法(通過稅務會計,下同)對歷史成本原則最為肯定,甚至當會計界對歷史成本計價原則求全責備時,當企業會計準則、制度在某些情況下放棄歷史成本原則時,稅法仍然一往情深,堅決恪守這一原則,強調企業資產背離歷史成本時,“必須以有關資產隱含的增值或損失按稅法規定的適當方式反映和確認為前提。”(董樹奎等,2003)比如對企業股份制改造過程中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會計要求調整相應賬戶,但稅法對此并不認可,仍按原賬面價值計算應稅所得;再比如《企業會計制度》、資產減值準則要求對非貨幣性資產全面計提減值準備,從而調整相關資產原入賬價值,但稅法除對壞賬準備有限度地承認外,其他概不承認,因為不符合確定性原則。
稅法如此堅持歷史成本原則的原因在于稅款的征納是法律行為,其合法性必須有可靠的證據做支持。與公允價值相比,歷史成本原則確實在某些情況下不能真實地反映資產等要素的價值,但是它的可靠性強,在涉稅訴訟中能夠提供有力的證據,因此,稅法一般不會接受公允價值而放棄歷史成本,除非歷史成本不存在(如對盤盈資產)時。而(財務)會計則不然,會計準則、制度在多處引入現金流量現值、可收回金額等公允價值概念,以保證財務會計信息的可靠和真實,這就必然帶來大量的納稅調整事項。
(二)權責發生制原則的比較
會計準則、制度規定,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而稅法卻是權責發生制與收付實現制的結合或稱修正的權責發生制。
按照權責發生制,企業必須以經濟業務中權利、義務的發生為前提進行會計處理,這與稅法確定納稅義務的精神是一致的,因此,稅法對權責發生制總體上持肯定態度。這在所得稅上有明顯表現——應納稅所得額就是在財務會計利潤基礎上調整的;而在另一方面,權責發生制帶來了大量的會計估計,稅法對此持保留態度。當權責發生制不利于稅收保全時,稅法不得不采取防范措施。比如增值稅對于銷項稅額的計算,稅法支持權責發生制,即不論企業是否實際收到包括銷項稅額在內的銷貨款,企業都應依法及時確認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但對于進項稅額的抵扣,稅法規定,企業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不符合認證條件以及符合認證條件但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抵扣的,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這與權責發生制并不相符。在權益法下,當投資企業按持股比例確認其投資收益時,遵循的是權責發生制,但該收益實質上是未實現的所得,稅法出于可靠性的考慮,仍恪守了實現制原則,即只有在企業實際收到被投資方發放的股息、紅利時,才計入當期的應稅所得。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其預收款要作為應稅營業額計繳營業稅,遵循的也是實現制原則。
在稅法和稅務會計實務中,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實際采用的是修正的權責發生制原則。在美國稅制中,有一條著名的定律,即克拉尼斯基定律,它可以充分說明修正的權責發生制原則的“真諦”:如果納稅人的財務會計方法致使收益立即得到確認,而費用永遠得不到確認,稅務當局可能會因所得稅目的允許采用這種會計方法;如果納稅人的財務會計方法致使收益永遠得不到確認,而費用立即得到確認,稅務當局可能會因所得稅目的不允許采用這種會計方法。稅法之所以有條件地接受權責發生制,就是將稅收保全、收入均衡、便利征管、乃至反避稅置于其上。
(三)相關性原則的比較
財務會計的相關性原則是指財務會計信息應對使用者的決策相關,即對財務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強調的是其“有用性”;而稅務會計中的相關性原則完全是出于政府征稅的目的,強調的是在所得稅計算時,稅前扣除的費用應該與同期收入有因果關系,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其取得的收入相關,兩者根本不是一回事。
(四)配比原則的比較
配比原則是費用確認的基本原則,涉及到大量的職業判斷和會計選擇。所得稅法中對配比原則基本上是認可的,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當在其應配比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后申報扣除,但稅法也做了許多限制以防止稅款流失。如《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如果納稅人正在使用的存貨實物流程與后進先出法相一致(完全配比),也可以采用后
進先出法確定發出或領用存貨的成本。
但在增值稅上,稅法對配比原則基本持否定態度。增值稅征稅對象是貨物、應稅勞務的增值額,它應該是貨物、應稅勞務收支配比的結果,但增值稅的征收卻按發票扣稅制設計⑩,從而將其征收控制在流通環節,從總體上避免了對(財務)會計損益核算系統的依賴,由此也導致了增值稅會計信息質量的降低⑾。
在稅法中,稅前扣除配比原則的內涵和運用的結果與財務會計核算中的配比原則具有較大的差別。在財務會計核算中,為了分別核算不同產品、不同業務分部、不同地區的經營成果,需要將直接費用、間接費用、期間費用在不同產品、不同分部、不同地區進行合理分類、分配和歸集。稅法中的配比原則不僅表現在這些方面,它還要同時遵循“相關性原則”。因而,稅法中首先是區別不同項目的稅收待遇進行分項或分類配比。例如,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內投資收益由于不計人應納稅所得額,則境內投資損失也只能由投資收益補償,不足部分視為與生產經營所得無關的損失,不得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五)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比較
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是(財務)會計的一項重要原則,其內容是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和經濟現實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是僅僅根據其法律形式。一項交易或事項的實質與其法律形式或外在形式有時是不一致的。在《企業會計制度》和基本準則中,對此都做了明確規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在會計準則、制度中多有體現,如收入的確認標準、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判斷、關聯交易的確認、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待處理財產損失的會計處理等。
(財務)會計對“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正確運用,關鍵在于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是否可靠,而稅法中對任何涉稅事項的確認、計量則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必須有據可依,不能估計,稅法對該項原則的解釋更強調的是“實質至上原則⑿,”其目的是防止納稅人濫用稅法條款。如2002年滬市一家上市公司發生巨額虧損34億元,創該年我國上市公司虧損之最,其中計提壞賬準備金占其公司虧損額的98.7%。這些資產減值是否“真實的”發生暫且不去追究,如果稅法(通過稅務會計)承認(財務)會計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即承認其計提的巨額壞賬準備金,則當年所得稅稅基將受到嚴重的侵蝕。財務會計可以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計提壞賬準備,但稅法一般是不予接受的。
