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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體系是指由不同地方稅種組成的統一體。地方稅收體系的建立可以緩解地方政府的財政壓力,保障地方政府正常有效運轉,促進各地方經濟的健康穩定。我國現行地方稅收體系是由1994年實行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形成的。但由于地方稅體系的構建選擇了漸進式的路徑,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變革和發展,地方政府的財權和事權不對稱的矛盾日益凸顯。河南省作為一個農業大省和人口大省,地方政府普遍存在財力不足的問題,特別是從2016年5月份全面實施營改增,打破了原有的地方稅收體系格局,歸入地方政府的稅收收入減少,更加劇了河南省地方政府的財政壓力。因此,必須深化河南省地方稅體系改革,重構地方稅收體系,增加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
一、“營改增”對河南省地方稅收體系的影響
(一)“營改增”降低了河南省的地方財政收入
首先,隨著“營改增”的全面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營業稅將不復存在,河南省的地方政府不但要流失營業稅的稅收收入,還會流失原按營業稅一定比例征收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這兩種附加費收入,而且,“由于河南省的服務業不是特別發達,服務業的銷項稅額的增加不足于彌補營改增的減稅效應,因此,“營改增”降低了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其次,“營改增”后,服務業改征增值稅,增值稅法規定的有進項稅抵扣標準,因此,很多企業開始細化運營和生產方面的管理,在票據管理方面也更加規范化,從而獲得增值稅進項稅的抵扣資格,減少應交增值稅額,這樣使分配給地方政府的增值稅的增加額不足于彌補營業稅的減少額,降低了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
(二)“營改增”促進了河南省地方稅收體系的重構
在“營改增”之前,營業稅屬于地方稅,是地方稅體系的主體稅種,其收入全部歸地方政府?!盃I改增”之后,營業稅停征,地方稅體系中其他的小稅種的稅法規定還不完善,無法支作為替代稅種撐起地方稅收體系,也無法彌補停征營業稅對地方財政收入的沖擊,會進一步導致地方政府事權和財權的不平衡加劇。因此,地方稅體系的不完善和財政收入的減少增加了河南省重構地方稅體系的必要性。
二、“營改增”后河南省地方稅體系構建面臨的挑戰
一、國外房地產稅制比較
(一)德國房地產稅制
1.征稅對象和納稅人。德國是土地私有制國家,對擁有土地的自然人、法人征收土地稅;對用于出售的房地產征收房地產稅和不動產交易稅。納稅人為土地所有者及房屋所有者。
2.計稅依據和稅率。土地稅計稅依據土地登記的狀態和價值確定,一年一繳;房地產稅按照用于出售的房地產評估價值的1%至5%征收;不動產交易稅按照房地產交易價格的2%至3.5%征收。其中,對土地和房地產價值的評估設立獨立的評估機構,并實行“指導價”制度,只允許土地和房地產價格在“指導價”的合理區間浮動。
3.稅收優惠政策。德國房地產稅對居民住宅與其他買賣和經營性質的土地、房屋實行區別對待政策,對自有自住的房屋不繳納房地產稅,只繳納房屋所在的土地稅;對參加住房儲蓄的納稅人給予獎勵;對自建房和購房的納稅人提供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4.稅收調控政策。為抑制房價上漲,德國通過稅收手段加大不動產交易成本,對不動產的買賣除了征收土地稅、房地產稅和不動產交易稅外,還征收15%的不動產買賣差價盈利稅;2009年起用于出租的不動產,對租金收入征收25%的資本利得稅。
(二)新加坡房地產稅制