(六)謹慎性原則的比較
財務會計的謹慎性原則要求企業在面臨不確定因素的情況下進行職業判斷時,應當保持必要的審慎,充分估計到各種風險和損失,既不高估資產或收益,也不低估負債或費用。
財務會計根據謹慎性原則提取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金,可以使企業的“虛資產”變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企業的虛盈實虧、遏制企業的短期行為等,即有利于提高財務會計信息質量。但它違背稅務會計原則,因為稅法對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的基本原則是“據實扣除”,即任何費用(或損失)除非確屬真實發生,否則申報扣除就有可能被認定為偷稅行為。企業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是會計人員憑借職業判斷做出的估計,其損失并不是“真實地發生”,(財務)會計估計的這種風險,稅法之所以不允許扣除,是因為國家稅收不能承擔納稅人的經營風險,稅法強調的是在有關資產真正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時能得到即時處理。這樣規定,既方便了稅務管理、提高征管效率,同時也防止了硬性規定減值準備比例的不可控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明確:“企業所得稅前允許扣除的項目,原則上必須遵循真實發生的據實扣除原則,除國家稅收規定外,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等規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包括資產準備、風險準備或工資準備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2005年8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明確“財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且與取得應納稅所得有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存貨、投資(包括委托貸款、委托理財)、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商譽)和其他資產。”“企業的各項財產損失,應在損失發生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客觀原因,企業未及時申報的財產損失,逾期不得扣除。”由此可見,它對財產的定義與財務會計準則、制度的側重點有所不同,它遵循的是所得稅稅前扣除原則,而非財務會計的謹慎性原則。
在財務會計中,謹慎性原則與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是會計要素確認和計量的重要修正性原則,但在稅務會計中,卻是最不受歡迎、最不被認可的原則。稅法否定謹慎性原則,其主要在于:(1)謹慎性原則對收入和費用的處理不對稱,當會計事項存在不確定性時,謹慎性原則要求少計收入、多計費用,如果稅法上認可謹慎性原則,必將減少或滯后企業應繳稅款,這無異于讓稅務部門替企業承擔風險。(2)謹慎性原則確認的損失往往沒有交易憑證,不符合確定性原則。(3)謹慎性原則要取決于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而這很難取信于稅務部門,政府的征稅行為不能建立在對或有事項的會計估計上,因此,體現在謹慎性原則上的會計與稅法之間的矛盾是無法調和的,這一原則是產生納稅調整的重要根源。
三、對稅務會計原則與財務會計原則差異的思考
綜上所述,稅務會計原則與財務會計原則存在諸多差異,有的是名稱不同、內容不同,有的是名稱相同、但內容不同。導向決定目標,目標決定原則,原則體現目標。由于稅法的目標與(財務)會計目標不同,因而兩者的原則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差異是必然存在的,在不違背兩者基本目標的前提下,如何使兩者的差異保持一個“合理的度”,是值得我們認真思考的問題。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期,“兩類”原則的差異呈增大之勢,如何協調“兩類”原則的差異,如何構筑“兩類”原則的和諧關系,從而降低企業的制度轉換成本、稅收成本和納稅風險等⒀,是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
筆者認為,由稅收原則主導、體現的我國稅收核算原則過分從征管方的角度考慮,體現其征收便利原則而非納稅人便利、確保政府收入而非納稅人稅收利益,較少考慮納稅人的利益。目前,我國的稅收遠未達到法定主義標準,與會計準則、制度的差異過大且不規范,增加了納稅人諸多的不可預期性。因此,也難以形成比較明確的、完整系統的稅務會計原則(稅收核算原則),而(財務)會計原則已經是比較成熟、比較公認的原則。新一輪稅制改革過程中,應該盡可能吸收(財務)會計原則,以減少不必要的差異。只有在兩者差異不大的情況下,目前我國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混合模式(相互依存模式)才能體現其優點。如果目前的差異增大之勢不能盡快得到遏制,大量的納稅調整事項給會計工作帶來不能擺脫的、無窮無盡的煩惱,勢必會降低財務會計信息質量。正如國家稅務總局總經濟師董樹奎所言:“差異造成的工作量是可想而知的,由此增加財務核算成本和納稅成本也將是巨大的。”因此,可能“導致納稅人不得不為資產等項目設置不同的賬簿。”若果真如此,那將是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兩者的各自獨立會計模式⒁,但我們又不完全具備英美法系國家的會計環境。因此,加強協調、縮小差異,保持目前的混合模式,應是明智而現實的選擇。
注釋:
①公認會計原則是“……包括慣例、規則和在某一特定時間內定義公認會計實務所必經的程序。”AICPA,1970.AICPA還將會計原則分級,如普遍性原則、具體原則等。
②尤其是所得稅、增值稅。
③根據臺灣三民書局、新文京開發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的卓敏枝、陳妙香等編著的《稅務會計》歸納整理。
④CPA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稅法》中寫到,稅法具有
多層次特點:層次高的法律優于層次低的法律;同一層次的法律中,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國際法優于國內法;實體法從舊,程序法從新。
⑤即他律遵從和強制遵從。
⑥現金流量表則是將以應計制為基礎的財務會計信息轉換為以實現制為基礎的會計信息。
⑦資本資產一般包括納稅人除應收款項、存貨、經營中使用的地產和應折舊資產、某些政府債券,以及對文學和其他藝術作品的版權以外的資產。
⑧在實務中,兩類收益難以正確劃分,美國稅法規定,企業出售持有12個月以上(法國規定為2年以上)的自有資產,所獲得的收益方為資本收益。
⑨2000年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中,第一次明確了所得稅會計中的稅前扣除原則,但其他原則尚未明確。
⑩致使按增值稅理論確認、計算的增值額與按稅法規定實際計算的增值額“脫節”,即實際脫離理論。
⑾《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的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由于以稅法導向,違背了財務會計的配比原則、歷史成本原則等多項原則,使企業的增值稅費用完全游離于企業利潤的形成和計算。
⑿實際上是形式重于實質。
⒀從另一方面看,也降低政府的稅收征管成本。
⒁即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兩套賬”。
主要參考文獻
蓋地.2005.稅務會計研究.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
蓋地.2004..試論稅務會計的理論結構.上市公司會計與財務的最新發展.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董樹奎等.2003.稅收制度與企業會計制度差異分析及協調.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卓敏枝等.1998.稅務會計.臺北:三民書局
陳妙香等.2003.稅務會計.臺北:新文京開發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一、調賬原則及會計處理
企業應當分別按照《工業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原制度”)的規定清查損失和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度”)有關減值等的規定預計損失,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進行核算。企業應在“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中設置“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和“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明細科目,分別核算企業在執行新制度前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資產損失及因執行新制度預計的資產損失。
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指企業按照原制度規定,因資產發生報廢、毀損等已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但尚未處理的損失金額,以及已經發生的損失但尚未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的金額,如按原制度規定應記而未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的資產盤虧、毀損等。
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指企業按照新制度有關減值等的規定,對應收款項、短期投資、存貨、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計提的減值準備。
(一)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的會計處理
企業在執行新制度以前,對于按照原制度的有關規定清查出的損失,應先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賬務處理為: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固定資產發生的損失先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原材料”等有關資產科目。“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科目的余額,包括原已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的金額以及在執行新制度前按照原制度的有關規定核查出的損失金額。
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后,應區別以下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經營資質條件對凈資產沒有明確要求的企業,對于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經批準沖減相關所有者權益時,應先將“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科目金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如未分配利潤不足以沖減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還應依次沖減盈余公積和資本公積。賬務處理為: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科目;同時按依次沖減的盈余公積和資本公積,借記“盈余公積”、“資本公積”等科目,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經過上述結轉以后,對于經營資質條件對凈資產沒有明確要求的企業,其“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科目應無余額;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部分,以負數在資產負債表的“未分配利潤”項目中反映。
2.經營資質條件對凈資產有明確要求的企業,在沖減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時,應以現有經營資質條件所需凈資產為限(指沖減有關損失以后的凈資產金額不低于經營資質條件所需的凈資產金額,下同),將“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科目中可直接沖減所有者權益的金額相應沖減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資本公積。賬務處理為:按可沖減的未分配利潤金額,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按可沖減的盈余公積和資本公積金額,借記“盈余公積”、“資本公積”等科目,按可沖減的待處理財產損失金額,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科目。
如果以現有經營資質條件所需凈資產為限,可以沖減的所有者權益金額小于已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科目的金額,未沖銷的資產損失反映在“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科目,該部分資產損失在資產負債表中的所有者權益部分以減項列示。
(二)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的會計處理
企業按照新制度的規定,對于應收款項、存貨、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及無形資產等預計的損失,采用應付稅款法核算所得稅的企業,應按預計的損失金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貸記按新制度設置的有關資產減值準備科目;采用納稅會計法核算所得稅的企業,應按預計的資產損失的所得稅影響金額,借記“遞延稅款”科目,按預計的資產損失扣除記入“遞延稅款”科目金額后的余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按照預計的資產損失金額,貸記有關資產減值準備科目。
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所得稅的企業,在確認上述可抵減時間性差異并需確認遞延稅款借方金額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合理預計在可抵減時間性差異轉回期間內(一般為3年)是否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予以抵減,否則,不應確認遞延稅款借方金額(下同)。