地方稅體系是指由不同地方稅種組成的統一體。地方稅收體系的建立可以緩解地方政府的財政壓力,保障地方政府正常有效運轉,促進各地方經濟的健康穩定。我國現行地方稅收體系是由1994年實行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形成的。但由于地方稅體系的構建選擇了漸進式的路徑,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變革和發展,地方政府的財權和事權不對稱的矛盾日益凸顯。河南省作為一個農業大省和人口大省,地方政府普遍存在財力不足的問題,特別是從2016年5月份全面實施營改增,打破了原有的地方稅收體系格局,歸入地方政府的稅收收入減少,更加劇了河南省地方政府的財政壓力。因此,必須深化河南省地方稅體系改革,重構地方稅收體系,增加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
一、“營改增”對河南省地方稅收體系的影響
(一)“營改增”降低了河南省的地方財政收入
首先,隨著“營改增”的全面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營業稅將不復存在,河南省的地方政府不但要流失營業稅的稅收收入,還會流失原按營業稅一定比例征收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這兩種附加費收入,而且,“由于河南省的服務業不是特別發達,服務業的銷項稅額的增加不足于彌補營改增的減稅效應,因此,“營改增”降低了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其次,“營改增”后,服務業改征增值稅,增值稅法規定的有進項稅抵扣標準,因此,很多企業開始細化運營和生產方面的管理,在票據管理方面也更加規范化,從而獲得增值稅進項稅的抵扣資格,減少應交增值稅額,這樣使分配給地方政府的增值稅的增加額不足于彌補營業稅的減少額,降低了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
(二)“營改增”促進了河南省地方稅收體系的重構
在“營改增”之前,營業稅屬于地方稅,是地方稅體系的主體稅種,其收入全部歸地方政府?!盃I改增”之后,營業稅停征,地方稅體系中其他的小稅種的稅法規定還不完善,無法支作為替代稅種撐起地方稅收體系,也無法彌補停征營業稅對地方財政收入的沖擊,會進一步導致地方政府事權和財權的不平衡加劇。因此,地方稅體系的不完善和財政收入的減少增加了河南省重構地方稅體系的必要性。
二、“營改增”后河南省地方稅體系構建面臨的挑戰
制造業中的小微型企業的創辦者多數是從大企業脫離出來的人員,他們掌握著某項核心技術,或有著比較廣闊的人脈,能夠籠絡原單位大批的技術人才和銷售人員。在這種背景下競爭是必然的,如果政策制定得好會形成行業優勢,反之可能導致企業安危不定,勝負無常。因此小微型企業普遍關心的是企業如何盡快做大做強以及在技術創新方面有所作為,這樣才能擺脫低層次上的價格競爭進而形成行業優勢。在利潤巨大、競爭激烈的建筑業,普遍存在著資金不足的問題,在一項工程的初期尤為嚴重,因此在融資方面希望得到政府的政策支持。可見,小微型企業需要比大企業針對性強、范圍廣、方式靈活的優惠政策,需要對企業技術創新和高新技術小微型企業的支持,需要鼓勵私人投資和風險投資,還需要提供更好的稅收服務,降低納稅人的納稅成本。
小微型企業現行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制度不夠規范
我國現行的對小微型企業的扶持措施很多,但出臺于不同經濟背景下的不同時期,多數是以補充規定、文件、實施條例的形式,缺乏與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相配套的針對性強的促進小微型企業發展的稅收制度。另外,稅收政策中缺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相一致的小微型企業的界定,即使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2條關于小微型企業的界定與其也有很大出入。目前針對小微型企業的稅種幾乎是大細則、小條例,透明度不高、穩定性差,減免規定不規范,沒有形成完整而穩定的法律規定,其后果是隨意性大、人為因素多,減免規定被濫用,達不到應有的效果。
(二)稅收優惠具有局限性
我國對大企業的稅收優惠多,幾乎涉及所有的主體稅種,形式多樣。對小微型企業的稅收優惠主要形式是減免稅和稅率優惠,而且大多數局限于所得稅方面,其他稅種涉及很少。即使所得稅法中規定了減計收入等一些其他減免方式,但力度仍然不夠,基本上是直接優惠多,間接優惠少。為了解決困難和就業等社會問題而給小微型企業的一些稅收優惠措施,忽略了小微型企業自身的特殊性,針對性不強,達不到扶持小微型企業的效果。
(三)征管不科學,稅費負擔重
摘要:納稅征管效率是評價稅收征管效果重要的指標,納稅征管效率目前仍然沒有明確的定義,正確理解稅收征管效率對于稅收征收工作的開展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文章從解釋稅收征管效率的定義出發,在理清稅收征管效率定義的基礎上,探討納稅服務歲稅收征管效率的影響,并提出一些建設性意見以供參考。
關鍵詞:納稅服務;稅收征管效率;影響;優化
稅收征管又叫作稅收稽收管理,是指國家稅務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中的有關規定,對稅收征收工作進行管控,確保納稅工作有序開展。稅收征管效率是指稅收成本與稅收收入在某段時間內之間的比率。從宏觀層面上來看,稅收征管效率能夠反映出稅收征管數量和質量;從微觀層面來看,稅收征管效率主要是指稅收行政效率。此外,稅收征管效率還能夠用稅收行政成本與稅收收入之比進行表示,而稅收成本涵蓋納稅人的納稅損耗和納稅機關的征稅損耗。
一、納稅服務對稅收征管效率的影響
(一)有利于降低征納成本隨著《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實施,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等理念的深入貫徹,稅務機關作為政府部門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在不斷革新納稅服務理念。一方面,稅收機關想要提高納稅服務就需要從稅收人員工作環境和硬件配套設施方面入手,將稅收系統與信息技術進行融合,雖然在短期內會增加稅務機關的稅收成本,但是從長期來看,稅收工作不但效率會顯著提高。稅收環境的改變也會讓納稅者提高對稅收工作人員的好感度,大幅度提高稅收工作效率[1]。另一方面,優質的納稅服務能夠有利于稽查和處罰工作的開展,由于以往稅務部門的服務理念落后的原因,稅收工作人員在進行稽查和處罰工作的過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時間收集納稅人信息,工作效率極低。而納稅服務的改進能夠很好地解決這一難題,通過運用多部門公共配合快速收集納稅人的各種交稅信息,提高稅收稽查和處罰工作的成效。
(二)納稅方式更加多元化移動通信技術已經滲透到各個行業和領域,稅務機關也不例外。隨著各地區稅務機關開通手機移動端App,以及網上繳稅業務的推出和電子發票的應用,網絡渠道的開通,不但也讓稅收工作更加便捷,也讓納稅人辦理繳稅業務有了更多的選擇,避免了以往傳統繳稅高峰期需要長時間排隊等候的情況發生,有效提升了稅收工作效率[2]。秉承精簡、效能的稅收工作原則,開展“一站式”繳稅業務辦理服務,對繳稅業務進行集中化處理,對于納稅任提出的合理需求,應該予以遵從。以往傳統稅務繳納需要納稅人必返回歸屬地繳稅,這對于一些從事跨行政區域經營的納稅人需要專門回到歸屬地繳納稅款,無形之中增加了納稅人的負擔,而稅務機關通過開通跨行政區域繳稅業務辦理,可以讓納稅人在任何地區繳納稅款,使得納稅方式變得更加多元化。
(三)優化納稅遵從度增加稅收收入納稅遵從度是指納稅人在繳稅過程中,依法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的程度。隨著我國稅收法律法規的完善,以及公眾法律意識的提高,納稅人在發現自身遭受不平等待遇時,也會運用法律武器來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第一,國家在修訂、完善稅收法律法規之前,可以舉行聽證會或座談會,重視公眾反應強烈的稅收法律法規修改意見,使得法律法規的修訂和完善能夠充分體現出納稅人的意志,提高納稅遵從度[3]。第二,提高繳稅工作透明度,稅務工作的開展應該以滿足納稅人的需求為著力點,通過信息化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強化納稅人維權意識,實現繳稅工作的透明、公正、便捷,努力實現讓納稅人交“放心稅”。第三,在稅務工作開展過程中,納稅人產生異議的主要是原因存在著稅收信息不對稱,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在面對這些異議時,應該耐心地對納稅人進行講解,使得納稅人能夠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的變動,配合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完成稅費的繳納。