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后,應按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1.經營資質條件對凈資產沒有明確要求的企業,在沖減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時,賬務處理為:企業應按照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的金額,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日,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對于預計的資產損失中可用盈余公積彌補的部分,應借記“盈余公積”科目,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經過上述結轉以后,“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應無余額;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中以公益金和盈余公積不足沖減的部分,以負數在資產負債表的“未分配利潤”項目中反映。
2.經營資質條件對凈資產有明確要求的企業,在沖減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時,應以現有經營資質條件所需凈資產為限。企業應先將可沖減的“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金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如果企業在按照本規定將“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沖減相關所有者權益以后,盈余公積仍有余額并可用于沖減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的,應相應沖減盈余公積。賬務處理為:企業應按可沖減的預計資產損失金額,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對于按規定可沖減的盈余公積,應借記“盈余公積”科目,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如果以現有經營資質條件所需凈資產為限,可以沖減的所有者權益金額小于已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的金額,未沖銷的資產損失反映在“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該部分損失在資產負債表中的所有者權益部分以減項列示。
(三)企業在執行新制度時,對按照原制度規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如按照新制度規定應采用權益法核算的,在轉為按照新制度核算時,應按照以下原則調整:
1.如果執行新制度之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小于按持股比例的應享有被投資單位賬面所有者權益的份額,應按其差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科目。
2.如果執行新制度之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大于按持股比例計算的應享有被投資單位賬面所有者權益的份額,應按其差額,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
在進行上述會計處理后,企業應按照新制度的規定,按調整后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其可收回金額進行比較,對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
(四)企業在執行新制度時,對按照原制度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如果執行新制度之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小于按持股比例計算的應享有被投資單位賬面所有者權益的份額,應按其差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科目;如果執行新制度之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大于按持股比例計算的應享有被投資單位賬面所有者權益的份額,應按其差額,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
二、賬目調整
企業應在上述核實資產的基礎上,直接轉至新賬或沿用舊賬。
(一)“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補貼款”和“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補貼款”和“其他應收款”科目,其核算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調賬時,應將以上科目的余額直接轉至新賬,也可沿用舊賬。
(二)“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科目
原制度沒有設置“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科目。企業對于執行新制度預計的短期投資的價值損失,應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貸記“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科目。對于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的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額,按照本規定的相關要求進行處理。
(三)“壞賬準備”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壞賬準備”科目,但與原制度相比,核算有所變化。企業對于執行新制度預計的壞賬損失,應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調賬時,應將“壞賬準備”科目的余額轉至新賬,也可沿用舊賬。對于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的壞賬準備金額,按照本規定的相關要求進行處理。
(四)“材料采購”、“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異”、“委托加工材料”和“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物資采購”、“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異”、“委托加工物資”和“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同。調賬時,應將“材料采購”、“委托加工材料”科目的余額分別轉入“物資采購”、“委托加工物資”科目;其他科目的余額直接轉至新賬,也可沿用舊賬。企業也可沿用“材料采購”、“委托加工材料”科目進行核算。
(五)“自制半成品”、“產成品”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自制半成品”、“庫存商品”科目,但未設置“產成品”科目。調賬時,應將“自制半成品”科目的余額直接轉至新賬或沿用舊賬;將“產成品”科目的余額轉入“庫存商品”科目。企業也可沿用“產成品”科目核算完工產品的成本。
(六)“存貨跌價準備”科目
原制度沒有設置“存貨跌價準備”科目。企業對于執行新制度預計的存貨價值損失,應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貸記“存貨跌價準備”科目。對于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按照本規定的相關要求進行處理。
(七)“待攤費用”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待攤費用”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有所不同。調賬時,除在財產清查中已作為損失處理的自“待攤費用”科目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科目的部分以外,企業應將“待攤費用”科目的余額直接轉至新賬,也可沿用舊賬。
對于原已記入“待攤費用”科目的攤銷期在一年以內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可按原攤銷期限繼續攤銷,直至攤銷完畢為止;自執行新制度以后新發生的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固定資產后續支出,再按新制度及固定資產準則的規定進行處理。
(八)“長期投資”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長期投資”科目,而設置了“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科目。調賬時,企業應對“長期投資”科目的余額進行,將屬于長期股權投資的部分轉入“長期股權投資”科目;將屬于長期債權投資的部分轉入“長期債權投資”科目。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分別情況處理:
1.原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對執行新制度之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與按持股比例計算的應享有被投資單位賬面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應按照本規定的相關要求對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并以調整后的金額轉入“長期股權投資”科目。
2.在執行新制度之日,按照原制度以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如按照新制度規定應按權益法核算的,應按照本規定的相關要求對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并以調整后的金額轉入“長期股權投資”科目。
(九)“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
原制度沒有設置“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企業對于執行新制度預計的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的價值損失,應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貸記“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對于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的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額,按照本規定的相關要求進行處理。
(十)“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清理”和“無形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和“無形資產”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相同。調賬時,應將上述科目的余額直接轉至新賬,也可沿用舊賬。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清理”科目,對于原制度下“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余額應分別情況處理:如果原記入“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金額是因固定資產報廢或毀損等原因產生,應將其余額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科目并按照本規定的相關要求進行處理;如記入“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金額是因出售固定資產轉入,應將該部分的余額直接轉至新賬,也可沿用舊賬。
(十一)“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和“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
原制度沒有設置“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和“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企業對于執行新制度預計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價值損失,應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和“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對于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減值準備金額,按照本規定的相關要求處理。
(十二)“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科目,但核算內容有所變化。調賬時,企業應對“在建工程”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屬于在建工程的部分轉入“在建工程”科目;將屬于工程物資的部分轉入新設置的“工程物資”科目。
應在“工程物資”科目下設置“減值準備”明細科目,并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工程物資的可收回金額進行全面檢查,如果有跡象表明工程物資的賬面價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額的,應當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
企業在執行新制度時,按照新制度預計的工程物資減值損失,應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貸記“工程物資——減值準備”科目;執行新制度以后期間計提工程物資減值準備時,應借記“營業外支出——計提的工程物資減值準備”,貸記“工程物資——減值準備”科目。編制資產負債表時,“工程物資”項目應以扣除工程物資減值準備后的工程物資減值準備后的工程物資科目的賬面價值列示。對于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的工程物資減值準備金額,按照本規定的相關要求進行處理。
(十三)“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科目
原制度沒有設置“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科目。企業對于執行新制度預計的在建工程價值損失,應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貸記“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科目。對于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的在建工程減值準備金額,按照本規定的相關要求進行處理。
(十四)“遞延資產”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遞延資產”科目,而設置了“長期待攤費用”科目。調賬時,除在財產清查中已作為損失處理的自“遞延資產”科目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科目的部分外,其余部分應轉入“長期待攤費用”科目。
企業因執行新制度和固定資產準則以后,對固定資產大修理費用的核算由原采用預提或待攤方式改為一次性計入發生當期費用的,其原為固定資產大修理發生的待攤費用余額,應繼續采用原有的政策,直至攤銷完畢為止;自執行新制度和固定資產準則以后新發生的固定資產后續支出,再按照新制度及固定資產準則的規定辦理。
(十五)“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其核算與原制度相同。但在調賬時,企業應將“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科目,在財產清查過程中清查出的資產損失也應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科目。因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則應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明細科目。
企業對于清查出的損失在按照本規定沖減有關所有者權益后,由于受經營資質條件的限制仍有未沖減的部分,在資產負債表中應作為所有者權益的減項列示。
(十六)“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和“應交稅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和“應交稅金”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相同。調賬時,應將上述科目的余額直接轉至新賬,也可沿用舊賬。
(十七)“應付利潤”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應付利潤”科目,但設置了“應付股利”科目。調賬時,應將“應付利潤”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應付股利”科目或仍沿用“應付利潤”科目進行核算。
(十八)“其他應交款”、“預提費用”、“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遞延稅款”、“專項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交款”、“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遞延稅款”、“專項應付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相同。調賬時應將上述科目的余額直接轉至新賬,也可沿用舊賬。
新制度“預提費用”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制度有所不同。企業因執行新制度和固定資產準則以后,對固定資產大修理費用的核算方法由原采用預提或待攤方式改為一次性計入發生當期費用的,其原為固定資產大修理發生的預提費用余額,應繼續采用原有的會計政策,直至沖減完畢為止;自執行新制度和固定資產準則以后新發生的固定資產后續支出,再按照新制度及固定資產準則的規定辦理。
采用納稅會計法核算所得稅的企業,在執行新制度時,“遞延稅款”科目的金額包括按照原制度核算轉入的遞延稅款金額及在執行新制度時,因按照新制度規定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產生的可抵減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等。
(十九)“實收資本”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實收資本”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相同。調賬時,應將“實收資本”科目的余額直接轉至新賬,也可沿用舊賬。
(二十)“資本公積”科目
新制度“資本公積”科目的核算內容較原制度有所增加。調賬時,應在“資本公積”科目中增設“執行新制度前的資本公積余額”明細科目,在執行新制度時,應將“資本公積”科目的金額在沖減有關損失后的余額,轉入“資本公積——執行新制度前的資本公積余額”科目。
(二十一)“盈余公積”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盈余公積”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相同。調賬時,應將“盈余公積”科目的金額在沖減有關損失后的余額轉至新賬,也可沿用舊賬。
(二十二)“本年利潤”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本年利潤”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相同。由于“本年利潤”科目年末無余額,不需要進行調賬處理。
(二十三)“利潤分配”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利潤分配”科目,其核算內容較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有所增加。調賬時,應將“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金額在沖減有關損失后的余額轉至新賬,也可沿用舊賬。
(二十四)“產品銷售收入”、“產品銷售成本”、“產品銷售費用”和“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營業費用”和“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產品銷售收入通過“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核算,產品銷售成本通過“主營業務成本”科目核算,產品銷售費用通過“營業費用”科目核算,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通過“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由于上述科目年末無余額,不需要進行調賬處理。
(二十五)“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支出”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支出”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相同。由于上述科目年末無余額,不需要進行調賬處理。
(二十六)“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投資收益”、“補貼收入”、“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所得稅”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投資收益”、“補貼收入”、“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所得稅”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相同。由于上述科目年末無余額,不需要進行調賬處理。
(二十七)“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有所不同。按照新制度規定,“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除核算原制度規定的內容以外,對于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的核算,也應通過該科目核算,并且該科目余額直接轉入利潤分配的有關明細科目,不再作為利潤表項目列示。由于該科目年末無余額,不需要進行調賬處理。
三、會計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
企業執行新制度當年年末“資產負債表”的“年初數”欄內各項目數字,應根據上年末“資產負債表”的“年末數”欄內所列數字按照新制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后填列。調整方法根據上述有關調賬規定處理。執行新制度當年的“資產負債表”應按新制度的規定編制,經營資質條件對凈資產有明確要求的企業,由于受經營資質條件限制未能沖減的待處理財產損失,在資產負債表的所有者權益部分增設“資產損失”項目列示,調整后的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部分如下表所示:
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
行次
年初數
期末數
實收資本(或股本)
115
減:已歸還投資
116
實收資本(或股本)凈額
117
資本公積
118
盈余公積
119
其中:法定公益金
120
未分配利潤
121
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小計(未考慮資產損失前的金額) 122
減:資產損失①
123
其中:按照原制度清查的損失未核銷部分②
124
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合計(剔除資產損失后的金額) 125
注:
①上表中“資產損失”項目,反映企業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資產損失以及執行新制度預計的資產損失金額在沖減相關所有者權益后仍需在以后年度處理的部分。
②“按照原制度清查的損失未核銷部分”項目,反映企業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資產損失中因經營資質條件要求需要在以后年度處理的部分。
(二)利潤表
四川省汶川縣發生的強烈地震,給災區造成了巨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助災區人民早日重建家園,社會各界人士及企業紛紛向災區捐款捐物。有關部門正在加緊制訂并了部分支持災區救援、災后重建的一攬子稅收優惠政策。
此次大災實際上也是對企業財稅管理應急措施的一個考驗,提示企業和企業家關注的不僅是慈善捐贈,而是廣義層面上的捐贈和受贈業務的涉稅處理問題。捐贈企業和個人要充分利用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受贈企業的財務管理者也要加強對受贈業務的涉稅管理。
相關稅收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受贈收入作為企業的收入總額:即“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1)銷售貨物收入;(2)提供勞務收入;(3)轉讓財產收入;(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許權使用費收入;(8)接受捐贈收入;(9)其他收入。
對于企業接受的各種形式捐贈的確定,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界定為取得的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界定為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由于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的金額是確定的,而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的金額不確定,企業在計算非貨幣形式收入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
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即接受捐贈收入按照收付實現制原則確認,以款項的實際收付時間作為標準來確定當期收入和成本費用。本條例第九條雖然規定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又明確: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3.根據《關于執行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企業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須并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須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捐贈收入,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金額較大,并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以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4.接受捐贈資產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是指根據有關憑據等確定的、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的價值和由捐贈企業代為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含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應計入受贈資產成本的由受贈企業另外支付或應付的相關稅費。
新準則相關規定
1.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及《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企業接受捐贈,并非“日常活動”發生的經常性項目,而是“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即《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界定的“利得”,應記入“營業外收入”科目,不適合收入的概念。
2.企業接受捐贈收入金額,按照捐贈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所謂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
新會計準則已較為廣泛使用公允價值的概念,對于受贈業務,新稅法中的公允價值與會計準則的公允價值已經協調一致。
3.科目發生了新變化,接收捐贈時,不再使用“待轉資產價值”及“資本公積”等科目,而是采用“營業外收入”及“遞延所得稅負債”等科目。
案例分析
2008年4月,甲企業接受乙企業捐贈的攪拌機一臺,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設備價款20萬元,配套模具價款8000元,增值稅稅額分別為3.4萬元和1360元。甲企業同時用銀行存款支付攪拌機的運雜費2萬元。假設甲企業除受贈所得外其他的生產經營所得會計利潤每年均為10萬元,甲乙企業都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解析:
1.根據國稅發[2003]45號規定,該捐贈較大,可以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2.對于受贈資產,符合抵扣條件的低值易耗品可以抵扣進項稅,固定資產的進項稅不得抵扣。另外,甲企業支付的運雜費記入固定資產成本,不得作為受贈收入。
3.捐贈當年會計上計入營業外收入,所得稅費用是按會計利潤計算的,那么這部分捐贈所得的營業外收入包含在會計利潤中,所以當年的所得稅費用應當包括捐贈所得應計的所得稅。稅法上對于符合條件的可以按五年征稅,那么,當年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只是1/5,所以對于另外的4/5形成了暫時性差異,應當計入遞延所得稅負債。
2008年甲企業會計處理:
受贈時:
借:固定資產254000(200000+34000+20000)
周轉材料8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360
貸:營業外收入――捐贈利得 243360
銀行存款20000
2008年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應納企業所得稅=243360×1/5×25%+100000×25%=37168(元)
遞延所得稅負債=243360×4/5×25%=48672(元)
計提所得稅:
借:所得稅費用8584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37168
遞延所得稅負債48672
以后四年,每年會計處理應當是:
借:所得稅費用25000(100000×25%)
遞延所得稅負債12168 (243360×1/5×25%)
隨著審計報告的定稿,我們集團審計部的第一次內部審計工作已告一段落,從成都、北京、廣州一圈下來,實踐工作給了我勵煉的機會,在實務工作中我學到了很多知識,本來空洞的理論知識也得到了實踐的證實,但同時也遇到了新的問題,相應有了新的思考,現在靜下心來思索,對內審工作有了一些認識。
一、財務的系統觀(流程觀)
財務會計是對企業經濟活動過程的反映與監督的管理工作,其核心流程為確認、記錄、計量、報告,經濟活動的系統性決定了財務會計的系統性,審計工作是對會計工作的保證工作,基本審核流程是由報告、計量、記錄、確認,那么也就要求審計人員具有系統,流程觀念
首先是對于經濟事項的整體把握,對于審計工作的具體單位,要了解該單位的業務模式及財務內控流程,毛利水平及與利潤相關的指標,企業章程。
①了解業務模式及財務內控流程就把握了經濟活動的脈絡,首先,我們可以根據專業判斷評價企業的業務、財務、內控流程的合理性,避免一開始就扎入賬本、賬冊,造成就賬審賬的盲目執業;其次,在審計中可以保持清晰的思維,在合理保證流程設計合理、有效、可控風險的前提下,對于非標準流程操作有準確的判斷
②了解毛利水平和與利潤相關的情況就可以鎖定那些雖然按照流程操作,經濟內容本身真實,但是反映不準確的事項,比如了解不同公司的傭金率,不同地區的返傭金率,不同公司的結算周期及收入確認政策這樣有助于判斷收入的真實性,成本的真實性和由于會計政策的使用帶來的可確認異動
③了解企業章程就可以全面了解企業全貌,在實質性審計業務的過程中,有助于從一個疑點突破進而追蹤審計軌跡,比如,在章程中出現若干罰則,包括考勤、績效等,但賬面卻無相應會計記錄,或則即使有記錄,卻與罰則不符,再則雖然與罰則相符,但是不符合會計處理規定,應該轉入損益卻長期掛應付等
其次是對經濟事項要以聯系,發展的觀點進行專業判斷
①從資產負債表與利潤表的聯系來看,對于資產負債表的關注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虛擬資產:列示在資產方,但實際上是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理應轉入費用或損失的資產。
1.已確認為壞帳的應收款項;
2.長、短期待攤費用;
3.待處理財產損失;
4.存貨跌價損失及投資跌價準備和減值準備等;上述費用或損失攤銷與提取數額往往很難確定,伸縮性極強,為公司靈活調控利潤提供了條件。比如待處理財產損失、三年以上帳齡的應收帳款、長期待攤費用等,盡管這些帳項還列示在資產方,但實際上是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理應轉入費用或損失的虛擬資產。它們仍以資產形式掛帳,成為企業操縱利潤的“蓄水池”。
5.另外,長期投資減值準備,提取減值損失的依據很不充分,尤其是無市價的長期投資,往往憑估計確定減值損失,對發生的損失可以少提,甚至不提;長期積壓的存貨,實際價值遠低于帳面價值,由于存貨的跌價損失是根據成本與可變現凈值相比較來確定的,而可變現凈值的高低很難有準確尺度,公司完全能夠對跌價損失進行粉飾,進而調控利潤。(根據我們公司的實際情況,可以暫時不關注存貨和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兩項,但隨著集團的飛躍發展,我認為還是應該未雨綢繆)
截留性負債:列示在負債方,但實際上已經未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理應轉入收入或利得。
1。預收帳款(銷售的性質)
2。其他應付款(銷售性質和往來性質)
3。應付帳款
②從發展角度看(即所謂會計軌跡)
1.一項資產的入帳后,必然有使用,攤銷(長期資產),報廢,出售,那么要確定經濟事項合理,那么整個軌跡的沒一環都應該合理,個人認為入帳環節一定要嚴格審計,因為完整的會計造假是整個循環造假,那么我們就要追根溯源,這個源頭就是經濟事項發生的真實性、入帳金額的準確性、以及會計記錄的正確性,當然以下環節也不容忽視,比如使用攤銷時會計政策的運用就可以調節利潤,報廢,出售的不同處理也可以調節利潤
2.同資產項目,負債入帳后也有一個軌跡,反映經濟業務的發展
3.在關注資產,負債的同時聯系利潤,比如發生應收帳款時的對應方是否是收入,以后應收帳款是否以貨幣資金的形式收回,如果回答都是否的話,就應該詳細追查其原因
二、執行力
對于一項優秀的戰略,為什么不同的公司會有巨大的級效差異,這主要取決于一個公司的執行力,這次審計工作下來,我對執行力有了一定的認識。
1.執行力不僅是完成工作,而是把工作做好,記得行為學中有一句名言“責任讓我們把工作完成,而愛讓我們把工作做完美”,所以當一項任務一經決策后,我們就應該思考用正確的途徑,用最高的效率去完成。
2.執行力應該融入企業文化,也就是說只有企業的基本價值觀中含有執行力,才能最大限度的激勵員工積極投入,高速運轉。
三、團隊協作和奉獻精神
1.在這次審計工作中,我明顯感到我們團隊溝通了解太少,在工作中缺少溝通,我們就會在遇到問題時滯留,不但影響自己的工作,還會拖曳他人,在生活中缺少溝通,可能會把生活中的郁悶帶到工作中,如此形成惡性循環,會嚴重影響工作效率,所以我個人建議:在往后的工作中,我們無論大事小事,都可以進行交流,互相學習與幫助,況且我們這個年輕的團隊不會有什么拘謹和牽畔,是可塑性很強的團隊
2.在工作和生活中,我慢慢融入了企業的一種文化。我認為這是我們企業的核心價值觀------奉獻精神,從我們審計部的領導身上,從各機構的領導及部分員工身上,這種力量不斷地感染著我,我也開始認同和融入,我相信只有擁有奉獻精神,才能把公司的事業當成自己的事業,不去斤斤計較個人得失,而積極去投入公司的事業,幫助他人,公正對待人與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